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区人防车位使用规定年限是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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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和产权相同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地下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和产权相同吗
内容:地下车位的土地如果属于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年限一般是七十年;如果当事人是租赁地下车位的,则租赁期限最长是二十年,超过部分的期限则是无效的。如果是业主从开发商手里买来的私人车位,并且拥有相应的产权的,是可以买卖的,此时的买卖就受法律保护。
周春花律师
2022.04.0824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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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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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市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门市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内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那么门市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2984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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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只租不卖违法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小区车位只租不卖违法吗
内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对于地下停车库来说,如果是没有计入地面建筑公摊地下停车库存,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大型公建及住宅小区项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车库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分别为40年、70年,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售、出租和改变使用用途。经依法批准对外出售、出租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出售。因此,在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地下停车库土地出让金后,有权决定是否出租或出售,相关部门无权干涉。那么小区车位只租不卖违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3057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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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人防车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是可以买卖人防车位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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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是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各种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是哪些?
内容: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终止。此外,协议出让结果也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那么各种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2942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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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析小区各类停车位的权属问题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分析小区各类停车位的权属问题
内容:随着私家车的日趋增多,由小区停车位衍生出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小区车位权属及收益归属问题,成了小区车位所有纠纷的症结所在。要分析小区各类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应结合各类停车位的不同情况、特点进行分类分析。《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对于该类地面车位的归属,因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其权属争议不大。但乾县目前还没有人防地下停车位。那么如何分析小区各类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30106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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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住宅居住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住宅居住用地所属土地的土地使用产权年限为70年,到期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自动续期,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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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转非车辆使用年限是多久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营转非车辆使用年限是多久
内容: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那么营转非车辆使用年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0142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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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城镇土地使用年限是: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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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不能进合法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小区地下车库不能进合法吗
内容:物业不允许未购买地下停车位的住户进入停车场的合法性在法律层面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具有独立产权证书的地上停车位、停车场、地下车库等一般不会产生纠纷,而对于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地上停车位、地下车库等,需分情况对待:1、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未计入公摊面积且无产权证书的车位,开发商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并不因尚未进行登记就丧失车位的专有权,此种情况下开发商有权处分。那么小区地下车库不能进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30629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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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改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南京房改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内容:房改房所占用的土地如果是居住用地,使用年限为七十年;如果是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如果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如果是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使用年限为四十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房屋并没有使用时间限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有使用时间限制。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那么南京房改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29102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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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内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居民小区内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国家以民生为本,所以出台很多民生相关的法律,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基础设施的建设。很多居民楼开始逐渐增加车位,那么使用着写车位有什么规定呢?车位使用规则是什么呢?大律网精英律师总结了居民车位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龙珊律师
2021.10.1343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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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产权年限是70年,商住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年限是40年。地下车位列入公共面积分摊,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地下车位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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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位如何区分以及办理产权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住宅小区停车位如何区分以及办理产权
内容:小区车位如何区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规划车位的权属问题,由开发商和业主通过合同来确定。另外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地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按照《物权法》,这一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和物业双方协商分配。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停车位开发商和业主均无产权,经人防管理部门同意后开发商可经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车位不能买卖、过户,只能出租使用权,且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那么住宅小区停车位如何区分以及办理产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3069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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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为人犯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既遂的,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实际上就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它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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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能否使用小区车位?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租客能否使用小区车位?
内容:最近一段时间,金女士家的租客购买了一辆小轿车,需要一个停车位。物业负责人告诉金女士,小区规划车位有限,只能租给业主,不能租给外来人员。金女士作为房主向物业要求承租车位,小区物业以不允许给租客出租车位的理由拒绝是不合理的。金女士承租车位后,在承租期间内转租给别人,小区物业是不能干涉的,如果金女士与物业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投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租客能否使用小区车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3089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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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的土地使用年限规定如下: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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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农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集体农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内容: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那么集体农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2914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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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如下: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娱乐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土地使用年限自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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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多久?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二手房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多久?
内容:二手房土地使用权期限是: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是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否则,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那么二手房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2938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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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农业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内容: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农业用地又称农用地。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那么农业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1.12.2983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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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物管条例规定 小区车位对外只能租不能卖
许瑞林律师
成都物管条例规定 小区车位对外只能租不能卖
内容:王女士的问题涉及小区车位归属,也是市民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对于非业主,小区车位只能短期租而不能买卖。条例规定,小区车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建筑区划外的单位、个人。对此,条例的规定是,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如果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停车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收取,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另行约定。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解释说,在谈赔偿问题前,应该先分清停车业主与物管方之间是否达成了保管合同。那么成都物管条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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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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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审计能否拿到工程款?项目已经交付使用几年了,审计一直没有完成,那不审计能否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呢?讲一个案例啊,一个分包单位在总包那里分包了一个土方的一个工程,分包合同在约定的工程款以业主与总包单位审计的价格为准,也就是说审计完成后,分包单位就可以拿钱。那项目呢,是在2014年底呢,就已经竣工验收,并且已经交付使用了。然而总包单位啊,却拒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原因也很简单,业主的审计没有完成,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不具备付款条件,分包单位忍无可忍就把总包告上了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认为的,第一,项目在2014年底呢,就已经交付使用了,如果一直没有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失公允,第二,审计只是确认工程款的途径之一。法院通过鉴定。
确定的工程价款也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确定总造价。第三,总包单位一直消极的推动项目的结算和审计工作,有过错要担责,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工程不需要审计,依据鉴定结论直接支付工程款。你有没有遇到过类似这样的一个问题呢?评论区告诉我。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95评论 -
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17评论 -
我们律师呢是做法律的,但法律呢有时候也会骗我们,比如法律上有一条规定,夫妻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男方付出大量彩礼的情况下,离婚时男方有权主张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彩礼,按照这条理解,是不是男女双方闪婚闪离,男方呢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了?有些渣男呢,可能就想的,那是不是拿到一份彩礼就可以结好多次婚,天天呢当新郎,这是不是天大的好事儿?在这里呢,我奉劝各位渣男一句,别想这么好,法律呢收拾不了你,我们律师呢能收拾你?之前啊,我们办的一个案子就遇到这种情况,小两口呢就是相亲结婚认识的,认识不到一个月就结婚了,大概啊结婚6个月,女方啊流产了,这个时候,渣男不但在女方最需要关心的时候忙着打游戏。
更可恨的是,竟然在这个时候提出离婚,还要求返还30万的彩礼,理由呢,就是上面法律提到的,双方结婚的时间比较短,而且自己之前付出了大量的彩礼,应该呀依法返还,如果真让他得成了,真的就没有什么公理人伦了。我们在接受女方这边的委托之后,很快呢就去因诉,我们告诉法官,彩礼的返还不能只看婚姻持续了多久,还要看离婚是谁的过错,以及女方在婚姻当中的付出。在这个案件当中,女方已经流产,渣男不但不关心,反而提出离婚,过错呢在她,而不在于女方这边,不能僵化的使用法律,而应该考虑照顾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还好,婚也离了,彩礼呢也没返还,算是帮助女方从这个渣男手中解脱出来了,在这里呢,大家。
他一定要记住,法呢,不会向不法低头,对于渣男,法律收拾不了你,我们律师照样能帮到你。
姚平离婚律师 624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10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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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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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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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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