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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引起纠纷案

邢颖律师2021.12.29585人阅读
导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作了规定,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那么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引起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作了规定,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关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引起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摘要】

某市先锋设备制造厂于1998年5月与某机电产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电机合同。合同约定,机电公司向先锋设备制造厂供应5台电机,总价款30万元。5月30日交货,货到付款,如果电机质量不合格,机电公司应退货并赔偿因此给设备制造厂带来的停产损失。合同生效后,双方于5月30日履行合同。6月5日,制造厂将购入的电机安装使用,当天,制造厂一职工在操作设备时,因安装的一台电机一部件带电,致使该职工触电身亡。先锋设备制造厂便将新购的这台电机送去检测,后经省标准局检验,由于这台电机起动器接触口进线接口有一相线路接触不良,造成短路,电机两相运行,电流增大,使本不该带电的部件带电,导致工人在操作时触电身亡。

根据鉴定结果,先锋设备制造厂要求机电产品公司退还不合格产品,赔偿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费、死者亲属误工工资及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及该厂的停产损失。机电产品公司称其出售的电机是经检验确认的合格产品,对于先锋设备制造厂职工触电身亡,机电产品公司不承担责任。先锋设备制造厂在多次要求均遭拒绝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的纠纷涉及到《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定。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个案件事实同时发生两种责任,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作了规定,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显而易见,上述案例就是一例典型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先锋设备制造厂要求机电产品公司承担责任是合法的,但要求对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不正确的,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日常生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是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保管物并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致使对方当事人财产和人身遭受损害。

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第四,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侵权行为规定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这种情况较多地出现在因产品质量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中。

尽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不可避免,但竞合现象却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构成要件上,《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

第二,在赔偿范围上,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第三,在责任方式上,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谦等。

第四,在免责条件上,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第五,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承担何种责任,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需注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各自的成立要件以及发生竞合的各种情形,根据当事人的选择,依据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还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能同时以两个诉讼理由起诉,即当事人不能取得双倍赔偿。当事人的任何一个请求权满足后,另一个请求权因此而消灭,但当事人的任何一个请求权未能实现的,当事人仍可基于另一请求权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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