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做竣工验收能否要求支付工程款 #

被浏览:658

张芸律师 2022-06-28 658 人收看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内的分担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内应按照以下规则承担或者分担: A、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三条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张芸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82602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