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遗嘱继承纠纷案裁判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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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从裁判文书网上是不显示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的,但是会显示其他的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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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应对绝招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应对绝招有哪些
内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应对绝招有哪些1、重视直接送达工作。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庭前离家,不积极出庭应诉及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可见,我国法律对借贷关系的保护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为前提,且对借贷利率有最高额的限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出借人的资金可能是因渎职犯罪所得或者借款人存在非法集资、聚众赌博、诈骗等犯罪情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案情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应对绝招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733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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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因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内容:【案号】(2022)京民申5158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2-10-112.外卖员为公司执行配送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mdash,王某甲、王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要旨】外卖员为快递公司配送订餐外卖时,与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系为公司执行配送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段建国律师
2023.04.194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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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52条:可撤销婚姻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1052条:可撤销婚姻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内容:《民法典》第1052条:可撤销婚姻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条完善修改了原《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起算点,不再以结婚登记之日为起算点,而是规定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同时,《民法典》第1052条对可撤销婚姻的机关作出修改,受胁迫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那么《民法典》第1052条:可撤销婚姻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0792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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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依据具体考虑哪些方面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判决依据具体考虑哪些方面
内容:法院在离婚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中,需要阐明的是对一方基于离婚自主权而提出的离婚请求是否准许的问题。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既然驳回离婚请求,那么建立在离婚基础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自然不被法院支持。关于离婚判决依据具体考虑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139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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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是怎样的
许瑞林律师
民法典中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是怎样的
内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那么民法典中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721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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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内容: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如何规范表述的问题目前对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往往存在多种表述,如支付“逾期利息”、“逾期罚息”、“违约利息”、“迟延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等,不够规范。那么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7371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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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内容:探视权,又称之为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不共同生活的子女相聚、交往的权利。当然,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免损害其合法权益。探望权适用的期限仅限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是未成年人阶段。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各有不同。因此,赋予其探望的权利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那么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111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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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内容:离婚案件:①婚姻关系证明;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④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⑤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那么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该提供哪些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112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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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处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浅析对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处理
内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二)项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条款规定是为了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正常学习,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建议将“生活费、教育费”改为“抚养费”比较规范。(二)对于已健康成年或在大学就读而需要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反之,则不支持其诉讼请求;(三)对原判决、调解的离婚案件,已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处理。那么浅析对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212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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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之二)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之二)
内容:共同生活的时间由主张共同生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一般以举行结婚仪式之日起算。男女双方未涉及同居生活期间财产分割的不应定性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若涉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应一并处理。第十条其他规定本指引自2020年8月4日起试行原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同时废止。涉及法律法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王学瑞律师
2022.03.0351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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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纠纷案件的证据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关于婚姻纠纷案件的证据
内容: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婚姻纠纷案件的证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123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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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写作的几点认识
陈宗琼律师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写作的几点认识
内容:针对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焦点集中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将重点放在说理部分;针对争议焦点集中在证据和事实方面的案件,应就双方质证的情况及法庭认证的情况充分展示;针对争议焦点集中费用计算方面的案件,除在说理部分论述某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外,还应在判决书后附一页费用计算的明细,以使当事人对费用计算更加明了。那么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写作的几点认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0761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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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是民事案件,其审理的程序自然属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四)当出卖人存在一房两卖或者一房多卖情况,而买受人对出卖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并要求出卖人向其交付商品房时,可以对涉诉的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2532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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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之一)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之一)
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姚平律师
2022.03.0368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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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分家协议可以当作遗嘱继承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规定分家协议可以当作遗嘱继承吗
内容:分家协议只对家庭有效,而遗嘱是由被继承人订立,确定遗产分配的文书。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那么民法典规定分家协议可以当作遗嘱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198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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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涉及笔迹鉴定,为了最大程度的帮助当事人争取利益,调取取款凭证,以进行笔迹鉴定。注:调取北京银行的取款凭证,需要在总行调取。
元甲婚姻家事 111评论 -
感谢委托人的锦旗和对我们的认可!一个继承纠纷案件,从继母不配合做委托人父亲的行为能力鉴定,到推翻继母一手设计的见证遗嘱,真是步步都考验着专业!见识到老年人婚姻可能出现各种问题,建议专业人员来处理。最终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还多支持了房产份额!
婚内财产协议 237评论 -
一个大大的点赞手势,饱含了当事人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胜诉后,无比激动的心情和对元甲律所的深深感激,此处无声却胜过千言万语!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66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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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抚养纠纷案谈话、与当事人和解谈判,下午离婚纠纷案开庭。✍🏻👩🏻💻 律师很忙、很累,但是只要能帮到当事人,一切都是值得!💪
元甲婚姻家事 235评论 -
来自敦煌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纠纷案件,在保全对方账户后在法院调解成功,第一笔工程款客户已经如期收到😇
郭铭芝 424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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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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