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计算例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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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2022-06-28 605 人收看
3、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担保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担保是一项有一定风险的事情,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还有可能需要在债权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偿还的义务,因此涉及到担保的情况的一定要多方面的进行考虑,并签署一份担保协议,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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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
  • 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内容: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同风险范围,可以或者不能调整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应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据实结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工程价款暂定1900万元,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为目前市场平均价格20%内时,合同价不能调整;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但幅度上下不超出200万元。本函为施工合同组成部分,自大发房地产公司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拖延支付工程价款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向施工人支付2000元。那么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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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处理方法有哪些?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处理方法有哪些?

    内容: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那么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处理方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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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PC合同中工程价款起纠纷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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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EPC合同中工程价款起纠纷

    内容:epc工程款纠纷:承包方作为市场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对合同风险要有鉴别能力,要提高EPC合同管理能力。本文主要就合同价款从六个方面进行探讨。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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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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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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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价款预付款计算的方式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工程价款预付款计算的方式

    内容: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履行。工程预付款拨付的时间和金额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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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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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不明(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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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不明(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

    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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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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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合同备案备案失效工程价款如何认定?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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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施工合同备案备案失效工程价款如何认定?

    内容: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受理,收集审查资料,填写审查备案表,审查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建设施工合同备案时的主要流程。申请人需要事先准备好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和委托书,然后到合同备案窗口凭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办证联系单填写合同备案申请表。那么施工合同备案备案失效工程价款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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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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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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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哪些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内容:已发生的可调价格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的调整合同价款和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中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都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那么哪些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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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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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大全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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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大全

    内容: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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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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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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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内容:“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时,承发包双方往往会对合同或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款存在很大分歧,往往以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观点来否认合同或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款,使工程结算达不成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合同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一方要求进行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依据这一条款,应按合同约定价结算,即按合同约定的“一口价”进行结算。那么“一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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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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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支付利息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拖欠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支付利息

    内容:拖欠工程价款就应当支付利息,司法解释为何专门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为了统一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使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拖欠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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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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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返还问题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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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返还问题

    内容:合同无效后,南京公司应对凯盛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折价补偿。凯盛公司要求南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子支持,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南京公司应赔偿凯盛公司所欠工程款的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一、凯盛公司与南京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二、南京公司于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凯盛公司工程折价补偿款及利息。那么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返还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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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主体资格及其工程款计算标准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主体资格及其工程款计算标准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资质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价款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根据承包人的资质参照合同有效的标准在鉴定的基础上解决。合同虽然约定了工程价款,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新增加工程的价款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如果新增加工程与原工程性质基本相同,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主体资格及其工程款计算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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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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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有哪些

    内容: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损失的。”这是规定了合同法中法定无效条款。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二是部分免责条款,按此条款,受害人事先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计算的,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三是以时间限定的免责条款,约定受害人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提出自己的请求,逾期不再享有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四是通过罚款的免责条款,这种条款,当事人同意在以后发生损害时将支付一笔固定数额的款项于受害人,即免除责任。那么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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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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