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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2022-06-28 483 人收看
刑诉法第95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刑诉法第35条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纳入辩护人的辩护职责范围,第33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时间由过去的“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这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有诉讼阶段均享有辩护权,刑诉法第35条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纳入辩护人的辩护职责范围,第33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时间由过去的“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这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有诉讼阶段均享有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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