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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2022-07-05 434 人收看
原告赵某某在起诉书中提到,张某某亲笔书写的遗嘱在法律规定上实为遗赠抚养协议,被告张某未在协议上签字,双方未达成合意,加上侄女张某平日里并没有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她不愿将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赠予张某,为考虑生养死葬问题,几年前,夫妻俩选定侄女张某作为继承人,只要张某对夫妻俩生前、身后事尽了应有的义务,就可在夫妻俩死后继承财产,丈夫张某某还将此事写进遗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及到的这份遗书应当算作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另外,原告方夫妻二人曾选择被告作为众多子侄中唯一的协议对象,说明双方原本关系融洽,法院希望通过调解妥善处理,而张某却认为自己为叔叔一家付出甚多,且叔叔的遗嘱写明把财产留给自己,所以无法接受婶婶赵某某的处理意见,家住五甲镇AA村的赵某某与已故丈夫张某某中年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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