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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2022-07-05 506 人收看
如果发包人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对承包人的结算文件置之不理,则产生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即承包人得以向法院请求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法律关于工程结算送审的规定 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承包人将结算文件提交发包人,而发包人却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合同当事人在约定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同时,也应当约定发包人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这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核心所在,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应当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予以答复,3、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中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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