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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权债务因混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依据

任冰峰律师2022.01.24467人阅读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所以夫妻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应受合同法的制约。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夫妻债权债务因混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所以夫妻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应受合同法的制约。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夫妻债权债务因混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依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债权债务因混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依据

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对外该共同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所以夫妻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否定了之前婚姻法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若干年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离婚后王某依然享有婚前对孙某的个人债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

合同债权作为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契约可以算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主要是由婚姻法调整但在契约的订立、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却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应受合同法的制约。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共同债务的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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