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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2022-07-05 824 人收看
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李向葵律师解答: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建设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由该自然人雇佣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建设施工企业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有较大的争议,但是基于对劳动者特殊的保护和建筑市场混乱局势的规制,法律要求建设施工企业承担违法转、分包情况下的造成人身损害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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