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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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事诉讼中二审改判条件等相关规定如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确认存在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等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改判。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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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后法院会拘留几天以及民事拘留条件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纠纷后法院会拘留几天以及民事拘留条件
内容: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后法院会拘留几天以及民事拘留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929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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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以下几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的近亲属。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律师。(3)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①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②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③文艺工作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④学术研究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⑤宗教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社会团体不是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而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4)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为保护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单位中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被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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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什么条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一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二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②公证就是由公证机关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加以证明的方式。公证的作用仅仅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上真实的和合法的。当发生争议时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最强的证据力当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证据否认公证的效力。那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142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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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内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那么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2240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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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条件: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对象: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教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咨询。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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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后争抚养权能改判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二审上诉后争抚养权能改判吗
内容:二审上诉后争抚养权能改判吗诉讼过程是一项非常专业且随机性较大的民事活动,很难在诉讼前就给您一个确定的回答。所以若一审是根据以上原则进行抚养权判决的,二审改判的概率是比较小的,除非在二审中能够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您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孩子,在二审中改判才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前提都是要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二审上诉后争抚养权能改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1715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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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照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限制,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期限也应限制为“六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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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抚养权能否改判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女儿抚养权能否改判
内容:女儿抚养权能否改判诉讼过程是一项非常专业且随机性较大的民事活动,很难在诉讼前就给您一个确定的概率问题,也没有意义。所以若一审是根据以上原则进行抚养权判决的,二审改判的概率是比较小的,除非在二审中能够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您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孩子,在二审中改判才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前提都是要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女儿抚养权能否改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1737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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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
内容: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但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的规定,若《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与该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该法。因此,无论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结婚所适用的法律应受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调整。该规定考虑了在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准据法,避免了单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的不足,有利于婚姻的缔结。那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1.12.2544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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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啥条件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啥条件
内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大特点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到了物质损失。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赵金保律师2022.01.2645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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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普通公民不允许作为诉讼代理人。由于代理人要在诉讼中享有为当事人辩护的权利,因此必须要具备一定 的法律知识,要对自己的代理诉讼行为负责,不具备法律常识的公民,不仅不能帮助案件的审理,还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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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内容: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双方都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双方可到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那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2429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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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再审的条件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原判决证据不充分不真实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审判人员因此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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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离婚诉讼中有什么基本条件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离婚诉讼中有什么基本条件
内容:民事离婚诉讼中有什么基本条件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条件是认定双方感情破裂而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的举证责任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那么民事离婚诉讼中有什么基本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138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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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签订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3、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除此之外,附条件的合同,满足条件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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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抚养权改判的条件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小孩抚养权改判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小孩抚养权改判的条件是什么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那么小孩抚养权改判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1543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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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必须同时存在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首要条件。 而行政诉讼是必须已经成立的,因为行政诉讼的成立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如果行政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只能就产生的民事争议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民事诉讼不成立,也只能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必须有内在的关联性,即基于同一行政行为引起了性质不同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 行政相对人一方面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又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自己的民事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附带的民事诉讼所针对的必须是行政机关有权裁决的那部分民事争议,而且民事争议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争议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也就是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和程序上是否合法的根据,并依此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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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民事责任有哪些构成条件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侵权民事责任有哪些构成条件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及造成其财产损害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的制裁。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下列四要件一、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交通事故责任者必须具备以上四个要件。那么交通事故侵权民事责任有哪些构成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2762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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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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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条件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条件
内容: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各国立法例上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全国性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在德国对汽车时速超过20公里以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严格责任确定。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同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便于事故处理机关迅速认定责任提高解决事故的效率。因此对发生的门伤、刹车交通事故区分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那么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2022.01.2814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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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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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是这样的:(1)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2)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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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能不能改判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孩子抚养权能不能改判
内容:离婚孩子抚养权能不能改判诉讼过程是一项非常专业且随机性较大的民事活动,很难在诉讼前就给您一个确定的概率问题,也没有意义。所以若一审是根据以上原则进行抚养权判决的,二审改判的概率是比较小的,除非在二审中能够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您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孩子,在二审中改判才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前提都是要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离婚孩子抚养权能不能改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740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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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以及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以及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内容:在我国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损害了债权,那么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呢?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即使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自己的债务人的债权,但代位权诉讼依然应当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提起。同时,代位权诉讼也不难任意提起,债权人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那么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以及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918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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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民事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国家赔偿民事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法律主观: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和要求是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主观: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和要求是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赔偿与民事案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法律主观: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有: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行政赔偿需符合五个条件(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王熙律师2023.11.0822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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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9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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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92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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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我方上诉改判的案件,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林艳英 819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50评论 -
北京法院 二审 民事案件 近一年 改判率7.71%,本案女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审出资性质没有被认定为借款,二审成功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购房出资为借款实属不易✊ 除结合各方存在亲属关系且男女双方尚在离婚诉讼的背景外,还要结合各方对于借款或赠与过程、动机的陈述性意见,看能否得出出资系赠与大额财产的推断。 从价值导向角度看,成年子女购房不是父母的义务,特别是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姚平 585评论 -
北京法院 二审 民事案件 近一年 改判率7.71%,本案女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审出资性质没有被认定为借款,二审成功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购房出资为借款实属不易✊ 除结合各方存在亲属关系且男女双方尚在离婚诉讼的背景外,还要结合各方对于借款或赠与过程、动机的陈述性意见,看能否得出出资系赠与大额财产的推断。 从价值导向角度看,成年子女购房不是父母的义务,特别是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王熙 594评论 -
北京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近一年改判率7.71%,本案女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审出资性质没有被认定为借款,二审成功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购房出资为借款实属不易✊ 除结合各方存在亲属关系且男女双方尚在离婚诉讼的背景外,还要结合各方对于借款或赠与过程、动机的陈述性意见,看能否得出出资系赠与大额财产的推断。 从价值导向角度看,成年子女购房不是父母的义务,特别是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黄东洁 311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