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效力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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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净身出户协议符合法律要求,如果其中的自愿放弃其在同对方之间的所有权益、财产、权利、利益、要求、诉求、争议等一方面过于绝对,超出了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损害了该方自身利益,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综合上述分析可得,净身出户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素,以及是否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净身出户协议的有效性由于净身出户协议本质属于合同,其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素,例如:协议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的协议目的,合同进行的过程必须充分公正,在协议达成后,需要由双方按照协议履行,而净身出户协议的本质是放弃财产权益,如果一方方便协调离婚而自愿放弃了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被剥夺了应有的经济利益,就构成了一方违法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张无效的情形,净身出户,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达到解决财产分配、债务纠纷等问题的目的,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其在同对方之间的所有权益、财产、权利、利益、要求、诉求、争议等,以换取对方的某种让步或补偿,因此,如果净身出户协议符合合同法要求,则可以认定为有效协议。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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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情人之间的分手费能否认定为债务如果一方是自愿给付并以一定形式把“分手费”固定下来那应当算是债务可以请求对方给付。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情人之间索要分手费是否合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情人之间的分手费能否认定为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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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二、夫妻债务举证责任是什么1、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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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在不同情形下的认定规则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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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经法庭调查核实,借条虽由张某一人出具,但借款400000元系由刘某直接转至张某妻子王某账户,张某在庭审中自述借款是用于家庭经营生意需要,且刘某与王某之间有多次银行转账往来,应认定该笔借款系基于张某和王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郯城县人民法院将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张某、王某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偿还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出具欠条借款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当天,刘某向张某妻子王某的账户转账400000元。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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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怎么还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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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认定(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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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认定规则经历了“婚姻法时代”到“民法典时代”的演变。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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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而当前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是放弃继承财产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此不需要得到其他人的回应便可以获得放弃的效果。并且实践中以下几种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1、订立遗嘱2、放弃继承权3、撤销委托代理4、免除债务5、追认无权代理6、发布悬赏广告。那么子女死了如何认定遗产内债务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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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加入的认定债务加入的特点为: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原债之内容允许债务加入、债之内容保持同一性、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标准低,根据法工委在《民法典》释义中的观点,在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时,考虑到债权人对债务人资力与履行能力的信赖,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出发,债务人不应轻易地从原债务中脱离,可以推定为债务加入,即债务人应当继续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中诚公司的加入只增加了债务责任人,债之内容未发生变化,且因中诚公司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原有债务,并未加重被告骆某某的负担,故依担保之相关规定,作为保证人的被告黄某某及周某某仍应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不因此减轻责任。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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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一方主动承担债务是可以的,执行依据认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审判实践中,对于起诉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大多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上仅以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不追加其配偶为被告,也不在判决书中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大量的存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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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对于所欠下的债务有着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起承担债务。那么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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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那么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死亡债务人的遗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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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并身份证后债务怎么认定合并身份证并不影响债务认定依照普通债务认定即可。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债权人可以通过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或者达成还款协议签收催收通起诉知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完成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那么合并身份证后债务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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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如果属于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现总结以下四个审查角度,来判断是否存在夫妻虚假离婚恶意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1、离婚的方式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则一般具有更多恶意逃避债务的操作空间,执行审查时应更审慎对待。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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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万,赢了! 婆婆和前儿媳之间的借款,涉及到款项性质的认定,离婚债务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最终法官比较给力,从人情法理各个角度还原了事实👏👏👏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应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判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正常的教育培训、社会交往等活动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有粉丝问前任给我打的钱要不要换,呃,问的人很多啊,哎,有的人说我付出了青春,我也付出了我的时间,那为什么分手了就翻脸了,很多人有这样的困惑,特别是一些年轻人,前任的钱要不要还要看那个钱到底是什么钱,这个钱是不是一些正常的一些支出,被认定为是债务,或者能不能被认定为是赠与,你可以说一下你的情况,一个是金额,一个是这个过程,还有你俩谈恋爱的一些时间,还有你你们什么时间分手的,就分手的一个过程,那这些都会受影响的,所以可以跟我们律师沟通一下这些细节性的问题。
有粉丝问我给海王的钱多送了,自愿赠与还有救?这两年大家法律意识提升了,大家谈恋爱发红包,刚发了一个红包过去,还要写一句话,我是自愿的,接受一方是说我接受你的赠与,这种现象很普遍,你写这句话他是不是自愿的?还有你到底给人家转多少钱,平时转个什么1314哈,这种通常就是人民赠与,上来一下子就是50万啊,52万,那你这种说再自愿的这种赠与,这很难被认定的,因为它不符合社会常规的一种认知,如果对方要求你说我是自愿赠予的,那你就要考虑对方的动机是不是纯洁的,关注西主任,有事不求人。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