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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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程序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程序
内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因以上材料顺序不同产生的作用和效力,故纠纷双方需认真细读,给予提供,为我站的审查提供最有效的依据。那么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1735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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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规范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规范
内容: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发挥了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功效,解除了施工企业的价格束缚,为建立公正、有形的建筑市场,提高建筑技术和管理水平,发展建筑业提供了价格保障。建筑工程造价是通过招标投标的竞争手段,依据市场的调节而形成的价格,按《价格法》规定,应属于市场调节价。那么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规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0234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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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内容: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
翁玉素律师
2022.04.06106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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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索赔依据主要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建设工程造价索赔依据主要有哪些?
内容:建设工程造价索赔依据主要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2021.11.0266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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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指南》的通知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指南》的通知
内容:《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指南》的基价可随着市场要素价格的变化而调整。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劳务分包计价行为指导和管理,并根据本地区劳务市场的发展状况,定期发布劳务人工单价,作为《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指南》价格调整的依据。那么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指南》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1750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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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纠纷占据了较大比例。如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科学合理确定工程款,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重要的裁判考量。工程造价人员根据施工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然后套取定额单价得出直接费用,再结合定额取费费率得出工程造价。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纠纷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有约定的,应首先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那么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2752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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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纠纷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纠纷
内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工程造价发生纠纷,应采信造价决算的审计结论还是采信合同约定的数额?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工程造价发生纠纷,应采信造价决算的审计结论还是采信合同约定的数额,应区分情况处理:(一)如果采取招投标确定造价的,在没有增减工程量部分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因为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承建方能够在招标中中标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27107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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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索赔依据主要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造价索赔依据主要有哪些
内容:建设工程造价索赔依据主要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2021.10.2961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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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决算的依据事由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价款决算的依据事由
内容:同时施工单位认为,编标答疑所规定的"其中钢材、水泥、商品砼价格按合同工期内前七期价格的平均值作决算调整"内容与施工合同规定的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并不矛盾,实际上就是对于这三类材料的单价作出固定。据此,法院认为工程造价应以编标答疑为据计补材差,即工程的造价为600万元。发包人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依据不够充分。那么工程价款决算的依据事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271044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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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依据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广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依据是什么?
内容: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且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那么广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2834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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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程序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程序
内容: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执行湖南省、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对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变更签证、定额执行、调整文件等不同认识引起的造价纠纷,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造价管理部门介入调解,除定额解释外,其他均为行政行为。那么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1777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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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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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内容: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及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 泰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额编制管理费应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办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国家和省、市有权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和相关文件。那么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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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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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
内容:从1995年国家计委提出对建设项目控制工程造价以来,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文分别从建设项目的决策、设计和实施各阶段论述工程造价皑皑的重要性和主要影响因素,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应重点审查和切实做好工作的方面。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优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投资估算的重要依据。那么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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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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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怎么处理最有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程造价纠纷怎么处理最有效
内容:造价工程纠纷该怎么处理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碰到此类问题对于不太严重的一些质量问题只能按合格工程进行工程计费,留给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庭审时,对工程造价的打折进行协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段建国律师
2024.04.2334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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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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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大连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大连律师:大连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
内容: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合同价款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那么大连律师:大连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1.12.2713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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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建工律师-张嘉娱 225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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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07评论 -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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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652评论 -
判决离婚时依据什么?双方感情已破裂,实践中有哪些: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6.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 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提起离婚诉讼的。
林艳英 415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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