人身损害诉讼是三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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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只有短短的1年,因此,确定其起算时间就特别重要,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又因其特殊性,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更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很多人认为侵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笔者经研究发现,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依据乃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而道路交通事故通常受害人当场受伤,所以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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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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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2误工费:是指定残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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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例: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调解一、案件基本事实2008年4月3日22时许,李某驾驶晋M358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三门峡金三角加油站时,与由西向东横过209国道的行人李某相撞,后赵某驾驶晋M08-00827运输型拖拉机从李某身上压过。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后被查获。那么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调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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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三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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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当然要适用该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但是实务中许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过比较严重,被害人往往还在住院或者还在治疗过程中,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如果按照事故发生时作为时效起算点,许多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得到保护,或者虽然能得到保护但是增加了法院诉累。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一。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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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 诉讼涉及的项目 证据目录 提起诉讼身份证明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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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与此相同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各项规定如各类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特别规定的均执行民法通则。由于诉讼时效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在诉讼中不待当事人主张法官亦可依职权适用。而诉讼时效的本质应当是永久抗辩权享有该权利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如果一个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当请求权人要求行使时请求权的义务人有权依据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期间而进行抗辩。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诉讼时效有怎么样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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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2006年1月2日22时,王某驾驶摩托车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路路口时,撞上迎宾路路面上堆放的土堆,致车辆侧翻、人员受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较大的争议,审判法官对此态度也不尽一致。下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论述。那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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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其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当有别。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应当早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否则,机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对权利人不公平。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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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调解的时效: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即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书后一年内,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两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那么交通事故调解的时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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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6、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那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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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见,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选择适用技巧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比如交通事故中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肇事者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或其家属就应该考虑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技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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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那么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也变为三年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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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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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