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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

张嘉娱律师2022.02.07513人阅读
导读:

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从债权转让和保险代位权的概念来看,保险代位权本质是一种债权让与,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的债权,即对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首先给付保险赔偿。那么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从债权转让和保险代位权的概念来看,保险代位权本质是一种债权让与,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的债权,即对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首先给付保险赔偿。关于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保险代位权为什么是债权让与性质

1、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2、什么是保险代位权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

从债权转让和保险代位权的概念来看,保险代位权本质是一种债权让与,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的债权,即对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之后,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索赔。

二、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

1、已为保险金给付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首先给付保险赔偿。

2、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才可以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只能以其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为限,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1、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

2、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人的特别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是债权对外效力的体现。

3、代位权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如何构成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的债务清偿,则不存在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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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内容:如果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其债权等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则除外;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也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求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求有哪些

    内容:代位权是指债权人怠于对第三人行使权利,危及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的全体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只能由债权人行使。由于债权人代位权具有管理权的性质,因此,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代位权,如不得擅自处分债权人的权利等。如果债权人违反注意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求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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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具有迟延履行、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行为。债权的保全期限一般是三年,在三年的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担保吗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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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担保吗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原债权人行使权利并从债务人处取得应得债权的权利,四、代位权的局限性1. 权利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受债务人目前财务状况和债务性质的制约,可能无法获得全部债权,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应当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存在违约行为,2. 权益保障:原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得到保障,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尊重原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其损失,三、代位权的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后,代位债权与原债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主张追索权,同时,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也应当承担原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如支付相应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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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形成权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形成权吗?

    内容: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特殊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代债务人追讨到期的债权,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形成权吗?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1、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形成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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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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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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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

    内容: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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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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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立的制度,其本身是基于债权的成立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的主体包括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只要其符合行使条件的都可行使代位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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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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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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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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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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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受损标的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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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保险代位权受损标的是什么

    内容: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只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未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权损害”。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构成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上之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那么保险代位权受损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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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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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内容: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本文拟在简要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初步的探讨。债权人代位权的来源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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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什么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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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诺成行为。赠与合同必须交付赠与物后方能成立;3.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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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

    内容:新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对《保险法》的缺漏或不完善之处的补充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了。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所生之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具体到这类案子中,很显然受害人是债权人,而被保险人则充当着债务人的角色。那么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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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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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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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理赔之后当然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使被保险人未履行追偿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人的追偿行为足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无须被保险人通知第三人权益转让的事实。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有多久代位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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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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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

    内容: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从债权转让和保险代位权的概念来看,保险代位权本质是一种债权让与,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的债权,即对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首先给付保险赔偿。那么保险代位权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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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性质上看代位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从性质上看代位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内容:从性质上看代位权是一种什么权利代位权从性质上看是基于实体法上的一种实体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是行使代位权有利于保障自己债权的安全。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特征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那么从性质上看代位权是一种什么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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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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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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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性质是如何的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债权人代位权性质是如何的

    内容:目前对于代位权属于何种性质,国内也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为请求权。代位权是一种形成之诉。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改变现有的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申请债务人的债务人参加诉讼,代债务人偿还债务,从而使债权人与第三人形成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受偿。而代位权的行使,正是具备了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这两个主要特征,同时又是通过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因此债权人的代位权在性质上属于保全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性质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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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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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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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代位诉讼即法定诉讼担当,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为适格当事人。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觉得小编整理的还不能够解决您的疑惑,不妨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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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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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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