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书遗嘱继承人签字有效吗 #

被浏览:252

张芸律师 2022-07-11 252 人收看
王先生生前立字据将房屋赠与赵女士,并共同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该遗赠已成立并完成,同年7月,王先生、赵女士共同到区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产权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赵女士名下,2007年5月,王先生自书遗嘱,载明将房产产权和家庭财产赠与妻子赵女士所有,小青举出2007年7月王先生立代书遗嘱,将房产继承给自己,有见证人李先生、张先生为证,后王先生与赵女士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小青所述王先生于2007年7月所立遗嘱,为他人代书,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张芸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82602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