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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债务解决的现状及建议

段建国律师2022.01.30202人阅读
导读:

对于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处理,一直以来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离婚案件债务问题处理的现状和提出几点建议,以对该类问题的处理能有所裨益。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那么离婚诉讼债务解决的现状及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处理,一直以来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离婚案件债务问题处理的现状和提出几点建议,以对该类问题的处理能有所裨益。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关于离婚诉讼债务解决的现状及建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假借离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通过制造虚假债务,多占财产、

化解个人债务,侵害婚姻无过错方利益等情况却屡见不鲜。对于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处理,一直以来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这难题不仅仅是当事人举证、取证难度大,法官认证、判决的难度也大。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离婚案件债务问题处理的现状和提出几点建议,以对该类问题的处理能有所裨益。

一、离婚债务处理的现状

(一)当事人心态复杂,扰乱正常的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的进行。

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年龄、社会地位、所处环境不同,从而造成各自对债务处理的目的也不同,常见以下几种:

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举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目的在于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要。

2、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借离婚之机,行解脱感情或金钱债务之实。

3、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难以认证。

4、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5、一方或双方虚构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目的使法院无法质证、认证,从而抵消对方应得财产的份额。

6、一方把因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挥霍所负的债务,称为共同债务。这种举债人往往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明知对方诉讼能力较弱,没有证据证明系举债人个人的债务,从而达到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个人债务的目的。

除了上述诉讼目的复杂外,离婚债务的举证情况也不尽相同:有以欠条、借条、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作为书证的;有申请债权人、债务人或其它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证言的;有提交债权债务公证书的;有提交基层组织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的等等,其中不乏虚假的证据,严重妨碍了法官的认证和诉讼成本的增加。

(二)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原则不统一

实践中,由于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角度不同,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指导程度不同,对当事人诉讼目的的洞察程度不同,造成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时,方式方法不尽相同。

1、当事人不举债的,法官就不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有的法官认为民事审判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没有债务处理,待债权人主张时,再确定债务的性质和承担情况。

2、当事人不举债或认为无债,法官仍应当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有的法官认为不判决该项内容,当事人上诉时再举债就可能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债权人申诉时就可能引起离婚案件再审的被动局面;甚至有的法院对此还作为错案来追究法官的责任。因此,判决该项内容,意在确保“万无一失”。

3、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有的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据无法取得,尤其小额的债务更无法查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外当事人在离婚前,尤其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因此,前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不负债一方;后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由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再认定是一方偿还,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4、不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均不作处理。有的法官认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转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把一方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债务判决给另一方承担,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大部分家庭都是夫或妻一方管理家庭财务,借债往往由该人经办,债权人可能是凭着对经办人的诚信,或夫妻共同的经济实力、偿还能力而出借。离婚时,一旦把债务判决给一方承担,就可能出现债权落空,如该偿还债务的当事人可能分得的财产少于应当清偿的债务、该当事人可能把财产变卖后出走或挥霍一空等。而当初债务经办人凭自己的专长、职业、经济收入,完全有能力还债,却被法院判决只偿还部分债务或不偿还债务。因此,法官不能以审判权剥夺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予以确认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把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5、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对双方意见均不支持。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常常会以欠自己近亲属的债来编造债务,另一方也常常以夫妻矛盾恶化而拒不认债。法官对这些债务也无法查实。因此,处理时以不支持为上策,仍然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认定是否负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6、离婚判决未对债务进行处理,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就财产部分进行再审。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原判对债务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其它财产分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并追究审判人员错案责任。

7、离婚时负债人不举债,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负债人承担责任。离婚的另一方不再承担责任。

8、离婚案件中,只处理查明的共同债务,对于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有争议的,不作处理。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将离婚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经审查,确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仍判决离婚当事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属个人债务的,由负债人承担责任。

(三)相关法律规定对审判实务的影响

第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容易出现漏洞。具体表现在:1、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也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2、如何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财产一般价值很低,甚至无价值,如果用这些财产抵偿债务,分明是帮助离婚当事人销售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通过拍卖、变卖程序,诉讼成本将加大。3、“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4、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容易导致债权人申诉,认为法院以审判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难以实现。

第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悖。《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它的原意就是要求债务转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首先,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自愿达成债务转移合同或协议,而不是法院的判决书。其二,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而不是债权人之外的人的随意协定。其三,必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不是无中生有的伪造的债务,更不是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其四,所承担的债务依法可以转移。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就不能转移给他人,而必须由原债务人履行。这四个条件是债务转移的必备条件,若按这些要求转移债务,势必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矛盾。理由在于: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所借的债务均与债权人形成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借款人就是债务人。在实践中,当债务人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时,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将债务由另一方偿还,还是由法院判决另一方偿还,均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显然,这样做违反了《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因此不但离婚双方当事人无权协议分摊债务,而且法院也不能以审判权干预和确认离婚双方债务的转移。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应当修改或作出相关解释予以完善。既要与《合同法》相一致,也要考虑到对审判实务的影响。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审判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同样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法官认为,根据该规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1、债权人与举债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举债人的配偶也无异议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2、债权人事先知道举债人夫妻双方实行的约定财产制,而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举债人个人债务。但实践中同样可能产生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履行,致使债权人无法追回债务;举债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婚姻另一方的利益等情形。有的法官提出对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适用时还应当审查这种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看(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二、离婚债务的定性与处理对策

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必须要用与时俱进的观念首先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旦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它就具有不可分性。因为夫妻共同与债权人形成了债的关系,当这些债务未清偿终了前,夫妻就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一旦不清偿就形成了对债权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必须由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显著特点就是债务未履行完之前具有不可分性。只有将债务全部清偿终了,债务人之间才能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责追偿。

因此,我们在理解和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解释二第23-26条等有关离婚案件债务问题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时,不能一味就法条搬法条,就债务谈债务,多得财产就多担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除外。(3)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4)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债务清偿的分担认定而消灭,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的特点,因此笔者建议在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时可以考虑采用以下程序:

第一类: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或转移承担单方债务。对于此类应征得债权人的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财产状况判决。这种做法,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可能损害债权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情形,应当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具体情况又分为两种:

首先是债权人同意的,方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

其次是债权人不同意时,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保障其权益:

1、债权人申请作为第三人。因为债权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离婚夫妻及债权人三方可自行协商债务的分担及清偿债务的方式、时间、期限。协商不成,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应判决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不应判决各自偿还。当债务清偿终了后,履行清偿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偿义务少的一方进行分责追偿。而法院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这样,对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清偿纠纷同时进行处理,可避免债权人在夫妻离婚后,因债权不能实现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偿还债务而耗费人力、财力,也减少了法院的诉累。

2、债权人另案起诉,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此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债务数额较大,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情况复杂,可能涉及除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等。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前实现债权,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第二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认同的共同债务,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另案主张,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有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也不致加重离婚当事人一方的负担,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主张债务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当事人举证与法院公告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相结合的方法,先审理债务,后判决离婚。理由在于:其一,能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遏制以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的不法行为;其二,有利于法院很快查清离婚当事人的共同债务;其三,能有效减少诉累,促进社会稳定。

具体做法是:将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作为离婚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人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公告时间、地点、方式由办案人员根据所了解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应注意,公告时间须计算在审限内,不能因此而超审限。当公告期限内债权人不向法院申报登记债权或者申报不起诉时,应认定离婚双方无债务。

第四类:离婚后,债权人起诉离婚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共同债务,如果经审查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如未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且债权人也不主张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债务的,仍由原债务人偿还。

以上是笔者的粗浅认识,同时建议立法者能注重在程序上更加完善离婚案件债务处理的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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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过程中,如果法院找不到被告可按如下规则处理债务:如果该债务为原告一方个人债务的,应当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判决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如何解决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十大问题呢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如何解决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十大问题呢

    内容: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四离婚诉讼中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我们接手的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比如另一方有民法典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那么如何解决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十大问题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3142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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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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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诉讼应先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离婚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就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夫妇债务并归离婚程序解决立法缺陷与建议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夫妇债务并归离婚程序解决立法缺陷与建议

    内容: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把夫妻共同债务囊括在其中,以致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了诸多负面效应,而这些皆因立法设计缺陷所致。然而遗憾的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却允许离婚的夫妻双方避开债权人,且又缺少限制婚姻当事人在分割债务后而任意转移、处分财产等相应的措施作保障,远不足以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归类于离婚实体分割范围,并按照离婚程序处理,显然,这种归类缺乏严密的论证,不仅与有关法律相矛盾,还与一些诉讼理念也不相符。因而,离婚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夫妻共同债务的转移亦不例外。那么夫妇债务并归离婚程序解决立法缺陷与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24280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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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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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不还是具有诉讼时效的,且诉讼的时效一般是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以民事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夫妇合同离婚后是否对遗漏解决的再次提出诉讼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夫妇合同离婚后是否对遗漏解决的再次提出诉讼

    内容:登记离婚时分割财产协议中未涉及公司股权问题的解决。由于夫妻一方的经营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形式的复杂性,同时由于法律并未给予配偶相应的知情权,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有可能对于公司股权和经营收入没有进行约定。夫妻协议离婚后能否对遗漏处理的再次提出诉讼呢?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夫妇合同离婚后是否对遗漏解决的再次提出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3030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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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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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您的描述,法院不必然会判决你们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如何没有以下法定情形,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判离。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离婚时如何防范一方伪造夫妻债务?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离婚时如何防范一方伪造夫妻债务?

    内容:伪造离婚债务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手段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情形,在诉讼过程中一经查实属伪造债务,法院一般会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给予司法处罚。伪造假债务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一)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因此,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对方债务造假问题是可以防范和解决的。如何预防离婚时伪造债务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那么离婚时如何防范一方伪造夫妻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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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65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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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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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债务一般不分割。而是确认债务性质,夫妻个人债务个人自己偿还,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想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无法清偿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当事人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试论夫妇共有债务归于离婚诉讼解决之不当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试论夫妇共有债务归于离婚诉讼解决之不当

    内容:《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均是基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诉讼程序上诉的合并理论,将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案件处理明显不妥,其属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符合诉的合并理论。那么试论夫妇共有债务归于离婚诉讼解决之不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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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414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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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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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案件能否和债务纠纷分开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诉讼离婚案件能否和债务纠纷分开

    内容:一诉讼离婚案件能否和债务纠纷分开因为离婚与债务是两个法律关系离婚诉讼只解决夫妻共同债务在原告和被告内部之间的分担问题并不解决离婚当事人与债权人的借款债务纠纷即使债权人提起借贷纠纷诉讼也不能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但是法院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比例做出判决。离婚当事人协议分担清偿共同债务分案内案外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分担经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人民法院可按协议内容判决离婚当事人分担或者在离婚调解书中对协议债务分担予以确认。那么诉讼离婚案件能否和债务纠纷分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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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1915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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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的债务错误的解决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离婚诉讼中的债务错误的解决

    内容:目前,对于离婚时涉及到的债务承担的问题是很多的。对于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处理,一直以来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容易导致债权人申诉,认为法院以审判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难以实现,这些都是难题。本文试图对离婚案件当中关于债务问题处理难的成因、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对策、司法救助的分析。即债权人虽然有到期主张债权的权力,债务人亦有在债务未到期之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力。那么离婚诉讼中的债务错误的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2464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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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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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债务解决的现状及建议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离婚诉讼债务解决的现状及建议

    内容:对于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处理,一直以来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离婚案件债务问题处理的现状和提出几点建议,以对该类问题的处理能有所裨益。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那么离婚诉讼债务解决的现状及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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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20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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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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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期间的债务怎样界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离婚诉讼期间的债务怎样界定

    内容: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其关键是如何认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共同债务的分割效力问题。关于离婚诉讼期间的债务怎样界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185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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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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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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