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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24109人阅读
导读:

代为清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代为清偿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仅为一部分的清偿代位则第三人所取得部分担保权的位序应后于债权人剩余部分债权的担保权。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那么代为清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为清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代为清偿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仅为一部分的清偿代位则第三人所取得部分担保权的位序应后于债权人剩余部分债权的担保权。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关于代为清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为清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此时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债权人否则债务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对此债务人也可主张。

2、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代为清偿适用什么条件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代为清偿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仅为一部分的清偿代位则第三人所取得部分担保权的位序应后于债权人剩余部分债权的担保权。

2、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法定清偿代位第三人取代债权人的地位系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故债权人对于第三人当然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任意清偿代位第三人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无论是由于债务人抑或债权人的同意都是为保证第三人求偿权得以实现根本不可视同买卖故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也无瑕疵担保责任可言。

3、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仅为一部清偿代位第三人可请求于债权证书中记入代位。我国目前可由第三人请求在负债字据上附记代位或请求给予代位的确认证书(或确认字据)。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有权指定清偿的抵充。

5、对于选择债务在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况下第三人有选择权。如果第三人系依债权人的委托而代为清偿时对于债权人可依委托合同约定请求费用的偿还或报酬的支付。

6、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应负赔偿损失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得和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消。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不发生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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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已出租财产的注意事项是:房屋抵押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房屋抵押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履行,但在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权人不具有约束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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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如果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出借人仍然提供借款的,则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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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需要注意选择品牌型开发商;注意房产政策的影响;注意选择良好的地段;注意参考房屋均价;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产权是否明晰;注意交通、超市、餐饮、学校、银行、公园、休闲娱乐场所等基础的生活配套设施;注意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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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办出生证明时,涉及如下几方面注意事项:一、填表要求婴儿的姓名一栏可空,但是其余的填表项,需要如实的填写,不可以留空。婴儿父母的姓名和身份证、住院时的病历上的名字要一致。婴儿父母的职业和单位一栏可以简写或留空。婴儿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地址要写准确。婴儿户口是随父亲的。二、记得在婴儿出生以后15天左右,需要办理好出生证明,办证明前是要提前确定婴儿的姓名的。三、出生证明补办时。需要婴儿父母的身份证件原件,还有户口簿的原件或者复印件,还有生育证、结婚证这些。另外,还要记得带上出院通知单!四、如果证件材料不齐全,是无法办理出生证明或者补办出生证明的。五、补办出生证明是要求孩子父母办理的,如果实在父母不能办理的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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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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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权债务中担保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一、担保措施的必要性担保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因此要求对债权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贷款人应明白,在合同关系中,仅起居间介绍作用的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只有明确表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愿意代为履行”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质押合同只有在质物转移到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仅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不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押无效。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定;收取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债权金额20%,定金条款在定金交付后生效。那么债权债务中担保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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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遗嘱应该注意下列法律问题:遗嘱一般必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或者他人代写;书写完毕后,应遗嘱人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写遗嘱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书遗嘱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才合法有效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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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为清偿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内容:代为清偿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应负赔偿损失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得和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消。那么代为清偿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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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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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立代书遗嘱时要注意的问题如下:1、被继承人应当是出于本人真实意愿,选择由他人代书遗嘱;2、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位代书写;3、被继承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为清偿需要注意问题是哪些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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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代为清偿需要注意问题是哪些

    内容:代为清偿需要注意问题是哪些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代为清偿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仅为一部分的清偿代位,则第三人所取得部分担保权的位序,应后于债权人剩余部分债权的担保权。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那么代为清偿需要注意问题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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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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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诉状、结婚证书、身份证、财产清单。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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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公民去世之后,可以用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来对其债务进行清偿。那么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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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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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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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具欠条应该注意的问题有要明确所欠物品的种类,明确当事人的身份,数字一定要大小写等,出具欠条的当事人一定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行为一定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代为清偿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代为清偿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内容:对于已经成立的代为清偿,还存在效力问题。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有权指定清偿的抵充。如果第三人系依债权人的委托而代为清偿时,对于债权人可依委托合同约定请求费用的偿还或报酬的支付。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不发生求偿权。那么代为清偿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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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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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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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贷要注意的问题有:1、选择心仪的二手房并确定交易价格,保证该二手房具备上市买卖资格;2、购房者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等;3、二手房的出售一方应提供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等;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企业催收欠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企业催收欠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内容:企业催收欠款应注意问题一、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债权方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那么企业催收欠款应该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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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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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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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清偿适用什么条件以及要注意哪些问题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债务清偿适用什么条件以及要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那么债权债务清偿适用什么条件以及要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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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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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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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在追偿债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担保人在追偿债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担保人如不申报保证债权,将视为放弃了保证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担保人行使预先追偿权还有些困惑,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何时申报债权,尚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担保人申报了债权之后,债权人也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就会出现两个主体申报同一权利的现象,建议此种情况下规定债权人放弃申报债权的,应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现实情况下担保人申报后,债权人也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必须退回申报,不参与破产分配程序,但对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所得到清偿部分可免除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在追偿债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80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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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为清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代为清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代为清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如果第三人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应负赔偿损失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得和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消。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不发生求偿权。那么代为清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7919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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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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