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成立后未登记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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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自受赠人接受赠与之日起生效。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那么赠与合同中的十个常见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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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协议约定的将共有的财产归子女所有,这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如果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离婚协议书的自愿离婚条款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而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生效,不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或者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为生效要件。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那么离婚合同中将财产赠与子女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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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经公证的财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财产赠与合同不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内容如下: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房屋赠与协议效力: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可以将房产赠与他人,并签订房产赠与合同。房产赠与协议经过公证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所以一经公证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反悔的要承担违约责任。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那么财产赠与合同是否公平有效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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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二)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风凛凛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那么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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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最多只能撤销赠与而不能要求受赠人赔偿损失;而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违约时,不仅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如有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赠与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如果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赠与合同亦可认定无效。而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则是于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于生前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并由受赠人履行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发生纠纷后受继承法调整;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纠纷则受合同法调整。那么如何解除附抚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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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屋赠与合同没生效是法定继承吗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房屋赠与合同没有生效的,就不具有法律约的束力,如果没有订立遗嘱的,房屋是会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房屋赠与应办理的手续有哪些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受赠的房屋,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只有经变更登记手续的房屋赠与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房屋赠与合同没生效是法定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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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无偿的给予受赠人而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赠与合同生效的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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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6年原告张某与丈夫被告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第三条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双方自愿赠与婚生子小明小明当时为3岁由张某抚养房屋暂由张某居住。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被告均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原告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的财产何时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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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赠与协议适合同居关系吗《民法典》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以同居生活、相互照顾为目的而缔结的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所附的解除条件即是解除同居关系。赠与是发生在同居期间的,应当适用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方式处理财产,我国关于同居期间的赠与的法律属于空缺,我国法律规定了,同居前的赠与是比照一般赠与予以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处理。那么赠与合同适合同居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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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其特点可以说在赠与的过程中以致到最后的结果,对于赠与合同而言是赠与人一方的履行即将财产交付受赠人的义务,而接受赠与的人是不需要针对此赠与合同履行其他义务的。赠与合同的生效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并且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也是其一个显著特征之一,也就是赠与人将财产做出了明确的表示要赠与受赠人,并且受赠人也同意接受赠与人的赠与,那么赠与合同成立。只要证据证明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偿还,债权人在一定期限行使撤销权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那么合同之“赠与合同”的特点和生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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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赠与协议死后可以继承吗《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以下情况签订的合同无效:1.赠与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余情况应该都是有效的。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那么赠与合同死后可以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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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土地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吴屯乡街路村委会要求解除与被告武夷山工商局签订的《赠送土地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赠送土地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被告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受赠土地中的280平方米转让与他人,并不违反《协议书》第六条之约定,因此不构成违约。本案原告的赠与不属于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原告应当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赠与合同生效,不得随意撤销。那么赠与合同已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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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赠与,具有单方的任意性。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物无偿赠与他人,赠与人具有善意性,为保护该善意性和防止受赠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对赠与人的有关利益实施恶意的侵害。那么赠与合同是否同继承合并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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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情2007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分歧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对李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李某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张某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协议中约定属于张某的房子赠与给李某并且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其次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但张某与李某对赠与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张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该案房屋赠与协议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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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只有在赠与人把房地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地产之后,该房地产赠与合同才生效。房地产赠与合同一旦生效,赠与人就不得再行撤回赠与。房地产赠与合同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其次,该赠与合同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最后,房地产赠与和房地产买卖一样,应当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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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南苑法庭,赠与合同纠纷开庭,婚姻存续期间的每一分共有财产,都承载着家庭契约的尊严,向第三者的馈赠背后,是法律不容践踏的底线,此刻男方已然站在了第三者的阵营,虽然是2(原配和律师)V4(男方、第三者及其律师)的阵容,但法庭的胜负从不在人数多寡,而在正义是否掷地有声。
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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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