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再无纠纷案
导读:
当日,林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吴某某账户汇款100万元,徐某并不知情。2009年2月2日,徐某与吴某登记离婚,并自行写了离婚协议书。协议变更为约定城东街道某房屋属于,需要许协助出售该房屋;夫妻存续期间双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吴某享有并承担。被告徐某认为,本案中两被告在借款发生几个月后登记离婚,借款明显超过日常生活费用,并非共同债务。本院认为,被告徐提交的离婚协议系本案借款后形成,该协议系两被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内部协议,不允许对抗原告。因此,被告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那么离婚再无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日,林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吴某某账户汇款100万元,徐某并不知情。2009年2月2日,徐某与吴某登记离婚,并自行写了离婚协议书。协议变更为约定城东街道某房屋属于,需要许协助出售该房屋;夫妻存续期间双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吴某享有并承担。被告徐某认为,本案中两被告在借款发生几个月后登记离婚,借款明显超过日常生活费用,并非共同债务。本院认为,被告徐提交的离婚协议系本案借款后形成,该协议系两被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内部协议,不允许对抗原告。因此,被告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关于离婚再无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徐某和吴某是夫妻。从2008年2月开始,他们因为感情不好而分开。然而,在这期间,徐某却怀孕了。2007年5月23日,徐某与吴摸在城东街道路卖出一套房子,收到货款68万元。2008年2月3日,徐某将城东街道路出售,收到款项58万元。
2008年6月,吴某以资金暂时周转为由,向成都XX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借款100万元,并承诺三日内归还。当日,林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吴某某账户汇款100万元,徐某并不知情。事后,这段话被林某某再三催促,但没有成功。
2009年2月2日,徐某与吴某登记离婚,并自行写了离婚协议书。协议变更为约定城东街道某房屋属于,需要许协助出售该房屋;夫妻存续期间双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吴某享有并承担。
2009年2月6日,徐、将该房屋出售,并获得70万元。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20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XX机械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0年8月2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律师点评】
1.原告台州XX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依法认定有效。借款人与贷款人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的,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
被告经原告催告仍不偿还借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0年8月2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直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期;
2.被告徐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认为原告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共同经营,应视为共同债务。
被告徐某认为,本案中两被告在借款发生几个月后登记离婚,借款明显超过日常生活费用,并非共同债务。本院认为,被告徐提交的离婚协议系本案借款后形成,该协议系两被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内部协议,不允许对抗原告。
此外,原告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认识被告多年,在被告吴某向原告借款期间,他知道两被告仍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经营。此外,两被告分析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使原告善意且无过错地相信被告吴某因家庭生活经营而借款。因此,被告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