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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引出的夫妇共有债务纠纷

邢颖律师2022.01.3094人阅读
导读:

妻子拖欠货款失踪丈夫称离婚不付款法院判决离异夫妻仍需偿还共同债务张女士拖欠王先生19万元货款之后,王先生再也找不到她的踪影。近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和张先生应共同偿付王先生19万元。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和张女士告上法庭。法庭审理认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先生与原告形成了买卖关系,被告张女士也参与了经营活动。因此,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拖欠的196278.11元货款应当认定为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但鉴于被告张女士偿还了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吴勇杰与王先生做生意,与他毫不相关,不存在代理的问题。那么表见代理引出的夫妇共有债务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妻子拖欠货款失踪丈夫称离婚不付款法院判决离异夫妻仍需偿还共同债务张女士拖欠王先生19万元货款之后,王先生再也找不到她的踪影。近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和张先生应共同偿付王先生19万元。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和张女士告上法庭。法庭审理认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先生与原告形成了买卖关系,被告张女士也参与了经营活动。因此,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拖欠的196278.11元货款应当认定为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但鉴于被告张女士偿还了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吴勇杰与王先生做生意,与他毫不相关,不存在代理的问题。关于表见代理引出的夫妇共有债务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妻子拖欠货款失踪丈夫称离婚不付款法院判决离异夫妻仍需偿还共同债务张女士拖欠王先生19万元货款之后,王先生再也找不到她的踪影。王先生遂拿着单据向其夫张先生讨要,却被告知,他们已经离婚,张女士所欠货款与他毫不相干。近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和张先生应共同偿付王先生19万元。2006年1月10日起,吴勇杰开始以张女士的名义向王先生购买服装配料。2006年7月6日,张女士拖欠王先生货款19万元。本来,每隔5、6天,吴勇杰便会来电要货。可是这次,王先生等了整整三个月却等不到吴勇杰的来电。王先生去电询问吴勇杰。吴勇杰告诉他,张女士已不再需要购买服装配料。王先生想到张女士拖欠自己19万元货款,便立刻拨打张女士的手机,可是提示音告诉他,张女士的手机号码已停止使用。王先生感觉不对劲,找到张女士的母亲。但是他没想到,张女士已经好几个月没有回家了,只是偶尔有打电话给她母亲,连联系电话也没留下。想着妻子欠债,丈夫也有责任,王先生找到了张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张先生说:“张女士是否有向你购买服装配料而拖欠货款,我根本不知道,也与我毫不相干。”张先生还告诉王先生,他俩在2006年1月1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和张女士告上法庭。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虽多次主持调解,但均无结果。法庭审理认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先生与原告形成了买卖关系,被告张女士也参与了经营活动。因此,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拖欠的196278.11元货款应当认定为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但鉴于被告张女士偿还了部分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中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被告张女士于2006年7月6日所拖欠的19万元货款认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两被告对拖欠原告的货款,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当事人说原告:夫妻俩拖欠货款被告:婚姻关系已解除原告王某诉称:张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2005年4月20日,张先生的雇员吴勇杰开始以张先生的名义向王先生购买服装配料。原告每次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都会由收货人签收原告出具的联泰织造送货单。大部分送货单是吴勇杰的签名,张先生签名的有23单。每张联泰织造送货单上都载有客户名称、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本单货款、本次来款、以前结欠货款、累计结欠货款金额。可见,该送货单还是结算的凭证。张先生在客户名称为张先生的送货单上签名,直接确认了吴勇杰之前以其名义向他购货的代理行为。吴勇杰2006年1月10日改用张女士的名义之前,张先生一直没有通知他要终止吴勇杰的代理权,故他有理由相信吴勇杰仍具有代理权。因此,2005年10月22日至2006年1月10日期间,虽然没经张先生的确认,但吴勇杰的代理行为仍然对张先生有效。双方经结算,截至2006年7月19日,两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91118.68元。结算后,两被告又三次向原告购买材料2093元,连同原来拖欠的货款,合计拖欠货款193211.68元,但两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93211.68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先生辩称:他与张女士原来确系夫妻关系,但已于2006年1月10日解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与张女士从未共同向原告购买服装配料而拖欠原告货款。解除婚姻关系后,他与张女士再也没有来往,更没有合作任何生意。张女士是否有向原告购买服装配料而拖欠货款,他根本不知道,也与他毫不相干。原告将他列为共同被告明显错误。吴勇杰与王先生做生意,与他毫不相关,不存在代理的问题。因为,吴勇杰与他没有任何关系,更不是王先生所说的雇员,而且,他也从来没有委托吴勇杰与王先生做生意。另外,他只与王先生做过几单生意,并已付清货款。他在王先生出具的送货单上的收货人处签名只是确认收到当次货物,王先生将吴勇杰拖欠的货款推到他的头上,实在是毫无根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女士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李统才李安尼刘岩)连线法官雇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就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国民。问: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向两被告供货所提供的送货单大部分是由吴勇杰签名的。那么,对吴勇杰的行为,法院如何看待?答:这涉及到代理的相关法律问题。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行为的一个必要要件是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授权,民法理论上将未经授权所进行的代理行为称之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根据本人责任的区别,分为发生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即广义的无权代理,通称为表见代理;和不发生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通称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由于每张送货单上不但载有客户名称、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而且载有本单货款、本次来款、以前结欠货款、累计结欠货款金额。可见,该送货单不但是送货的凭证,而且还具有结算的性质。被告张先生于2005年10月22日在客户名称为张先生的送货单上签名,被告张女士于2006年6月1日在客户名称为张女士的送货单上签名,实际上他们已经直接确认了吴勇杰之前以其名义向原告购货的代理行为,产生了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该行为直接对两被告发生法律效力。至于2005年10月22日以后吴勇杰仍以张先生的名义向原告购货的代理行为。由于2005年10月22日以前,大部分交易都由吴勇杰完成并签收送货单,被告张先生多次确认了吴勇杰以其名义向原告购货所拖欠的货款,而且从来没有提出异议。这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王先生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吴勇杰具有代理权,故吴勇杰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问:吴勇杰2005年10月22日以后的代理行为对张先生是否产生约束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吴勇杰2005年10月22日以后仍以张先生的名义向原告购货的行为,该代理行为有效,对被告张先生产生约束力。问:张先生与张女士已于2006年1月10日自愿离婚,为何还要把他们列为共同被告?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若原告主张的货款为张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他们就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问: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在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大致有以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培训、教育所负的债务。4.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5.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6.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正当且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7.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问:原告主张的货款,能否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答: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先生与原告形成了买卖关系,被告张女士也参与了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可以认定,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拖欠的货款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有时间界限?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该条规定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是否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因此,两被告离婚后,被告张女士以个人名义所拖欠的货款应当按照被告张女士的个人债务处理,原告无权向被告张先生提出主张。(刘晓燕)新闻链接离婚约定债务分担离异后仍被判还债韩某在离婚时,把共同债务中自己应承担的款项给了丈夫,由其负责偿还给银行。谁料一年后,她被银行告上法庭。2006年12月,山东章丘法院作出判决,韩某仍需与前夫共同偿还债务。2005年10月,韩某与卢某因离婚纠纷诉至章丘法院。法庭经过审理后,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作出处理:由卢某负责偿还39000元银行贷款,韩某向卢某一次性支付19500元款项。2006年11月初,银行将韩某和卢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贷款。原来,卢某并没有向银行偿还贷款。韩某在庭审中提出,当初离婚时已经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并且自己已经向卢某一次性支付了应付款项,因而该债务已与自己没有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夫妻虽然离婚了,仍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责。判决韩某和卢某共同偿还贷款,并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韩某在向银行还款后,有权就清偿的部分向卢某追偿。借款购买家庭用车夫妻离异债务共担2007年3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夫妻共同债务引发的纠纷,判决由丈夫归还借款,妻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勉荣与被告刘仁英原系夫妻。2002年7月1日,被告王勉荣因购车向原告徐某借款37380元。2004年2月19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同年2月26日经原、被告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于2005年年底前还清借款本息。其中2004年底前还5000元及利息。从2004年4月1日起按15‰计付利息,违约后则按20‰计算。2006年7月两被告在达成离婚协议时,明确欠原告借款由王勉荣清偿。后因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于2006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用于购买家庭车辆,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两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就该借款达成的还款协议,因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在两被告之间产生效力。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名词解释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对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基于某种事由能够确信其有代理权,即可使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实为表见代理之一种。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比民法通则的规定进了一大步,使我国的表见代理法律制度得以完整建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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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继承的财产是夫妇共有财产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婚后继承的财产是夫妇共有财产吗

    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婚后继承的财产是夫妇共有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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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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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共有债务的确定和解决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夫妇共有债务的确定和解决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那么夫妇共有债务的确定和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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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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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见代理引出的夫妇共有债务纠纷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表见代理引出的夫妇共有债务纠纷

    内容:妻子拖欠货款失踪丈夫称离婚不付款法院判决离异夫妻仍需偿还共同债务张女士拖欠王先生19万元货款之后,王先生再也找不到她的踪影。近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和张先生应共同偿付王先生19万元。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和张女士告上法庭。法庭审理认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先生与原告形成了买卖关系,被告张女士也参与了经营活动。因此,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拖欠的196278.11元货款应当认定为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但鉴于被告张女士偿还了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吴勇杰与王先生做生意,与他毫不相关,不存在代理的问题。那么表见代理引出的夫妇共有债务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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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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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形式同居债务是否须共有偿还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夫妇形式同居债务是否须共有偿还

    内容:以夫妻关系身份共同生活,期间产生债务须共同承担。11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第一被告林某和第二被告梁某共同归还原告傅某借款本金85000元。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15000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同居关系,并生有一男一女。该院认为,二被告不论是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第一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该债务属二被告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那么夫妇形式同居债务是否须共有偿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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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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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共有财产划分——丁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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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夫妇共有财产划分——丁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内容:丁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丁某某,女。请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004年11月8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原则上,结婚公民都享有依法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予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则界限。那么夫妇共有财产划分——丁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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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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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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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夫妇共有债务划分——崔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夫夫妇共有债务划分——崔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内容: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孙甲、李某的证明有异议,认为孙甲提供的证据属传来证据,要求李某出庭。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01年10月24日,原告崔某某与孙某离婚,其婚生子孙强由原告抚养。另查明,结婚时原告收取被告彩礼款18000元。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存款,无债权,有共同债务300元,债权人为原告姨妈。那么夫夫妇共有债务划分——崔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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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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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夫妇共有遗嘱可以给被继承人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民法典夫妇共有遗嘱可以给被继承人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那么民法典夫妇共有遗嘱可以给被继承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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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债务纠纷诉讼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夫妇债务纠纷诉讼

    内容:姚某经多方打听,获悉徐某在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间与其夫协议离婚,并将一套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全部归其丈夫刘某所有,并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徐某一人承担。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客观上姚某只能以债务人徐某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还款的义务。笔者认为,姚某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之诉,并有权代位提起析产之诉。那么夫妇债务纠纷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2434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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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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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共有财产划分离婚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夫妇共有财产划分离婚案

    内容: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蔡某某,女。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房屋由原告居住,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育费用。原告主张有28万元的投资款属共同财产,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04年2月26日,李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蔡某某离婚,同年5月24日李某某撤诉,6月20日,蔡某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财产的范围及财产分割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停职后用家庭资产28万元投资开办企业或入股,其经营期间有债权11200元,以上应予分割。那么夫妇共有财产划分离婚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3191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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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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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妇共有财产划分有什么区别?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妇共有财产划分有什么区别?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区别:1、性质不同。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一种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属于债法范畴。一方分割所得的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不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受害方受损害情况等计算标准。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由于其本质上属侵权行为法,故当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妇共有财产划分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3155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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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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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夫妇共有债务确定和解决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2022夫妇共有债务确定和解决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2022夫妇共有债务确定和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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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46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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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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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条件下构成藏匿夫妇共有财产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什么条件下构成藏匿夫妇共有财产

    内容:之后,又故意指使被担保人与债权人形成诉讼,利用判决书、调解书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地输掉夫妻共同股权所包含的财产。而由于配偶一方无法查阅公司合同文件及财务具体分类账明细,甚至不能成为共同被告,导致借款官司中公司败诉,减损公司股东权益。一旦出现离婚纠纷,将借条抛出,要求配偶承担。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那么什么条件下构成藏匿夫妇共有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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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140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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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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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离婚纠纷诉讼解决夫妇共有债务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关于离婚纠纷诉讼解决夫妇共有债务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关于离婚纠纷诉讼解决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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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131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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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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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共有房产子女是否顺利继承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夫妇共有房产子女是否顺利继承

    内容:其中,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夫妇共有房产子女是否顺利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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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156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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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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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属于夫妇共有财产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彩礼属于夫妇共有财产吗?

    内容: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彩礼返还的情形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彩礼属于夫妇共有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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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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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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