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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补偿问题

吴梦云律师2022.01.27402人阅读
导读:

有的地方是必须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法院才会判决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虽然伤残但等级不够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这项赔偿。小编办理过此类案件也查阅过的一些类似案件法院普遍的做法是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特殊情况二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无子女也未怀孕但在事故发生后怀孕并且在起诉时(判决前)已经生育则这名子女有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理由是第一种情形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则任何人都可以合理地预期将来有一个孩子出生而在诉讼时孩子也的确出生了预期变成了现实那么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较为合理。假设张三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了残疾了张三的父亲现在还年轻55岁距离退休还有5年。那么了解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补偿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的地方是必须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法院才会判决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虽然伤残但等级不够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这项赔偿。小编办理过此类案件也查阅过的一些类似案件法院普遍的做法是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特殊情况二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无子女也未怀孕但在事故发生后怀孕并且在起诉时(判决前)已经生育则这名子女有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理由是第一种情形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则任何人都可以合理地预期将来有一个孩子出生而在诉讼时孩子也的确出生了预期变成了现实那么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较为合理。假设张三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了残疾了张三的父亲现在还年轻55岁距离退休还有5年。关于了解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补偿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很常见的民事案件其中一个比较大的赔偿项目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一个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其劳动能力自然受到影响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子女(未成年)将来所应得的抚养费自然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应当给予补偿。

当然具体如何补偿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各地实务操作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是必须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法院才会判决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虽然伤残但等级不够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这项赔偿。有些地方则是只要能达到伤残哪怕是最低级伤残(十级)法院也会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上都是常识同行皆知小编就简略带过不过多阐述了下面要谈的是一些特殊情况。先要说明的是或许是见识所限小编并未查阅到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能从法理和审判实践来探讨。

特殊情况一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无子女但自己(或者其配偶)已经怀孕并且在起诉时(判决前)已经生育则这名子女有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小编办理过此类案件也查阅过的一些类似案件法院普遍的做法是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这个很好理解毕竟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胎儿虽然尚不是法律上的人但既然在之后已经成功生育则支持其抚养费也是合适的。法律依据虽然没有但勉强说的话参照继承法的精神对胎儿的权益加以特别保护似也说得通。

那么由此引申出第二种情形。

特殊情况二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无子女也未怀孕但在事故发生后怀孕并且在起诉时(判决前)已经生育则这名子女有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这比第一种情形更进一步事故发生时还未怀孕连胎儿都没有那么应当如何判断?如果说前一种情形还勉强有继承法可以参照类比此种情形就连参照的法律都找不到了。

小编曾与一位法官讨论这个问题法官的看法是第一种情形他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但第二种情形不支持。理由是第一种情形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则任何人都可以合理地预期将来有一个孩子出生(只要不出现意外)而在诉讼时孩子也的确出生了预期变成了现实那么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较为合理。而第二种情形连怀孕都没有也不存在将来会有一个孩子出生的合理预期如果也支持的话则未免太过。

小编也觉得此言有理但话又说回来举个例子假设受伤者是一个二十来岁的女子新婚燕尔尚未怀孕但她会在未来的短时间内怀孕生子难道不也是一种完全可以合理预期的事情吗?如果在诉讼时这种预期也的的确确变成了现实刚刚出生的小生命就活生生地摆在面前那么为什么不应当支持呢?

再可以引申到第三种情形。

特殊情况三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父亲未满60岁母亲未满55岁(实践中通常即以此作为区分有无劳动能力的界限这里暂不考虑那些虽然年龄不大但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但在起诉时(判决前)已经年满则是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小编个人看法认为应当支持。小编曾经在代理的几个案件中尝试争取但无一例外被驳回。小编在不同时间、不同法院与不同的经常办理交通事故的法官交流过这个问题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认为只要在事故发生时年龄未满即不能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

但严格来说第三种情形和第一种情形有什么区别呢?都是事故发生的时候尚不具备被扶养人的资格在诉讼时具备了既然胎儿诞生是合理预期59岁的父亲年满60岁退休怎么就不是合理预期?胎儿有可能夭折老人有可能过世风险都是一样存在的既然他们都越过风险站到了法庭上在诉讼时已经符合了标准那么厚此薄彼的理由何在呢?

甚至可以再进一步。

假设张三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了残疾了张三的父亲现在还年轻55岁距离退休还有5年。张三当然不可能等过5年再起诉那么现在张三起诉的时候能不能主张小编父亲现在未丧失劳动能力所以无法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小编保留权利。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小编的伤残丧失了一定劳动能力其扶养能力必然受到一定减损这是客观事实。如果五年后小编父亲仍然在世那就符合了法律标准届时小编再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另外考虑到诉讼时效小编会每年都向被告发函重申权利的?

这个假设听起来很荒谬相信不可能有哪个法官会支持但从道理上说这和未出生的胎儿有何区别?只不过胎儿等10个月就会出现时间较短而张三的父亲要等五年时间比较长。但只要不超过诉讼时效时间长短有何区别?

小编再举一个或许可以用来参照的例子也是一个交通事故案件的裁判标准。

众所周知目前小编国区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导致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往往不太公平农村人的赔偿标准比城镇人低很多。那么假设一个人他发生事故的时候是农村户口诉讼时转到了城镇户口此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赔偿?

对此民一庭有一个指导性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在这个例子里事故发生时是农村户口诉讼时是城镇户口所以就按照城镇户口来计算残疾赔偿金了。以此类推是不是可以说事故发生时的状况并不是裁判的标准应当以诉讼时准确地说是二审终结前的状况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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