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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赠予合同是否有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权处分赠予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无权处分赠予合同是否有效无权处分赠予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赠与合同和其他无权处分合同一样,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的无权处分法律效力:(一)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仍未消除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此处之侵权行为同样为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那么无权处分赠予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636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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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怎么计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无权处分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怎么计算
内容:无权处分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怎么计算1、差额方法的适用倘债权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了合同,其与债务人均不再履行原给付义务,已提供的给付则须返还。此时,双方的原给付义务均告消灭,债权人须将已受领的部分给付返还给债务人,另可依差额方法请求赔偿损失。倘债权人对于已受领的部分给付并未丧失利益,则其无全部解除之权,而只能主张部分解除。那么无权处分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怎么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639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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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处理无权代理的合同的方式是,可以催告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进行追认,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有权撤销合同的权利;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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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追认有效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追认有效吗
内容: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追认有效吗如果没有取得权利人追认的,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本应使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这即符合追认权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那么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追认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640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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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为人没有处分权签的租赁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才有效。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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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
陈宗琼律师
无权处分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
内容:无权处分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效力待定。但是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善意取得。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那么无权处分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661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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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房屋赠与合同已公证怎么办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权处分的房屋赠与合同已公证怎么办
内容:无权处分的房屋赠与合同已公证怎么办赠与合同有效,只要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订立。但房屋所有权不转移,因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受赠人没有支付对价。《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那么无权处分的房屋赠与合同已公证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69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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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处理出售无权处分房屋行为的方式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收回房权,售房人需要对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买房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无处分权的售房人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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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夫妻一方所签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起诉状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请求确认夫妻一方所签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起诉状
内容:一.请求确认夫妻一方所签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起诉状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卖给第三人,另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已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请求判决驳回夫妻另一方的诉请。的规定,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房的第三人因夫妻另一方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房屋产权无法过户,有权请求卖房的夫妻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那么请求确认夫妻一方所签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起诉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649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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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租赁双方没有约定转租属于无权处分的意思是: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转租、或虽未约定但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得转租的,承租人实施的转租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具备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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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内容: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现实生活当中常常出现无处分权人利用合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何对待这些合同的效力,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很有必要在统一的合同法对此作出规定。例如,A将某物租赁给B使用,B却将该物非法转让给C,则B与C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那么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634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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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无权处分合同未经追认的法律后果是无效的。《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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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无权处分订立的赠与合同怎么处理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基于无权处分订立的赠与合同怎么处理
内容:基于无权处分订立的赠与合同怎么处理赠与合同有效,因为经过了双方合意。但是财产所有权不发生转让。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那么基于无权处分订立的赠与合同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689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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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质押合同如何认定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权处分的质押合同如何认定
内容:无权处分的质押合同如何认定对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有三种学说,分别是“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和“有效说”。该司法解释采纳了“有效说”,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只要无其他瑕疵,则是有效的。其次,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否对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并无影响。再次,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更能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对于买受人来说,若真正权利人已经将标的物取回,假如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若是合同无效,买受人只能追究无权处分人的缔约过失责任。那么无权处分的质押合同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639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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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处理出售无权处分房屋的方式是: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收回房权,售房人需要对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买房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售房人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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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权处分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内容:无权处分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所以,检验《合同法》第51条的立法规定是否完善以及对第51条应作何种理解,首先应该与合同法规定的其它制度联系起来进行判断,然后还应该把它放在整个民法体系当中来检验。无权处分合同系指对特定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订立的,以引起标的物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生效要件,该合同就应为确定的有效,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以及无权处分人事后是否取得处分权并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若无权处分人不能履行合同,则需向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无权处分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670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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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后,合同自始有效,法律将无权处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如果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有效,3、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法律主观: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合同经过了所有权人追认了,或者签订合同的无权处分人获得了处分权了,则该合同有效。
黄东洁律师2023.10.1854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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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如何处理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如何处理
内容: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如何处理是否具有合同效力需要根据如下情况区别对待。2,属于待定合同效力的情形,经权利人确认的属于有效合同。“无处分权”是一个复杂集合,包括各种类型:一是非产权人又非被委托人;二是被委托人超越代理权限;三是主体不合格,例如未成年人;四是法律规定产权人不具有处分权,例如产权人对树木文物等不一定有处分权;五是刑事犯罪,如销赃,洗钱,转移走私物品等;六是行政行为不当,如行政机关把扣押财转让给他人;七是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等等。那么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2022.02.0653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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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中的无权处分包括哪些情况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实务中的无权处分包括哪些情况
内容:合同法实务中的无权处分包括哪些情况第一是基于非合同关系的占有而对该占有物的无权处分。第四是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在付清全款或约定比例的价款之前而处置标的物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不符合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分国有资产的无权处分行为。第六是共有人不遵守共有权处分规则实施的无权处分行为。第九是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事后也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包括没有取得权利人的追认等情形。那么合同法实务中的无权处分包括哪些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6384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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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质押合同的特点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权处分的质押合同的特点
内容:在质押合同中,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些质押合同是无法处份的,律师365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有关无权处分的质押合同的特点的知识吧。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的质押合同的特点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那么无权处分的质押合同的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2022.02.10320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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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不同意的,该租赁合同是无效的,需要赔偿相对人的损失。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那么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644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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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107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121评论 -
父母离婚,压岁钱怎么办? 压岁钱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应归未成年人所有,父母无权随意处分未成年孩子的财产。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421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243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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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1评论 -
同居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吗?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黄东洁 315评论 -
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屋,在父亲去世后,母亲自行处理,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女儿,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后,房屋属于母亲与所有子女共有,母亲无权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赠与其中一个女儿,最终法院认定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如果想过户房屋,最好提前咨询律师,避免出现此类情况,不仅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最终还要浪费高额的过户税费。
黄东洁 966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