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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所属保险性质是什么

张芸律师2022.01.25107人阅读
导读:

交强险所属保险性质是什么交强险不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来看交强险的存在明显与商业保险不同。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所以交强险应属社会性质的保险不能作为商业险对待不宜直接依据调整商业保险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前述典型案件作出判决。据此规定有人认为交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第三人损害有人认为是机动车辆。那么交强险所属保险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强险所属保险性质是什么交强险不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来看交强险的存在明显与商业保险不同。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所以交强险应属社会性质的保险不能作为商业险对待不宜直接依据调整商业保险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前述典型案件作出判决。据此规定有人认为交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第三人损害有人认为是机动车辆。关于交强险所属保险性质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强险所属保险性质是什么

交强险不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

另外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在认定保险公司不用承担保险责任的判决中大多数判决之所以认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其判决推理中直接表明或者隐含着这样逻辑假设交强险属于商业性质的保险这也最终导致法官错误地适用了体现自愿、协商精神的商法(私法)性质的法律规定。根据保险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与非商业保险(有的人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有的人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从逻辑周延的角度来看分为商业保险和非商业保险更合理)。商业保险具有营利、自愿、协商等特征非商业保险不具有营利性也往往不是基于自愿。从非商业保险的名称来看非商业保险又被称之为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这些称谓实际上表明了非商业保险在目的上是着眼于社会安全和社会保障在行为上主要体现为一种政策性、强制性行为。

交强险具有何种特征?

我们看以下几条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由上述三条规定可知不管对投保人还是对保险公司而言交强险这种保险及其合同都不是基于自愿、自由、协商、诚信原则产生的。另外从有关交强险的保险费率的规定来看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也没有协商的余地。这些规定表明交强险已经丧失了商业保险的内在属性与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保险有本质区别不属于该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商业保险行为反而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政策性等属性。

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来看交强险的存在明显与商业保险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指出该法的目的是保障保险事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该条例第六条还规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的立法意图很明确意在保护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保障社会安定而不在于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险事业的发展。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讲交强险也不属商业保险而具有社会保险的功能。

所以交强险应属社会性质的保险不能作为商业险对待不宜直接依据调整商业保险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前述典型案件作出判决。

交强险不是人身险也不是财产险而是一种特殊的第三者责任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把保险分为人身险和财产险两大类。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据此规定有人认为交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第三人损害有人认为是机动车辆。根据我们对保险标的内涵的理解我们认为交强险的标的应当是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可能致害的不特定的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这个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因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认为交强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交强险标的所指的利益既可能是人身利益也有可能是财产利益。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交强险的保险标的兼容了人身和财产双重利益属性

二是这种利益到底是人身利益还是财产利益还是两者兼有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才能确定。明晰这种利益的特殊性对解决交强险纠纷的司法实践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二是交强险标的所指的利益是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普通商业保险也可以把第三人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但是这种第三人往往仅限于特定的第三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该条规定的几类人都是可以确定的特定的第三人。而交强险所指的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而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交强险的利益只限于不特定的第三人。(有学者认为应当扩大到特定的受害者如车内人员以及投保人我们认为这种主张有背交强险的社会性关于车内人员以及投保人等特定人员受损害的问题可由商业性保险解决。)

三是交强险标的所指的利益是一种与特殊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利益意即交强险的风险和损害总是与侵权行为相关。普通保险的保险标的不一定与侵权行为相关联比如疾病保险、海洋运输保险它们不与或不一定与侵权行为相关联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普通保险的风险和损害不一定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而交强险风险和损害的总是与一定的侵权行为相关联。

交强险产生的原理是驾驶机动车辆易造成不特定的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此即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且这种损害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并已成为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利益的现象为了确保不特定的第三人损害能得到有效保障故法律上强制要求可能实施这种侵权行为的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用以保障其可能侵害的对象得到赔偿。从这种原理可以看出交强险实际上是一类潜在的侵权行为实施者共同保障另一类潜在的受害者。所以。交强险的标的所指的利益总是与特殊侵权行为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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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交强险索赔向保险公司提供哪些材料?

    内容:一、索赔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那么交强险索赔向保险公司提供哪些材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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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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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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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对保险理赔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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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完保险后几小时发生事故,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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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买完保险后几小时发生事故,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效力如何

    内容:保险公司对王某某、陈某某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自王某某、陈某某提出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即成立,同时,合同又未有延期生效的约定,故该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即产生法律效力。那么买完保险后几小时发生事故,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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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

    内容: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从债权转让和保险代位权的概念来看,保险代位权本质是一种债权让与,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的债权,即对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首先给付保险赔偿。那么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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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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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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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那么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单生效前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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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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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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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即机动车的所有人有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那么交强险的性质与特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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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保险公司能否随意办理交强险退保

    内容: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将该车交强险保单交由车辆管理部门存档同时将保险标志交给了我。由于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公益性等性质所以与商业保险相比交强险在投保、退保等方面有着特殊的规定。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5条还对交强险退保作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即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因此该退保行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你仍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能否随意办理交强险退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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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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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吗?

    内容:本条例不仅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政法规,同时也是一部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特别法。本条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与一般保险合同又有所不同。本条第1款规定,除投保人未告知重要事项这一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国家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非追求商业利益,而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害补偿,虽然由保险公司以业务承保的形式运作,但实质体现了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性质和功能。因此,为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必须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严格限制。那么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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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交强险所属保险性质是什么交强险不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来看交强险的存在明显与商业保险不同。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所以交强险应属社会性质的保险不能作为商业险对待不宜直接依据调整商业保险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前述典型案件作出判决。据此规定有人认为交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第三人损害有人认为是机动车辆。那么交强险所属保险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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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能以交强险为由拒绝赔偿吗

    内容:保险人能以交强险为由拒绝赔偿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保险人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对此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例如自杀等碰瓷行为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本车人员、投保人3、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除了以上几种情况保险人可以免责外投保人购买了交强险后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有故意的那么保险人需要先行垫付受害人损失之后可以接着找有过错的投保人追偿。那么保险人能以交强险为由拒绝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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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交强险中如何处理伤残费纠纷问题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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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保险公司交强险中如何处理伤残费纠纷问题

    内容: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法律咨询: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主要责任,行人次要责任。伤者医药费就5万元。双方经交通部门调节赔付行人6万元一次性结清。那么保险公司交强险中如何处理伤残费纠纷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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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交强险的法律性质分析

    内容:交强险的强制性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机动车保有人和管理人投保义务的强制性、保险人承保义务的强制性、受害人法律地位优先的强制性。交强险还具有第三人利益性特点,交强险的目的主要在于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关于交强险的法律性质分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交强险实为商业保险中的特殊险种。交强险条例立法的重要依据除了外,还有,而该法第二条对所称保险定义时即明确其为商业保险行为。那么交强险的法律性质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1728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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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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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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