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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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医疗费的赔付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果受害人的家属擅自使用昂贵的自费药,故意加重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这笔费用是不会得到支持的。护理费的赔偿计算方式,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那么交通事故赔数额由法院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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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以8万元为起点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以40万元为起点三、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以40万元为起点,印发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8月11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印发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8月11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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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考虑到受贿罪与贪污罪属于同一侵犯职务廉洁性的犯罪刑法对这两种犯罪在处罚的尺度上基本同一因此参照上述规定共同受贿犯罪中的受贿所得数额也可以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受贿的数额对共同受贿犯罪的处罚应当以犯罪总额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标准而个人分赃数额可以作为衡量共同受贿犯罪中各行为人作用与地位的标准,如果共同受贿犯罪人仅对其分得的赃款数额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将共同犯罪等同于单独犯罪而且个人分赃数额不能完全体现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分赃数额与地位、作用不成比例的情形下如完全按照个人分赃数额认定显然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在案发时尚未分赃的案件个人分赃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显然不能由司法机关任意认定或者平均分摊在前述区分共同占有型受贿和分别占有型受贿的场合对前者依据受贿总额认定对后者依据个人分赃所得数额认定也会导致量刑上的失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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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盗窃公私财产是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盗窃罪。而有些人被刑罚释放后,可能会再从事盗窃行为,再盗窃就属于惯犯,那么盗窃前科数额减半能不能认定累犯?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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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指与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相关联的、对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具有刑法意义的以一定标准计算的财产的数目,也就是货币或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的数目,包括定罪数额与量刑数额。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合同诈骗罪会呈现不同的形态,而不同的犯罪形态中存在着不同的犯罪数额。③笔者试图从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未遂、连续犯、共犯等犯罪形态的基础上,对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在量刑中的认定作一简略探讨。对合同诈骗罪进行量刑的依据应当表现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数额,而不是实际的犯罪数额。那么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在量刑中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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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即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巨大、特别巨大,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尽快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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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以口头合同行骗的,如果构成犯罪,原则上应以诈骗罪处理,而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处理。在当前的合同诈骗犯罪中,形式合法但本质违法无效的合同大量存在,其目的都是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因此,有时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无须从民事角度衡量其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诈骗涉及三种数额,即受骗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和行骗数额。按照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况予以考虑。那么关于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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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贪污、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笔者认为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三个方面把握,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笔者认为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三个方面把握。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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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之间无有效约定的,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酌定:1)过错方的经济能力;2)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过错方的认错态度;4)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上,各个国家的标准大相径庭。例如在日本,将由于离婚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称之为离婚抚慰金,而金额的确定由法官以自由心证之原则来量定,并且没有必要显示该数额的算定依据。在目前法官水平不齐的情况下,应尽快通过立法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表格化或定额化,也就是认定赔偿数额客观化。那么认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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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二○○○年五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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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二、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人民币 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结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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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新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例,也为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何掌握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具体数额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因为多数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义务,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那么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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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以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的土储项目,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土地整理部分应为工程采购,其余部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是合规的,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垫资、拖欠工程款、政府回购等情况,涉嫌隐性债务,此外拆迁款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尚存在争议,因拆迁款数额大,土储项目的回款时间长,实践中很少有金融机构愿意介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收入但政府定价,需要财政补贴的准公益性项目,补贴部分为隐性债务,2、从项目特征甄别,以下为主要基建项目类型的甄别标准:(1)交通运输项目经营性高速公路、机场能够自主定价,收入覆盖本息,投资方有社会资本,不属于隐性债务。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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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于涉案金额在几百万元以上的开设赌场罪案件,一般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开设赌场罪案件,一般会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对开设赌场罪金额几百万的量刑标准进行深入剖析,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其中,开设赌场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到金额几百万的案件时有发生。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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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有在满足数额较大并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会被立案侦查,不能只要符合犯罪条件都被认定为该罪。如果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20万或者是单位达到100万,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在30户,或者单位在150户以上的,以及个人非法吸收造成损失达到10万或者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50万的,都将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是情节严重,都可以进行立案侦查。那么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和严重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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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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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