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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与定金担保有何不同

王熙律师2022.01.24577人阅读
导读:

债务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与定金担保有何不同一般指债务人提供浮动抵押的同时又向债权人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此情形定金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取得定金担保利益而不能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此时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设定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当无异议。这种情形存在定金担保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竞存。债务人解除合同时债权人取得定金担保利益债务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那么债务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与定金担保有何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与定金担保有何不同一般指债务人提供浮动抵押的同时又向债权人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此情形定金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取得定金担保利益而不能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此时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设定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当无异议。这种情形存在定金担保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竞存。债务人解除合同时债权人取得定金担保利益债务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关于债务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与定金担保有何不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动产浮动抵押担保与定金担保有何不同

一般指债务人提供浮动抵押的同时又向债权人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对于两者竞存担保权人应如何行使权利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未设明文规定。理论上在定金担保和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同一债权时债权人履行合同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权人除取得定金担保利益外可以不考虑其已经取得的定金担保利益而依法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笔者以为这种观点过于宽泛应区分定金种类而具体分析。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解释之规定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15条)。如果定金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既然主合同不成立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即主债权债务合同下同)的从合同当然不成立。

债权人也不可能取得动产浮动抵押权。此时不可能存在定金担保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竞存。在此情形定金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取得定金担保利益而不能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成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的主合同未成立或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16条)。如此主合同未成立或生效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当然不成立或不生效主合同债权人不可能取得动产浮动抵押权。此时也不存在定金担保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竞存。但是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16条但书)。

此时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设定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当无异议。但此时也不可能存在定金担保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竞存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16条但书是以定金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定金为前提的既然未支付定金定金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或要物合同依据担保法第90条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未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定金担保的设定不发生效力。解约定金是指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17条)。这种情形存在定金担保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竞存。在实现时要区分债务人(交付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还是债权人(收受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权的行使。债务人解除合同时债权人取得定金担保利益债务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债权人取得定金担保利益的效果是主合同解除而非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债权人取得定金担保利益的可以不考虑其已经取得的定金担保利益而依法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债权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向债务人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取得定金担保利益这是定金担保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均有担保效果的表现。此时主合同债权人未取得任何定金担保利益只能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但是此时债权人定金返还债务与债务人主合同债务可以相互抵销。这是合同法而非物权法上的制度。值得分析的是债权人的定金返还债务可否与抵押财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相互抵销?可以相互抵销。理由是

①定金合同的生效要求实际交付定金否则定金合同不生效。但是对于双倍返还定金并不要求实际交付定金对于债务人而言要求返还定金只是债权请求权。

②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③符合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其他条件。违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89条)。此种情形与上述解约定金基本相同不再赘述。

需要说明的是定金具有惩罚性质此时完全可以不考虑象违约金赔偿性与惩罚性的争议xl而认定债权人除取得定金担保利益外可以不考虑其已经取得的定金担保利益而依法行使动产浮动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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