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收养纠纷判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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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2022-07-14 532 人收看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就有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二、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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