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如何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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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2022-07-12 218 人收看
尽管协议约定转让金的支付以企业财务帐目经审计或由公安部门审理为条件,但对如何履行该约定及履行的具体期限均未明确,且因陈某某系童车厂的法定代表人,故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其对该条件的成就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二审认为,双方和解协议中虽约定了上述结算条件,但陈某某作为童车厂的法定代表人,未以积极行为履行促使该条件成就的义务,故应支付其约定的股权转让金,本案所涉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其约定的是生效条件:即股权转让金待企业审计或经公安部门审理后再行结算,陈某某才付股权转让金,这是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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