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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合同划分房产后房产增值可不可以要求重新划分

李广荣律师2022.01.30771人阅读
导读:

王-彪和黄-佳自愿协议离婚后,签订《协议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估价250000元一栋楼房,由男方王-彪放弃房产权,并接受女方黄-佳付给100000元作为房屋补偿款,而黄-佳接收房屋产权并负责还清住房贷款58981.51元。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了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但要房方必须补偿给另一方人民币100000元及偿还住房贷款的处理方案,并由王-彪作出选择。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经查,原被告在签订协议时,确实是将房产作价250000进行分割。那么离婚合同划分房产后房产增值可不可以要求重新划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彪和黄-佳自愿协议离婚后,签订《协议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估价250000元一栋楼房,由男方王-彪放弃房产权,并接受女方黄-佳付给100000元作为房屋补偿款,而黄-佳接收房屋产权并负责还清住房贷款58981.51元。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了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但要房方必须补偿给另一方人民币100000元及偿还住房贷款的处理方案,并由王-彪作出选择。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经查,原被告在签订协议时,确实是将房产作价250000进行分割。关于离婚合同划分房产后房产增值可不可以要求重新划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彪和黄-佳自愿协议离婚后,签订《协议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估价250000元一栋楼房,由男方王-彪放弃房产权,并接受女方黄-佳付给100000元作为房屋补偿款,而黄-佳接收房屋产权并负责还清住房贷款58981.51元。房屋转到黄-佳名下不久,黄-佳就将该楼房作价452800元出售给他人。之后,王-彪将黄-佳诉之法院。

王*诉称:双方原先签订的《协议书》对房屋的估价为250000元,但其实际价值约为450000万,价值增值数额达200000元之多。出现重大的误解,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而被告黄-佳由此不当获利200000元,应当返还原告房屋款100000元。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条款;依法重新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楼房,并将房屋款100000补偿给原告。

2月24日,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彪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彪与黄-佳原为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2006年9月13日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后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了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但要房方必须补偿给另一方人民币100000元及偿还住房贷款的处理方案,并由王-彪作出选择。王-彪经过考虑后同意由黄-佳要房屋。2007年3月20日,王*彪作为甲方,黄-佳作为乙方,签订了协议书,就房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本着甲方利益优先的原则由甲方优先选择,甲方经过六个月的考虑后主动放弃要房子,并愿意接受乙方付给100000元人民币的房屋补偿款。协议并约定了由黄-佳负责还清住房贷款58981.51元,并先支付30000元给王-彪,待房产过户到黄-佳的名下后20日内,黄-佳将全部房屋补偿款等共82460元付清给王-彪。协议签订后,2007年6月15日,黄-佳提前归还完房屋贷款58981051元,同年6月19日,王-彪和黄-佳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将房产变更登记到黄-佳名下,同年7月21日黄-佳向信用社贷款150000元,用于支付给王-彪的补偿款等,同年7月25日,黄-佳将协议约定的房屋补偿款余额82460元支付给王-彪,,原告出具收条,注明收到最后一笔房屋补偿款。同年8月至9月间,黄-佳将该房作价452800元出售给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007年3月20日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及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在原被告签字后依法成立并产生合同效力。原告认为该协议在签订时由于对房屋价值的估判存在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这是其对法律赋予权利的行使。原告主张在协议签订时对所分割的房屋价值判断偏低,是重大误解而显失公平。经查,原被告在签订协议时,确实是将房产作价250000进行分割。但在协议签订前,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并由原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是否要房,原告在经过长达六个月的考虑后作出合同承诺,在协议签订的过程和形式上,原告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并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而且协议规定对方在获得房屋产权的同时,更需要承担支付给对方100000元的补偿和归还房屋贷款58981.51元的义务,并承担房屋贬值的风险,故法院认为该协议并无显失公平之处。后被告以高于《协议书》估判的价格转卖房屋,是原告权衡后选择少承担风险的原因造成的结果。因此原告主张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协议,并重新分割房产,与事实不符,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文中名字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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