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告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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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行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未取得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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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2736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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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行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未取得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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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八条裁判意见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院:关于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八条裁判意见
内容:最高院:关于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八条裁判意见
黄东洁律师
2021.11.0298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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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作以下处理:1、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给承包人;2、若验收不合格,能修复的,在扣除修复费用后向承包人付款;不能修复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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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
内容: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实际履行情况下,应继续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07年8月28日的《工程结算协议》中,确认了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欠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935605元,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代付,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该剩余工程款,同时该结算协议约定对“其他事项无异议”,且常张高速已运营近二年,诉讼中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辩称应扣减工程保修金,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那么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766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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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利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利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利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翁玉素律师
2021.11.02110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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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六、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投标符合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该投标。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10845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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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孔孟廷律师
2021.11.0274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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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内容: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2、建设工程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3、经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2037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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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应怎样计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应怎样计算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应怎样计算
王熙律师
2021.11.02109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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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处理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处理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1月1日施行后,使法律界此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纷争有了明确统一的依据。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2.2692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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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内容:(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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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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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什么
内容:但是为了切实保护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的权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10107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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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是否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是否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内容: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是否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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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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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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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向某与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原告向某与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某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12月8日裁定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裁定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周何意与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所签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加之现周何意下落不明,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那么向某与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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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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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玉宛、龚广晓,被告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高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汉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意见同上。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史某某到庭,但史某某拒不到庭。另查,史某某承包的桂花城2号楼项目部隶属于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那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1.12.2664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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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无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无效
内容:但是为了切实保护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的权益,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2094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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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建工律师-张嘉娱 55评论 -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还能要回工程款吗?存在挂靠,工程款找谁要?甲方拒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应对?咨询专业的律师,才能有专业的结果!12月27日18:00建设工程专题分享会:谈判、调解、诉讼、保全,多种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张嘉娱 85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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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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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23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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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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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张嘉娱 252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