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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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的七种情形,违法转包认定管理办法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违法转包的七种情形,违法转包认定管理办法
内容:3、四川省违法转包认定情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转包分包认定管理办法1、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如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违法转包的七种情形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郭铭芝律师2023.11.2269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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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结算方式(epc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epc项目结算方式(epc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内容: epc项目结算方式(epc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邢颖律师2023.04.19102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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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内容: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鉴定标准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李维律师2023.03.29630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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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结算规定)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结算规定)
内容: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第三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段建国律师2023.04.2315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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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监管规定_担保公司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的规定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公司监管规定_担保公司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的规定
内容: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管理办法具体如下:需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股票的交易,并且需要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使股权明晰、机制健全,依法履行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
刘晓红律师2022.05.06216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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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第九条 仲裁员的聘任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名,经仲裁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予以聘任。人事争议仲裁徽章、《人事争议仲裁员工作证》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未经省、市级政府人事部门培训的仲裁员不得处理案件。仲裁委员会应每年对仲裁员进行一次考核,重点考核仲裁员业务水平、遵守有关规定制度的情况。第十四条 仲裁员被仲裁委员会解聘的,由仲裁委员会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在原聘任期内承担某一案件处理工作且案件尚未审结的,不得继续处理案件,案件由仲裁委员会重新指定仲裁员继续处理。那么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1.0790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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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最新)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最新)
内容: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单位实际实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协调会制度,集体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投资、设计、施工、物资、结算等方面的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及时、准确的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主管领导及时协调、决策,明确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并且做好催办落实工作,确保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和结算审查进度的问题的解决,建设单位造价管理部门应重视结算前期的各项工作,详细摸清项目数量、投资金额、工程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据此编制出切合实际的年度工程竣工结算运行计划,编排好每一个项目的结算审查时间及报审时间,并时刻与项目经理保持密切沟通,计划运行大表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随时保持计划结算项目最新情况,确保每项工程竣工结算施工单位及早报审、结算审查及时开展,从而加快工程结算审查进度。
于海明律师2023.04.2094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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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建设厅2000年11月23日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7日内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那么山东省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1.12.1942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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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内容: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十五条 负责结算审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于工程结算报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结算备案情况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逾期不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那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1745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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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管理办法)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管理办法)
内容:如果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现行服务的质量状况,适当减少业主的应交服务费(但应交的维修费用不在此限),如果属于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情形,业主因而拒交的,业主可要求物业提供物价审核的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服务项目收费及收费不合理的部分,应认定乱涨、滥收,业主有权拒付。
赵金保律师2023.02.2519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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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许瑞林律师
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内容: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组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持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必须到市造价机构登记。那么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1.12.1756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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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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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内容:《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八)受市计划委员会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第九条 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由市造价处组织制定,统一发布和管理。市造价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将变动的取费项目及标准纳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内。那么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1.12.1783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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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内容: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
杨一凡律师2022.04.0667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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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解读)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解读)
内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毋磊颖律师2023.04.0168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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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招聘方式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招聘方式是什么
内容: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已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及其变更内容,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翁玉素律师2022.03.28760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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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11评论 -
客户对遗产的分割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办理公证、变更房产登记。取材料调证明,手续繁琐,客户委托我们办理,不用费心费力的学习办理公证的程序,省下了时间和精力。林艳英 34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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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电瓶车闯红灯被撞了怎么划分责任?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的交通事故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如何划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的一方(电瓶车)将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机动车撞的情况,也适用同样的原则。如果对方在事故中有违法行为,如超速或酒驾,那么对方将负次要责任,而闯红灯的一方则负主要责任。然而,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闯红灯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骑车闯红灯是一种危险行为,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电瓶车、非机动车以及骑车闯红灯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在不同情况下,责任划分有所不同,但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确保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453评论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酒驾和醉驾如何界定? 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 酒驾,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我们常说的醉驾入刑,即指的是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335评论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 1、主责方需负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主责方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的赔偿责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受损、财产物品受损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垫付、工资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3)精神抚慰金:包括事故过程中的精神折磨、人身受辱等。 2、次责方的赔偿责任 次责方需要对主责方造成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也在肇事中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次责方根据过错大小对主责方的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定额的界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定额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赔偿数额的大小。法律法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车辆所受损失精神赔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不设定法定定额。一般事故的责任比较明确,不需要法院来裁决,则当事人协商好赔偿金额,由责任方实际赔付。如当事人协商不一致,事故属于涉及案件的,需要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判决,按照判决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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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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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配合怎么办? 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如果有伤者,先治疗,治疗费用方面,负全责一方如果不垫付,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要求其垫付医疗费,当然,这些措施仍然无效,只好自己先行垫付治疗了。 待伤者病情稳定,要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服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没有伤者,交通事故只造成物损,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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