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例进行分析
导读:
案情介绍1997年修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规定提高了其法定性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换言之受害者的死亡是由肇事者的逃逸所导致的。笔者不赞同交通肇事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另外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而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亦不在本规定之列。关于如何划分逃逸致人死亡中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与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以及怎样确定再次逃逸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将在下文分别详细探讨。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例进行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介绍1997年修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规定提高了其法定性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换言之受害者的死亡是由肇事者的逃逸所导致的。笔者不赞同交通肇事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另外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而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亦不在本规定之列。关于如何划分逃逸致人死亡中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与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以及怎样确定再次逃逸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将在下文分别详细探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例进行分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介绍1997年修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规定提高了其法定性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立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情况尤其是行为主观罪过的复杂性不加区别地均规定为量刑的加重情节由此导致了对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外延界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对逃逸致人死亡可能构成不作为杀人的范围之限定也缺乏充分的理论论证。本文试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辨析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情节具体包含哪些情形存在重大分歧。有的学者主张“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显然刑法对同种数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如果在逃逸过程中对致人死亡持故意则成立另一独立的犯罪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以一罪论处而应实行数罪并罚。1对于第一次肇事后逃跑过程中再次肇事的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主观罪过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但认为交通肇事罪既可由过失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仍应以交通肇事罪定性。2还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既包括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
笔者认为对于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理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逃逸与死亡结果关系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受害者的死亡是由肇事者的逃逸所导致的。如果受害者的死亡结果超出了行为人业已制造的危险结果的范围则这一死亡结果客观上不能归责于交通肇事者但要令其对肇事的普通结果负刑事责任。
这样下述两种情况就不应在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列其一行为人肇事致他人重伤而逃逸被撞者被他人送至医院抢救但由于医生的玩忽职守出现医疗事故致使该被撞者死亡或者抢救期间因医院失火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其死亡或者被送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其他肇事者撞死。其二行为人肇事致他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而杀人灭口之后逃逸的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死亡结果并非在行为人制造的肇事危险范围内所实现而是在行为人另外制造的危险范围内实现的即是由行为人实施了另一个单独的故意杀人行为所造成的行为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
另外根据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即因在前果在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当是逃逸行为在先而死亡结果在后。如果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受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并无因果关系即使肇事者主观上认为受害者仅是重伤未死而逃逸的由于在客观上受害者已经死亡或者已经重伤且濒临死亡即便及时抢救也无法避免死亡因而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受害者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对肇事者仍应定交通肇事罪一罪。
2.定性的纯粹性。即只有在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中仅以交通肇事罪定性的才属该规定之列如果最终以他罪或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定性的则应当排除在该规定之外。这样只有下述情形方属本规定之列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而过失致其他人死亡的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被撞者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最终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的。
至于行为人第一次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并且主观罪过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的不在此列。笔者不赞同交通肇事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另外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而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亦不在本规定之列。关于如何划分逃逸致人死亡中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与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以及怎样确定再次逃逸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将在下文分别详细探讨。
此外构成逃逸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肇事撞了人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逃逸如果其并不知道已撞了人而继续前行则不能说是一种逃逸行为当然并不要求其确切认识到已经致伤他人还是致死他人。
二、关于逃逸致人死亡中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研讨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在分析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时大都主张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详细列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几种具体情形主张分别予以不同的定性与处理。可以说对这些情形的列举基本上比较周全在定性与处理上基本妥当其中就有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的情形。但仔细考察不难发现学者们关于上述问题的分析均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缺陷即只指出现象而无理论上的论证或者仅依行为人主观上对受害者死亡的放任态度以及由行为人先行的交通肇事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将其不作为视之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这将导致理论根基上的错误因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作为犯罪亦有其特定的犯罪构成也是主客观的统一。这种仅凭行为人主观方面恶的动机来弥补客观方面论证的不足的方法是危险的它极易导致出入人罪使一些本不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的案件不恰当地以故意杀人罪处理。
(一)在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交通肇事的先行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行的观点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而产生作为义务的根据(来源)大致有四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