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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车失灵公交车司机独自跳车逃生是否构成犯罪

刘晓红律师2022.01.27419人阅读
导读:

刹车失灵公交车司机独自跳车逃生是否构成犯罪2014年3月31日某市一辆满载乘客的公交汽车在市区营运途中经过一临河的立交桥时因汽车刹车失灵驾驶员陈某跳车逃生失控的汽车冲破栏杆后坠入河中造成十余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公交汽车毁损的特大交通事故。那么刹车失灵公交车司机独自跳车逃生是否构成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刹车失灵公交车司机独自跳车逃生是否构成犯罪2014年3月31日某市一辆满载乘客的公交汽车在市区营运途中经过一临河的立交桥时因汽车刹车失灵驾驶员陈某跳车逃生失控的汽车冲破栏杆后坠入河中造成十余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公交汽车毁损的特大交通事故。关于刹车失灵公交车司机独自跳车逃生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刹车失灵公交车司机独自跳车逃生是否构成犯罪

2014年3月31日某市一辆满载乘客的公交汽车在市区营运途中经过一临河的立交桥时因汽车刹车失灵驾驶员陈某跳车逃生失控的汽车冲破栏杆后坠入河中造成十余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公交汽车毁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司机是否构成犯罪

本文认为陈某跳车逃生的行为使公交汽车失去控制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陈某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并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是因为其一紧急避险是在发生紧急危险时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以保护另一个更大的利益的一种权宜措施而本案中的陈某却是为保护个人较小利益而牺牲了整车乘客的利益故不能成立紧急避险。其二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为避免本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而实行紧急避险。法律之所以要作出如此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这些人在发生危险之际负有同正在发生的危险作斗争的特定义务他们应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防止危险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更大的损害。本案中的公交汽车驾驶员陈某即属于这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故不能因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其违法避险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具有刑事违法性。

(二)陈某作为一名公交汽车驾驶员对其在立交桥上跳车的行为将使汽车失去控制并可能发生乘客重大伤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在此情况下其却仍然只顾避免本人危险而跳车主观上放任了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故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

(三)陈某跳车逃生的行为造成了十余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侵害的客体不仅仅是某个或者某几个人的生命健康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的理解不能绝对化不能因强调这一特点而一概排斥这类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可能指向一定的目标在实践中即使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的财产而实施的但只要这种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就应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综上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客观上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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