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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诉讼中离婚逃债错误的解决

于海明律师2022.01.30608人阅读
导读:

近年来,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采取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执行立法中相应的限制、制裁条款却几近空白。对此,结合执行工作实践,笔者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略抒己见。在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上,从我国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看,被执行人通过与其配偶离婚逃债后,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现在还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迅速解决。那么浅谈执行诉讼中离婚逃债错误的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来,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采取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执行立法中相应的限制、制裁条款却几近空白。对此,结合执行工作实践,笔者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略抒己见。在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上,从我国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看,被执行人通过与其配偶离婚逃债后,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现在还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迅速解决。关于浅谈执行诉讼中离婚逃债错误的解决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来,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采取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执行立法中相应的限制、制裁条款却几近空白。鉴于此,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共同的被执行人、执行实务中又该如何操作就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结合执行工作实践,笔者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略抒己见。

一、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

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以逃债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债务产生后诉讼前、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执行法律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具体体现在:(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3)暗中对可供执行财产进行处分。(4)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方式途径

一是进入执行程序后,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原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逃避债务。

二是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1)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通过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三、我国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该条款的立法解释列举了拒不执行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一)项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但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2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没有涉及,在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各种情况在法律规范方面缺乏相应的对策,只是有关实体法规定了逃债行为的无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例如合同纠纷,债务人通过离婚逃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上,从我国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看,被执行人通过与其配偶离婚逃债后,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现在还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迅速解决。因法律还未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如果适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不但给债权人造成了很多不便,易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使逃债的人越来越多。

四、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处理

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笔者认为,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与其配偶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体现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具体处理,可分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的,应根据有关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行为无效,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二是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虽然目前根据有关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离婚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离婚逃债实属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应始终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明确规定:如果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依据实体法行使裁判权,法学理论界原争议很大,目前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承认在执行程序行使裁决权时,可根据实体法作出裁判。在目前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可根据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此做法已在执行实践中得到一致赞同,也得到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在执行程序中,裁决权可由执行局合议庭行使,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行听证制度,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体现“公正、效率”主题。对债权人起诉前,债务人便离婚逃债的,笔者认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根据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例如,我国《合同法》第74条就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五、离婚逃债处理的立法完善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有关实体法通过诉讼形式行使撤销权,其结果是债务人要么达到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要么赢得了时间,债务人“落了好”,债权人要么失去了债权,要么输了时间,债权人“吃了亏”。要使这一局面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变,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离婚逃债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它既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又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它属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列举的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因有关实体法关于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规定的比较原则、简单,条文较少,在执行程序中的措施没有,在具体执行时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正确的依据,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歧义,导致执行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例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通过外地法院离婚逃债,执行法院要求外地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外地法院不予配合、支持或对此问题的处理在观念上存在分歧,则需要上级法院的协调和答复。规范不够是当前产生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重大原因,做出比较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制执行规范,是当务之急。为此,笔者建议,应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凡离婚逃债的,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夫妻双方均可成为被执行人,对离婚逃债的构成,则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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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首先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合意之后应当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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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案外人实现债权的几个实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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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共有债务的清偿错误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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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离婚时共有债务的清偿错误

    内容: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仍达不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以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则应当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解决债务纠纷。离婚后,不论债务数额大小,债权人起诉时都必须将原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法院对每一起与共同债务有关的案件都要重新确定原夫妻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清偿份额。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判决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清偿债务,作为案外人的债权人,亦不能申请法院执行。那么离婚时共有债务的清偿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2310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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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1、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有一方不履行义务,便意味着违反法律,如果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费怎么收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费怎么收

    内容: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彩礼夫妻查看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一、离婚财产纠纷法院怎么收费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夫妻双方在解决离婚时财产分割时后首先要进行的是双方商议如果商议结果双方都同意就按照结果来执行如果其中有一方不同意结果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相关法规来强制性执行不是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荣静月律师
    2022.05.31970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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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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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 诉讼离婚几种错误认识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诉讼离婚几种错误认识

    内容:误区二、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误区四、起诉就可以立刻离婚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起诉到法院就可以很快离婚,事实恰恰相反,一般离婚案件,简易程序在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是6个月审结,这还是一审的期限。可见,只是限“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情况,不能作扩大解释。只有上述几种情形才可以获得赔偿。那么诉讼离婚几种错误认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138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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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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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产生各种各样的错误认识具体如下:1、一方不同意的,则双方不能离婚。实际上,只要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会判决离婚;2、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实际上不存在自动离婚;3、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实际上离婚财产分割等各种问题的审理并不因为谁先提出离婚而有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内地香港商互认离婚令;解决财产分配抚养权错误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内地香港商互认离婚令;解决财产分配抚养权错误

    内容:香港律政司长黄仁龙11日表示,已就有关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初步讨论,以保障离婚双方及子女的利益。黄仁龙也指出,由2006年起,在香港注册的婚姻中,每年约有30%夫妇其中一方来自内地,但目前并无法例让香港承认或执行内地的离婚命令,故关注这类案件中双方及子女的福利保障。早前,润迅通信前副主席杨军与妻子2006年离婚时,因各自在内地香港两地申请离婚令,使两地法院各自分配财产造成混乱,案件现正待上诉终审法院。那么内地香港商互认离婚令;解决财产分配抚养权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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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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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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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抚养费执行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离婚后抚养费执行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内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过错,导致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部分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高于未离婚家庭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和协议离婚达成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也有差距,被执行人以此拒付。此外,还有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无力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等情况。未成年人出生后即予以强制由抚养义务人对抚养费进行投保,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则自动成为投保受益人。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离婚后抚养费执行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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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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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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