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担保股东大会有什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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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限制了子公司提供担保。那么违反公司法16条担保效力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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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担保合同,需注意的,此时,如果如债权人不愿意放弃担保权利,此时可由债务人别行提供抵押物或由其他第三人提供抵物押或作保证人,订立新的担保合同,从而解除原本的担保合同。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民法典担保公司法人属于债权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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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那么股权质押是什么?股权质押是否属于对外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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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法人不知情担保有效吗公司法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债务担保的,公司不追认担保行为的,可以申请撤销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撤销后无效。法律并不禁止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是必须依据公司章程进行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符合下面几点:1、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那么公司法人不知情担保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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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那么公司法人私自对外担保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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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公司法人私自对外担保是不是合法的1、不合法,公司做担保人的规定条件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3、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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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公司为个人借款担保有效吗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公司为个人借款担保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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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法律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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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那么担保人可以拒绝替借款人还钱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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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时公司对外担保还可能变相违反资本确定原则,不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而大股东往往可以利用担保暗渡陈仓,变相收回出资,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从上述规定来看,原公司法对对外担保行为在实体上是有限制的,即对关联股东提供担保和个人债务担保作出了约束,但由于表述的不明确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那么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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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法上的对外担保一般是以其他情形下采取的措施为基础的,据说国家法律允许这样做,如果公司对外担保存在风险,就要谨慎,那么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是什么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也就是说,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议通过,而不能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由董事会通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那么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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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押人的担保是质押而不是抵押。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权利凭证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有鉴于此,物权法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第226条第一款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那么一般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是抵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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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函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保证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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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法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那么公司法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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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法上的对外担保一般是以其他情形下采取的措施为基础的,据说国家法律允许这样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那么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以及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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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有哪些? 案例: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纠纷 基本案情 甲公司股东A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100万元后将40%股权以300万元转让给B。后公司负债无法清偿,债权人起诉要求A、B在未出资范围内(4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B抗辩称受让时不知A未实缴,拒绝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 股权转让时未如实告知出资瑕疵,受让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2. 原股东A与受让方B的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观点(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1. 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有效,但受让方B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的,需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案中,B未核实出资证明书(显示实缴100万元),存在重大过失,被推定为“应知”瑕疵,需在4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与A连带清偿。 裁判结果 A、B连带向债权人支付400万元。 案例启示 股权受让方必须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如验资报告、公司章程、银行流水等); 协议中需明确约定:若存在出资瑕疵,出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未实缴的股权转让价格应显著低于实缴股权,否则可能被推定“明知瑕疵”。
给我朋友借了一笔钱,当时我也是担心他给我还不上,我就让他找了个担保人,还写了个借条,嗯,现在呢,这个债权到期有大半年了,然后我去找那个担保人让他还钱,他居然说他不付,没有这个担保责任,说过期了,是有这样的规定吗?那你把借条给我看一下,在这里啊,确实还约定了,嗯,50万,嗯,啊,然后你你这个很明确啊,双方约定的这个担保的形式是一般保证啊,那如果一般保证的话,那有很明确的一个法律规定啊,如果你债权到期了,半年之内没有向担保人主张这个权利,你确实是没有权利像这个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来主张这一部分的一个一个款项了,明白吗?那所以这个时候你怎么办呢?如果现在担保人不能给你钱了,你再不抓紧启动程序,很可能带来的问题是啥啊,要不回来了,对这个钱就很难主张回来了,所以现在的话,我给你的建议就是抓紧启动程序,然后走保全的流程,好好把对方的现在我们看一下他名下还有哪些财产,该保全的保全啊,然后用诉。
用的方式来促进调解,争取用最快的速度帮你去解决这个问题,好不好,好的好的行,欠债就必须要还,关注张律师,帮你要回每一笔欠款。
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