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暂停施工并主张停(窝)工损失?

杨一凡律师2023.06.29911人阅读
导读:

【裁判案例 一】(2016)最高法民终259号三天津博海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如合同中未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及相应的索赔条款,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但在约定后,发包人又同意工期顺延的,法院应当认定工期顺延,据此支持承包人关于停工期间产出的停工窝工损失,【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按银行基准资金利息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主张30天以外的利息,而不得停工、怠工,故承包人以发包人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停工损失与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裁判案例 一】(2016)最高法民终259号三天津博海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如合同中未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及相应的索赔条款,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但在约定后,发包人又同意工期顺延的,法院应当认定工期顺延,据此支持承包人关于停工期间产出的停工窝工损失,【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按银行基准资金利息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主张30天以外的利息,而不得停工、怠工,故承包人以发包人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停工损失与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的工期纠纷,是建设工程案件的多发现象,也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点。实践中,承包人因工程欠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延误为由提起反诉,继而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对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是否有权暂停施工,申请工期顺延,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本期将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如发包方延期付款,承包人能否有权暂停施工,亦或当然产生工期顺延的法律后果?

对此,需结合合同条款以及具体的施工情况综合判断。

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而停止施工的情形,承包人因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暂停施工,能否主张停工窝工损失?

【裁判案例】

(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按银行基准资金利息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主张30天以外的利息,而不得停工、怠工,故承包人以发包人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停工损失与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关于第2笔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2月2日窝工损失554.3130万元、第3笔2015年2月3日至4月11日的停工损失111.48万元。四川一建上诉主张因万都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的前述停工损失应予支持。本院认为,前已述及,当事人在《补充协议》第8条中对万都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迟延的情形下四川一建是否应停工以及如何计算违约损失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毕竟为当事人所实际履行,在处理纠纷时应予充分考量。而依照前述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按银行基准资金利息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主张30天以外的利息,而不得停工、怠工。现四川一建以万都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停工损失111.48万元与前述约定不符,一审以此为依据进行认定,并无不当。

根据上述裁判观点,在原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对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双方达成一致不得停工、怠工,因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但对于发包人确实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承包人如何突破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主张相应的停工、窝工损失?

【裁判案例 一】

(2016)最高法民终259号

三天津博海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如合同中未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及相应的索赔条款,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但在约定后,发包人又同意工期顺延的,法院应当认定工期顺延,据此支持承包人关于停工期间产出的停工窝工损失。

【案件事件】

2009年11月10日,博海缘公司通知住六公司:“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及我公司原因,原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经公司研究决定,将顺延至2010年5月30日。”

【法院认为】

可以认定案涉工程施工中确实存在博海缘公司原因造成案涉工程停工,并导致工期拖延。本案诉讼中,博海缘公司并不否认有停工事实,但主张停工期间不清楚。因此,住六公司据此主张停工损失,符合本案事实。

【裁判案例 二】

(2021)最高法民终688号

朝阳中贸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虽然案涉施工合同并未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但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已产生了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法院依法裁判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

【法院认为】

由于1、2号楼从3层至顶层主体施工完成,4-13层砌筑完成,朝阳中贸应及时支付相应工程款。但朝阳中贸除返还南通二建600万元保证金外,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南通二建有理由认为朝阳中贸可能丧失给付工程款能力或者可能拒不给付工程款。在南通二建起诉后,朝阳中贸仍未支付相应工程款或提供适当担保。南通二建依法停止施工系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应认为违约。因此,本案现有证据难以支持朝阳中贸有关南通二建违约在先的上诉意见。

二、工期争议的举证责任

工期争议的最终目的是确认工期逾期的天数以及相应违约责任的承担。一般情况下,工期逾期天数=实际工期-合同工期-合理顺延工期(如有)。

一旦被确认为工期逾期,则需进一步需要查明逾期原因和责任主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判定系发包人原因亦或承包人原因,从而确定是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还是发包人需要赔偿承包人因工程停工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

01发包人、承包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包人的举证责任】证明实际工期及追究承包人工期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只需要举证合同约定工期以及涉案工程的实际工期,据此确认工期延误的事实的存在并主张延误天数,同时举证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承包人的举证责任】为对抗工期违约的诉请,需承担较重的举证义务。一要证明工期延误并非承包人原因,而是发包人原因、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二要证明上述事由的合理顺延天数;三要证明上述事由与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0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常见情形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26条的先履行抗辩权而采取停工措施。此外,根据《民法典》第527条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有转移财产、丧失信誉等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承包人有权停工。

2)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如开工许可不完备、施工图纸深化、设计变更、审查施工方案、因其他施工过程中行政许可不完备引起的停工等;

3)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材料和设备:甲供材料迟延或者材料质量问题属于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如果是承包人自己采购的材料导致的迟延则需由承包人自身承担;

4)发包人对项目进行协调管理;

5)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结构的验收。

三、相关法律、法规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4.《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攥稿人 : 纪芋含。声明: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杨一凡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82592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