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姬某离婚纠纷案
导读:
黄某某诉姬某某离婚纠纷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间感情,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债务个人承担,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婚前被原告迷惑,婚后发现原告好逸恶劳,在网络上谈情说爱,夜不归宿,不孝敬老人,被告同意离婚。诉状称“原告购买个人房产1套”完全是欺人之谈。2004年2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被告辩称,房子原产权属被告和前妻曹某,离婚时,分归被告所有,个人享有80%产权。那么黄某诉姬某离婚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某某诉姬某某离婚纠纷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间感情,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债务个人承担,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婚前被原告迷惑,婚后发现原告好逸恶劳,在网络上谈情说爱,夜不归宿,不孝敬老人,被告同意离婚。诉状称“原告购买个人房产1套”完全是欺人之谈。2004年2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被告辩称,房子原产权属被告和前妻曹某,离婚时,分归被告所有,个人享有80%产权。关于黄某诉姬某离婚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某某诉姬某某离婚纠纷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
【案情】
原告:黄某某,女。
被告:姬某某,男。
原告诉称:原告原籍河南,与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被告到河南与原告见面,骗取了原告的感情信任。原告于2003年春节后来被告处定居。2003年5月份购买个人房产1套。被告又多次从原告处借取大量现金。2004年2月份,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反常态,不尽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在网页发布征婚广告。不履行以前为原告安排工作的承诺。不信任、尊重原告,偷取原告部分物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间感情,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债务个人承担,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一、“夫妻感情难以建立”的原因是原告的过错造成。被告婚前被原告迷惑,婚后发现原告好逸恶劳,在网络上谈情说爱,夜不归宿,不孝敬老人,被告同意离婚。二、原告诉称的房产1套是被告与前妻共同购置本单位的房改房,后归被告本人所有。诉状称“原告购买个人房产1套”完全是欺人之谈。三、被告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原告来被告处后,双方同居生活,被告的所有收入都交由原告管理,为证明支出情况,原告要求被告取钱时写借、欠条字据,以后便于账目平衡。被告当时不知是原告设的圈套。原告“靠打工生活”不会有“大量现金”。原告诉称被告未履行为其安排工作的承诺亦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上认识、恋爱。2003年春节后原告从河南来到被告处与被告同居生活。2004年2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原告黄某某的婚前财产有:微波炉1个、冰箱1个、音箱1套、电视1个、VCD1个、电视橱1个、小木床1个、电脑桌1个(原告已拉走)、书柜1个、餐桌1个、煤气灶1个、床上用品及随身衣物1宗、窗帘4套、功放1套、席梦思床1张、皮沙发1套、吸尘器1个、格力空调1个。被告的婚前财产有连邦椅1套、茶几1个、热水器1个、洗衣机1个。
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有争议:
一、关于房产问题,原、被告婚前婚后一直居住着县城文化路平房1套。原告主张该房系其婚前个人购买,理由是:我与被告同居两个月后,被告让我看了他的离婚手续,说可把他的房子转到我名下。这样,我给了被告2600元的过户款,以卖房名义办的过户手续。房产证上是我个人的名,房产证被被告拿走。对以上陈述,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辩称,房子原产权属被告和前妻曹某,离婚时,分归被告所有,个人享有80%产权。与黄某某同居后,黄提出要买楼房卖平房,但以80%的产权卖房不合算,就又办了100%产权的手续。因与前妻离婚,打算再跟原告结婚,就将房产证办成了原、被告两人的名字。过户费2600元是被告出资,房产证不在自己手中。为此,被告提供以下证据:(1)在1995年向单位交建房集资款2万元的收费专用收据。(2)2003年4月原、被告办理房产证时交资产评估费2600元的票据、缴款人为姬某某。(3)被告单位出具的姬某某与前妻曹某在1995年购房确权给姬某某直到现在未办理退房、退款等实质性产权变更事实的证明。(4)被告与前妻曹某离婚协议书,证明房子分归姬某某个人。(5)县政府(1998)8号文件,证明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即应以家庭名义办理)。法庭调取的证据:(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审批书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是黄某某、姬某某;(2)已购公有住房换购申请审批表,证明该房的原产权单位是被告单位,原产权所有人是姬某某、曹某,申请换购人姬某某、曹某将房腾空后由被告单位另行分配给黄某某、姬某某。价格选择为成本价。经质证,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取的证据真实、有效,应予采信。
以上证据能证明本案争议房产的集资、权属、手续变更(所有权转移登记、公有住房换购)等事实情况,但不能支持被告所述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二、关于债权、债务问题。原告提供了以下字据:(1)“今欠到黄某某现金伍仟元整,姬某某,2003.6.16”。(2)“今欠现金肆仟元,姬某某”,没有时间。以上两张欠条经质证,系被告书写出具。(3)原告主张借条的数额为4万元,大写字应是带“亻”字旁的万,被告认为是400元,大写字是“佰”,经质证,按字体笔画和一般常识分析,大写的“万”字应没有“亻”字旁,大写“佰”字带有“亻”字旁,与被告出具的另一张字据大写“万”(不带“亻”字旁)对比,该借条宜认定为400元。(4)“今欠收黄某某现金贰万元整,姬某某”。原告主张是被告打的欠条,被告欠原告款2万元。被告认为,这是被告看账时发现账上应收有2万元,而不知原告挪用何处,所以就在账本上记录了欠收2万元。经质证,“欠收”、“欠到”的含意不同,一般理解“欠到”是欠他人的,“欠收”是该收回而没有收回,因此,该字据概念不清,应宜不予认定。(5)原告提供的被告交其单位的押金肆仟元是被告交给单位的竞标款项,而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6)原告主张被告书写的证明是离婚时被告处置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被告不承认证明系其所写。经质证,该证明不具有实际意义。被告提供了原告在工商银行的存折3张,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欠款的事实没有根据:(1)2003年11月24日原告的存款结算清单,证明原告来被告处时的存款13000元。(2)存折凭证至2004年1月30日原、被告结婚前原告存折余款仅剩6000余元。(3)婚后至2004年6月17日,原告存折存款已有21953元,被原告取出。经质证,以上几张存折虽能证明原告在不同时间上的存、取款事实,但不能说这些存款就是原告的全部财产,因此,被告以此抗辩不欠原告钱款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提供的还款通知,经质证,是被告未完成单位承包任务的数额21200元,并非是被告个人的借款行为,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亦难以查清,因此不宜认定为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
某县法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诉请与被告姬某某离婚,被告不持异议,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原告主张婚前个人购买房产1套,但原告提供不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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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姬某某离婚纠纷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
【案情】
原告:黄某某,女。
被告:姬某某,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