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附加生效条件是什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那么口头遗嘱怎样才能生效,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那么民法典中遗嘱是否可加附加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三)代书人必须按照申请人的意愿代为签字代理人完成代书遗嘱的书写后,还需要代为签字,只有申请人真实授权代书人代为签字,代书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代书遗嘱中分割财产的部分确实存在疑点,但由于代书人来证实其在书写过程中确实遵照申请人的意愿和遗嘱,因此认定该代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有哪些&rdquo,代理人必须经过申请人的委托才能书写代书遗嘱,并代为签字,三、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一)代书人与申请人之间必须存在代理关系代书遗嘱的核心是代理关系,必须要有代理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合法代理关系。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口头遗嘱生效的条件是什么1、遗嘱人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此外为了保障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见证人必须是除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受益者外的无利害关系人受益人能够获得遗产与见证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口头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均要求遗嘱的受益人必须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进行遗嘱继承超出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遗嘱无效。法律规定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那么口头遗嘱生效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合同生效的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离婚协议书应当具体区分成立和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从签字之日起成立;但是,离婚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履行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才能完成,因此,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离婚协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经过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的,只成立不生效,即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具有强制执行的请求权。离婚协议书可以附条件、附期限吗?依据民法通说认为,离婚这种民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因为身份上的法律行为既不能附条件也不能附期限。那么离婚协议书双方登记就生效吗可否附条件和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不得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恶意阻止条件成就。附期限的约定,应在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后失效;婚前订立的约定应在婚姻缔结时才生效,虽订立约定,但未缔结婚姻或婚姻被宣布无效和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没得到法律的认可,该约定无效。那么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那么离婚后给付抚养费可否附加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口头遗嘱生效条件是什么口头遗嘱有效条件具体如下遗嘱需公证人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那么口头遗嘱生效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内容:离婚协议书生效条件1、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离婚协议经夫妻双方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如果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能生效。人民法院会重新审查夫妻感情状况、财产及子女抚养等情况,如调解不成,法院会依法判决。如果是协议离婚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那早前的离婚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那么离婚协议书生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婚内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婚内离婚协议的定义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那么婚内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在什么条件下生效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约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规避法律、法规,如不得逃避对外债务,逃避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等;附条件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和其他合同一样,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夫妻财产约定从订立起就无效。可见,在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夫妻财产约定在什么条件下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法律规定口头遗嘱能生效的条件为:遗嘱人主体适格。即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不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借条生效的条件是什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份借条被人民法院判定成为无效借条绝不会是因为借条中没有担保人亦或是保证人很有可能是只写了借条没有把钱借给对方甚至是借钱的原因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借条生效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税收筹划是企业或个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财务活动、优化税务结构,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 1.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退税与补税 案例:小李全年工资薪金35万元,稿酬收入2万元,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发现需要补税560元。原因是稿酬收入合并计算后适用税率提高至25%,导致补税。 筹划建议:纳税人可通过合理分配收入来源(如将部分收入转化为适用较低税率的收入类型)或充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来降低税负。 2. 专项附加扣除的虚假申报风险 案例:小冯为少缴税款,虚假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核验发现后,暂停其扣除资格并责令更正。 筹划建议:纳税人应依法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避免因虚假申报导致税务风险。同时,可通过合法途径(如增加捐赠扣除)优化税务结构。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案例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规应用 案例:阳泉煤业集团通过市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机制,确认9个研发项目符合加计扣除条件,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 筹划建议:企业应规范研发项目管理,确保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出口退税的风险防范 案例:某农产品经销企业因未对出口应征税货物开具发票,被要求补缴增值税2.46万元。 筹划建议:企业应加强对出口业务涉税政策的理解,确保收入确认和申报的合规性,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税务风险。 三、增值税筹划案例 1.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合规操作 案例:长春经开区税务局通过《税收风险案例汇编》指导企业规范增值税留抵退税操作,帮助企业规避实务风险。 筹划建议:企业应定期梳理增值税进项税额,确保留抵退税申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关注政策变化,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税务风险。 2. 设备更新税收优惠的精准适用 案例:德牧卫浴科技公司在“智改数转”设备更新中,通过“项目管家”团队辅导,精准适用税收支持政策,减轻了资金压力。 筹划建议: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领域的税收支持,降低经营成本。
就是法院都判了,但是呢我这钱现在还是要不回来,打电话他也不接五六十万呀,我们一家老小也得吃饭呀,你说这事儿怎么办?这个判决是什么时间下的,上周,没有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这个事情很好解决啊,咱们已经拿到了这个法院生效的这个判决书了,拿到判决书之后的话,第一时间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法院会一键查询他名下的所有的这个钱款,包括像银行的存款啊,微信的记录,然后支付宝上们的记录啊,包括他的花呗啊,这些的话都会进行查,进行执行就可以了。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