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高院债务加入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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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际欠款人出具欠条能否认定为债务加入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非实际欠款人出具欠条能否认定为债务加入
内容:非实际欠款人出具欠条能否认定为债务加入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需对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进行区分。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不需要得到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此行为不会危害原债务人的利益。虽然法律没有关于债务加入的明文规定,但它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自然结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那么非实际欠款人出具欠条能否认定为债务加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7119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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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借钱买房,本质上还是属于民间借贷的行为。关于贫困生要看学校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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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
内容: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那么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3081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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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
内容: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债务加入在性质上与保证的规定最为接近。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这与债务加入关系中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相似故在法律性质上可将债务加入视为一种保证参照适用有关保证的法律规定。那么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24108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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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的认定怎么处理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务加入的认定怎么处理
内容:债务加入的认定怎么处理债务加入的特点为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原债之内容允许债务加入、债之内容保持同一性、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标准低。从保护债权角度出发将当事人间的协议认定为债务转移而非债务转让无疑是增加了责任人及责任财产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那么债务加入的认定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2463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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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务加入的性质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务加入的性质
内容: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那么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务加入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30723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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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何处理?最高院这样答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深圳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何处理?最高院这样答
内容: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义务人本人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向权利人发出询证函,权利人在询证函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形,在该情形下,能否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询证函仅表明义务人确认债务,而不能表明义务人同意履行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故不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那么深圳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何处理?最高院这样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0110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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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院权威发布,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标准
陈宗琼律师
2022最高院权威发布,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标准
内容: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重新作出了规定。”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举债用于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那么2022最高院权威发布,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17109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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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无形资产清偿介绍 债务的加入需要了解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关于债务无形资产清偿介绍 债务的加入需要了解
内容:债务的种类风味很多种,无形资产是其中常见的一种,关于债务无形资产清偿这个问题你了解的又有哪些呢?债务的加入需要了解哪些?关于债务关于债务无形资产清偿介绍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无形资产,将债务账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如收到补价,补价作为无形资产的补偿,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无形资产。则广源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200 O0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4 750贷:无形资产 195 000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9 750关于债务债务的加入需要了解哪些判断认定是否免除债务人债务即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那么关于债务无形资产清偿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056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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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加入其他债务人和代为偿还人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认定加入其他债务人和代为偿还人
内容:认定就是有第三人加入偿还债务的协议不拘泥与书面或者口头只要当事人确认的都可以。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那么如何认定加入其他债务人和代为偿还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3018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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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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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务加入和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债务加入和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内容:而担保人是在主合同之外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的成立的担保合同关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其承担的担保责任即担保人不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最终债务承担者是债务人。那么民法典中债务加入和担保责任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309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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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怎么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
内容:怎么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1.合同的本身无瑕疵,履行后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约定相一致。因为预设债务转让约定并非是独立的合同,而是依附在其他的合同中,如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债务由第三方承担,此债务是预设性的,只有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对第三方才有约束力。该种约定显然不是预设债务转让,是事实担保关系,尽管约定的并不明确,但法律上仍视这种情形不是加入行为,而是担保行为。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形成的不同结果,则易导致预设债务转让的无效或待定。那么怎么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744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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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务加入和代为偿还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务加入和代为偿还
内容:代为偿还司法解释,债务人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而债务偿还有些特殊的方式,例如第三人偿还债务,第三人代表债务人偿还债务等,那么民法典中要怎样认定债务加入和代为偿还的?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赵金保律师
2021.09.17108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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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设债务转让的情形如何认定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预设债务转让的情形如何认定
内容:预设债务转让的情形如何认定一、预设债务转让应建立在有效的合同基础上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在书面确立债务形成后转让为第三方履行时,首要的条件是合同的本身无瑕疵,履行后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约定相一致。因为预设债务转让约定并非是独立的合同,而是依附在其他的合同中,如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债务由第三方承担,此债务是预设性的,只有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对第三方才有约束力。这种约定显然不是预设债务转让,是事实担保关系,尽管约定的并不明确,但法律上仍视这种情形不是加入行为,而是担保行为。那么预设债务转让的情形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760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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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债务加入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认定债务加入
内容:债务加入的认定债务加入的特点为: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原债之内容允许债务加入、债之内容保持同一性、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标准低,根据法工委在《民法典》释义中的观点,在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时,考虑到债权人对债务人资力与履行能力的信赖,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出发,债务人不应轻易地从原债务中脱离,可以推定为债务加入,即债务人应当继续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中诚公司的加入只增加了债务责任人,债之内容未发生变化,且因中诚公司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原有债务,并未加重被告骆某某的负担,故依担保之相关规定,作为保证人的被告黄某某及周某某仍应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不因此减轻责任。
周春花律师
2023.06.0749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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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设债务转让的情形怎么认定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预设债务转让的情形怎么认定
内容:预设债务转让的情形怎么认定一、预设债务转让应建立在有效的合同基础上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在书面确立债务形成后转让为第三方履行时,首要的条件是合同的本身无瑕疵,履行后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约定相一致。这种约定显然不是预设债务转让,是事实担保关系,尽管约定的并不明确,但法律上仍视这种情形不是加入行为,而是担保行为。那么预设债务转让的情形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22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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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隐名股东引发的协议无效纠纷 基本案情:C委托D代持某科技公司股权,协议约定C为实际出资人。后D擅自将股权转让给E,E不知代持关系并完成工商变更。C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 法院裁判要点: 1. 代持协议本身有效,但D作为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符合“商事外观主义”,E善意取得股权; 2. C仅能依据代持协议向D索赔,无法追回股权。 风险提示: 隐名持股协议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风险; 若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代持协议可能因违反监管规定直接被认定无效。 法律建议:规避瑕疵股权协议风险 尽职调查:受让股权前核查公司账目、出资凭证、债务情况; 协议条款:要求出让方承诺“股权无权利瑕疵”; 约定若存在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工商登记: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一股二卖”;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9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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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万,赢了! 婆婆和前儿媳之间的借款,涉及到款项性质的认定,离婚债务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最终法官比较给力,从人情法理各个角度还原了事实👏👏👏
姚平 710评论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应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判断。
姚平 683评论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正常的教育培训、社会交往等活动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姚平 796评论 -
有粉丝问前任给我打的钱要不要换,呃,问的人很多啊,哎,有的人说我付出了青春,我也付出了我的时间,那为什么分手了就翻脸了,很多人有这样的困惑,特别是一些年轻人,前任的钱要不要还要看那个钱到底是什么钱,这个钱是不是一些正常的一些支出,被认定为是债务,或者能不能被认定为是赠与,你可以说一下你的情况,一个是金额,一个是这个过程,还有你俩谈恋爱的一些时间,还有你你们什么时间分手的,就分手的一个过程,那这些都会受影响的,所以可以跟我们律师沟通一下这些细节性的问题。
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534评论 -
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元甲婚姻家事 13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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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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