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夫妇债务并归离婚程序解决立法缺陷与建议

姚平律师2022.01.24280人阅读
导读:

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把夫妻共同债务囊括在其中,以致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了诸多负面效应,而这些皆因立法设计缺陷所致。然而遗憾的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却允许离婚的夫妻双方避开债权人,且又缺少限制婚姻当事人在分割债务后而任意转移、处分财产等相应的措施作保障,远不足以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归类于离婚实体分割范围,并按照离婚程序处理,显然,这种归类缺乏严密的论证,不仅与有关法律相矛盾,还与一些诉讼理念也不相符。因而,离婚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夫妻共同债务的转移亦不例外。那么夫妇债务并归离婚程序解决立法缺陷与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把夫妻共同债务囊括在其中,以致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了诸多负面效应,而这些皆因立法设计缺陷所致。然而遗憾的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却允许离婚的夫妻双方避开债权人,且又缺少限制婚姻当事人在分割债务后而任意转移、处分财产等相应的措施作保障,远不足以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归类于离婚实体分割范围,并按照离婚程序处理,显然,这种归类缺乏严密的论证,不仅与有关法律相矛盾,还与一些诉讼理念也不相符。因而,离婚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夫妻共同债务的转移亦不例外。关于夫妇债务并归离婚程序解决立法缺陷与建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提要

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zhaiwu)不应是婚姻法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把夫妻共同债务(zhaiwu)囊括在其中,以致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了诸多负面效应,而这些皆因立法设计缺陷所致。因此,婚姻法第41条有必要作适当的修改,取消在诉讼或协议离婚时同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传统的做法,把对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须经协议或由判决明示改为建立过渡性或保全性的灵活简便制度。

关键词: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制度司法完善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难看出,婚姻法已经对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的最终落实作出了规定,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精神。然而遗憾的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却允许离婚的夫妻双方避开债权人,且又缺少限制婚姻当事人在分割债务后而任意转移、处分财产等相应的措施作保障,远不足以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这种旨在防范因离婚悬空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却把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排除在外,致使债权人既不能对债务事实提出异议,又不能对债务分割结果申请执行。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婚姻法不便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把夫妻共同债务归类于离婚实体分割范围,将必然会引起诸多不便。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取消在诉讼或协议离婚时同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传统的做法,把对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须经协议或由判决明示改为建立灵活简便的债务约定前置、债权保全和另行起诉制度。

一、现行离婚程序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与有关法律和诉讼理念相悖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生活或用于家庭生产的需要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就其法律地位来说,是介于婚姻法与民法、合同法调整范围的交叉边缘,而绝非仅与婚姻法有关联。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归类于离婚实体分割范围,并按照离婚程序处理,显然,这种归类缺乏严密的论证,不仅与有关法律相矛盾,还与一些诉讼理念也不相符。

与婚姻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不符。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是与第三人之间所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与婚姻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仍然具有债务的显著特征,属债的类别。因而,离婚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就离婚来说,离婚所涉及的纷争,显然只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由婚姻法调整;而债权人与离婚的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是婚姻法设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具体法律,并由这些相关的法律调整。然而,婚姻法却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的分割作为离婚的一项实体内容,并囊括在其中,忽视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特定性,从而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属性。

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进行全部或部份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发生债务转移效力。夫妻共同债务的转移亦不例外。把本属于夫妻双方承担的共同债务,改由一方取代原合同双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把共同债务划归各自承担,仍属于义务人转移义务,同样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应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但是,对于夫妻在原来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婚姻法却允许夫妻双方避开债权人以协议方式进行约定,或直接由法院采取判决方式确定共同债务的承担。在同一国家,债务转移原则应当是一致的,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婚姻法却没有类似规定,而是认可夫妻内部之间的约定,并把约定的效力及于债权人,这完全不符合我国法制统一性要求。

与不告不理诉讼原则相悖。不告不理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司法权的行使须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并以已经发生的特定的争议为对象。婚姻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离婚程序中特定的争议对象。作为与婚姻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债权人,是否对身为债务人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债权,只能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提出请求为前提。否则,法院就不应对尚未涉讼或当事人没有提起的纠纷和矛盾进行干预。然而,婚姻法却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债务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离婚诉讼程序中,离婚的夫妻双方对债务分担协议不成时,法院可以直接预断,实际上是由法院代替债权人主张权利,公权干预了私权。显然,与法院司法职能的被动性、中立性明显不符。

与民事处分原则相矛盾。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同时规定,处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民事权利。在权利义务主体的关系中,夫妻双方均是债务人,而债务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性义务,这是不能任意处分的。由于受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观念影响,以致于在离婚诉讼中,允许夫妻双方对债务就象对财产权利一样完全享有意思自治权,进而认可夫妻处理共同债务的行为,严格地说,这是一种变相处分义务的行为。而对婚姻当事人处分债务义务这一点严重违背处分原则的司法行为,竟然在离婚诉讼程序中视为有效而被广泛采用,不能不说,婚姻法在处理处分原则这一重要司法理论问题上存在误区。

二、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易引起诸多负面效应

分割债务的协议或判决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合约力,没有赋予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因而债务的分割形同虚设。婚姻法之所以在离婚程序中设立以协议或判决方式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其真正的立法意图,显然在于方便债权人行使债权或便于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然而,实际造成的不便却大于立法初衷,有时处理不当还会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结果适得其反,这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

增加了债权人债务受偿风险。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来是十分明确的,由于在离婚时经协议或法院判决方式分割了债务,已将共同债务分割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分担或由一方承担。虽然已经重新确定好了原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上对新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没有任何限制规定,离婚后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或转移所分割的财产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正是由于缺乏监督措施,新的债务人往往不会去主动履行债务。特别是新的债务人死亡、经营亏本等丧失偿还债务能力,或将分割的财产迅速转移、处分,或将分割财产的补偿钱款挪作他用,都可能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的债权将因此而陷入一种难以预测的境地。

为恶意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婚姻法把夫妻处理共同债务的意思自治权的效力置于法院判决之上,因此,协议清偿债务自然是离婚当事人首选的模式。目前,究竟怎样的债务清偿协议是否具有规避法律的潜在目的,至今尚无可供参考的评判标准和法律依据。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把全部财产和全部债务各自归结一人,即财产一边倒,债务一人担,即使出现如此分配权利、分担义务不平衡的情况,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也只好尊重离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认定夫妻双方当事人这一转移行为并确认其效力,而没有理由对夫妻双方债务分担作出限制性规定,婚姻当事人则不受到任何阻碍,并以规避法律手段逃避了债务。即使后来逃债行为通过司法救济程序予以纠正,可能因标的物不复存在而于事无补。

增加了诉累。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形式或通过人民法院以司法强制手段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按照通常习惯,既然离婚时已经分担了共同债务,重新确定了债务人,那么,有关权利义务也就赋予了法律的效力,应转化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但事实上,则不尽然。由于债权人在离婚程序中法律地位和诉讼地位不明确,而债务的履行又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自愿,因而常常引发争议。一旦引起争议,多数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在这之前,却都是有分割债务的判决或协议在案。当既判事实或对债务的分割协议,与债权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又必须重新审视已由离婚程序分割确认了的债务关系,这样,不可避免地又会引发新一轮诉讼,如此反反复复,费时费力,自然造成诉累。

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很差。无论是婚姻登记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就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分担,仅是解决夫妻双方当事人内部债务额承担问题,并不能否认或改变原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承担责任的性质。债权人也不能就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债务分割协议对婚姻当事人并无直正意义上的执行力,即便是对债务分担所作出的判决也仍然没有可执行性,因此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离婚时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但实际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婚姻当事人则往往以通过判决或协议方式分割了债务为由进行抗辩,即使以后可以通过判决方式,依法责令另一方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却因前后判决相矛盾而影响既判力,或者由于判决与前协议相矛盾易引起当事人歧义和误解。

三、关于离婚程序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司法完善

由于调整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涉及到婚姻法、合同法和民法,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不能因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婚姻法有密切关系,而由婚姻法大包大揽;也不能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可由合同法、民法调整,而把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从婚姻法上完全抹去。的确,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对共同债务不作分担,必然影响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人提出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条款,仍由婚姻法调整,笔者认为,即使这样能达到保护的目的,可能因增设债权人权益保护程序的复杂性而将引起婚姻法的重大修改,同时还将可能直接导致把债权人拖入纷争,使离婚陷入持久,这都是不利的。笔者主张取消离婚程序中在分割财产的同时又对债务进行分割的传统做法,采取债务约定、债权保全和另行起诉等折衷的办法来处理,这样就显得比较科学、合理。与此相适应,必须对婚姻法第41条作出部份修改,即前款可予以保留,但对后面的内容应作相应删改,即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双方可以与债权人自行约定,或双方应当保留适当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债权人也可以向原夫妻双方或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根据上述立法精神,离婚程序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内容:

一是夫妻双方与债权人自行约定债务清偿责任原则。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一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并未因离婚而发生争议,因此,应把债务交由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婚姻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自行处理,双方可以就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而进行约定,约定成就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是债务清偿先于财产分割原则。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的,即使共同财产仅能或不能清偿现有债务,应先清偿债务,之后再分割财产。未经债务清偿程序,不得开始分割财产。对于债权人持有债务履行合约的,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给付清偿债务的钱款。

三是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原则。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因夫妻身份关系而所产生的债务是不可分之债,决定了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是夫妻双方的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因婚姻缔结而成立的,但不因离婚而消失或改变,而因债的履行而终结。

四是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原则。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的存在,有时债权人确实无法行使债权或暂时不能行使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应当对离婚的夫妻双方设定一定的保证义务,或对婚姻当事人处分分割的财产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确保债权人的债权不致于因离婚而丧失。

新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更加注重了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方式方法,如对婚姻当事人设定了一定的义务或对其处分财产行为作了一定的限制。虽然在离婚程序中不再直接对债务进行处理,但也不是不考虑债务关系,而是通过制定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的制度,把行使债权的权力交还于债权人。据此,债权人可以与婚姻当事人自行商议约定债务清偿责任的方式,也可以直接向婚姻当事人主张债权,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然享有充分的债权保全权利。

离婚前的债务约定制度或称债务约定前置制度。所谓离婚前的债务约定,应是指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事先就共同债务的清偿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约定,并按合约履行债务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以债务清偿结果为依据,而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是婚姻法强制调整范围的有关权利义务,离婚时,如果允许债权人与婚姻当事人对债务清偿责任进行约定,则正好可弥补其阙。由于债权人与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约定是平等主体之间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达到的目的与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产生的结果是一致的,又因其不受法律干预而纯属双方自愿行为,因而凸现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如当事人一般都会自觉履行合约,无需再让其进入离婚实体程序。由于离婚前债务约定是当事人在离婚之前解决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问题,因而,这项制度也可以理解为离婚的一道前置程序。离婚前的债务约定制度与原制度中夫妻约定内涵相比,在内容上有重大突破,即强调夫妻之间的约定须经债权人同意,同时债权人也可以针对离婚的夫妻双方的约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反对意见,债权人接受约定的,视为合约成立,即具有合同意义上履行力。

债务担保制度。尽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债务属于一种意思自治行为,对于债权人来说,这一行为完全是夫妻双方之间意向性的单边行为,当然应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一般来说,对债权人造成实际影响的,多半在于债的履行过程这一环节上。因为债的履行既涉及到信用关系,又涉及到履行能力,二者不可缺一。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放弃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而另一方获得财产而不承担债务,此时,新的债务人显然无足额财产清偿债务,或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责令离婚当事人以财产方式提供相应的担保。这种担保,当然具有担保的一般性质,如担保仍属于一种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但又不同于一般担保,受人员限制,只限于婚姻当事人,即由所持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为担保人;同时受财产限制,只限于处分时的财产,即财产范围就是担保责任范围。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的一方或双方须具结担保手续,并附卷备案。日后,债务人未足额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则以担保人所接受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需要说明的一点,担保责任的履行,并不影响夫妻连带责任的承担。

财产权利待定制度。财产权利待定是指所分割财产的权利最终确定,尚有待对婚姻当事人享有债权的第三人是否主张债务受偿权利,并把主张与否作为财产权利效力的发生或失效的根据。通常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前,还常会遇到无法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未申或债务未到期等具体情况,对已查明的财产在分割时则要作出限制性规定,即持有按判决或协议所分割的财产的一方或双方在法律设定的期限内不得处分该财产。此时对财产变卖、转移以及对财产分割价款的支付都要受到限制。如婚姻当事人一方通过分割财产而对另一方的作价补偿款,在一定期限不得向权利人支付,应交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指定地点提存。由于对财产分割是在假定没有债务的前提下作出的,而实际上可能随时受到债权人对权利的主张,分割财产要么自动失效,要么有效。财产分割归于有效时,财产持有人真正成为财产所有权人。由此说明,这只是便于离婚时尚不能确定债务而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暂时行为,即一种债权保全行为。

另行起诉制度。另行起诉制度应是指因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提出针对婚姻当事人的债务诉讼或请求行使撤销权诉讼而获得司法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离婚前的债务约定、债务担保和财产待定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但并非意谓着债权人利益就有了充分的保障,还得依靠建立一项与上述制度相配套的司法救济制度作保障。因离婚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与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约定迟迟未决的,二是离婚协议或诉讼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而债务没有落实的,三是离婚当事人违反债务处理程序,在离婚后将分割所得的财产出让、变卖或用于抵押等进行了实质处分行为的。笔者认为,对于前一、二种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据《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直接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第三种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除直接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外,还可向取得财产的第三人追偿原夫妻共同债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律师回复中...
  • 再婚夫妇离婚债务解决办法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再婚夫妇离婚债务解决办法

    内容:2、双方均否认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而此时债权人通常不可能知晓双方离婚的情况,故也就不可能在双方离婚时主张债务。那么再婚夫妇离婚债务解决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2375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174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缺陷与完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缺陷与完善与有关法律和诉讼理念相悖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就其法律地位来说介于婚姻法与民法合同法调整范围的交叉带而绝非仅与婚姻法有关联。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程序处理显然缺乏严密的论证。因而离婚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婚姻法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作为离婚的一项实体内容并囊括在其中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属性。2为恶意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处理共同债务的意思自治权因此协议清偿债务自然是离婚当事人首选的模式。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缺陷与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267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您好,建议您和解,和解不了有可能会拘留您。
  • 夫妇离婚前债务的解决方法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夫妇离婚前债务的解决方法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夫妇离婚前债务的解决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2360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0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民法典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离婚的,如果债务是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偿还。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的,由双方协商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夫妇共有债务离婚时解决方法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夫妇共有债务离婚时解决方法

    内容: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那么夫妇共有债务离婚时解决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2339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134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

    内容:于大海此处离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主要指离婚后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或约定共同债务拒不承担责任或采取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方式间接逃避债务承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只对离婚时发生侵害财产和伪造债务的违法行为处理进行了规定,但对离婚后一方逃避共同债务侵犯配偶一方利益的行为如何处理未有规定。有的认为债务人配偶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认为此时连带责任应有所限制即债务人配偶仅应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情形未有明确规定,故笔者在此作一探讨。那么夫妇离婚后一方逃避共有债务时的几个错误的确定及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2432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54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夫妇离婚债务解决流程及方式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夫妇离婚债务解决流程及方式

    内容: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一原则是指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必须严格界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程序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时债务,在程序上首先要审理查明该债务的性质。那么夫妇离婚债务解决流程及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2396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也是首先遵从自愿原则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决定各自的承担份额。协商成功的情况下,由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全部的债务是可以的。但是在诉讼中,一般不会出现由一方全部承担债务的情况。所以,离婚后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到底是不是合理的,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合同离婚中关于夫妇共有债务的解决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合同离婚中关于夫妇共有债务的解决

    内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共同夫妻债权夫妻债务的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在对外借债时,明确说明此债务为丈夫或妻子一方的个人债务,则此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列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合同离婚中关于夫妇共有债务的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2420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离婚诉讼债务解决的现状及建议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离婚诉讼债务解决的现状及建议

    内容:对于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处理,一直以来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离婚案件债务问题处理的现状和提出几点建议,以对该类问题的处理能有所裨益。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那么离婚诉讼债务解决的现状及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30204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民法典》规定离婚债务纠纷处理,双方首先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夫妇债务并归离婚程序解决立法缺陷与建议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夫妇债务并归离婚程序解决立法缺陷与建议

    内容: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把夫妻共同债务囊括在其中,以致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了诸多负面效应,而这些皆因立法设计缺陷所致。然而遗憾的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却允许离婚的夫妻双方避开债权人,且又缺少限制婚姻当事人在分割债务后而任意转移、处分财产等相应的措施作保障,远不足以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归类于离婚实体分割范围,并按照离婚程序处理,显然,这种归类缺乏严密的论证,不仅与有关法律相矛盾,还与一些诉讼理念也不相符。因而,离婚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夫妻共同债务的转移亦不例外。那么夫妇债务并归离婚程序解决立法缺陷与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2428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41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程序处理,显然缺乏严密的论证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程序处理,显然缺乏严密的论证

    内容: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程序处理显然缺乏严密的论证。1与民法典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不符夫妻共同债务是与第三人之间所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与婚姻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仍属债的类别。因而离婚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作为离婚的一项实体内容并囊括在其中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属性。易引起诸多负面效应我国民法典之所以在离婚程序中设立以协议或判决方式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其立法意图显然在于方便债权人行使债权。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处理共同债务的意思自治权因此协议清偿债务自然是离婚当事人首选的模式。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程序处理,显然缺乏严密的论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29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916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关于离婚夫妇所负担债务的解决指导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关于离婚夫妇所负担债务的解决指导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我在基层法院实习过程中,接触大量的离婚案件,在阅读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遇到许多问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学习和法官的教导,我有以下认识。一.共同债务的含义与种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那么关于离婚夫妇所负担债务的解决指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24316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193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关于离婚纠纷诉讼解决夫妇共有债务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关于离婚纠纷诉讼解决夫妇共有债务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关于离婚纠纷诉讼解决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1.3131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89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试论夫妇共有债务归于离婚诉讼解决之不当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试论夫妇共有债务归于离婚诉讼解决之不当

    内容:《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均是基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诉讼程序上诉的合并理论,将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案件处理明显不妥,其属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符合诉的合并理论。那么试论夫妇共有债务归于离婚诉讼解决之不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2414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40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离婚时夫妇债务的解决规定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时夫妇债务的解决规定

    内容: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原则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那么离婚时夫妇债务的解决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3016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7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协议离婚有什么缺陷与不足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协议离婚有什么缺陷与不足

    内容:协议离婚有什么缺陷与不足在实务中协议离婚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三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协议离婚有什么缺陷与不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179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7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姚平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真人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213位律师在线
  • 已服务23.5万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