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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与继承权主体有何区别

杨一凡律师2022.01.31922人阅读
导读:

继承权与继承权主体有何区别继承权是一种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权。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那么继承权与继承权主体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继承权与继承权主体有何区别继承权是一种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权。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关于继承权与继承权主体有何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继承权与继承权主体有何区别

继承权是一种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原理,以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期待权和既得权,对于继承权而言,以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为界限,继承权被分为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前者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实质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意味着将来参加到继承中的可能性,也被称作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后者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人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该权利是现实的权利,也被称作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通常意义上的继承权即指此权利。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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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机关并不等同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为行政关系中的参加者,当行政机关不参与进行政关系中时,其也就不是行政主体。因此行政主体一定为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不一定为行政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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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债纠纷和民间纠纷有何区别以及两者之间是怎样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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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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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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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之前保留的份额在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法定继承办理。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只是在出生后夭折的,出生后的婴儿已经取得保留份的遗产份额,之后夭折,该份额的财产就是这婴儿的遗产了,应该在婴儿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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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下列区别:一般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在借款人不能承担时,才由保证人担责;而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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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律师
    2023.09.1587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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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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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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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内容:《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那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2710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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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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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雇佣合同中的雇主无义务;双方产生争议解除途径不同,劳动合同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雇佣合同按民事诉讼法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有何区别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有何区别

    内容: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有何区别遗赠指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都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在生前作出处分,在死后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但是两者有以下的区别: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采用合同形式,而遗赠的意思表示采用遗嘱形式。那么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532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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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分包和转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在工程分包常识的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二)分包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三)在工程分包中的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四)在工程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也就是说,工程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在于转包是违法的,在一定条件下分包是合法的,两者的定义也不同。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 担保人与保证人有何区别以及他们有怎样的关系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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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担保人与保证人有何区别以及他们有怎样的关系

    内容:但是提到担保人,不得不提保证人。但是从法律上来说,担保人与保证人有着十足的区别。(四)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两者均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因此,确切的可以说:担保人应当包含保证人。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承担责任。那么担保人与保证人有何区别以及他们有怎样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9816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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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二者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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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二者有何区别

    内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二者有何区别《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二者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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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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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继承权与继承权主体有何区别

    内容:继承权与继承权主体有何区别继承权是一种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权。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那么继承权与继承权主体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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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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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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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抵押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有何区别?

    内容:连带担保责任比一般担保更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选择面更广一些。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总的来说一般担保对债权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而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保责任。那么抵押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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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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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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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有何区别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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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有何区别

    内容: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有何区别(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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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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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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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变更有何区别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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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变更有何区别

    内容:《合同法》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较为简单,即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即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又可称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地或者部分地转让给 第三人。那么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变更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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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有何区别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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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有何区别

    内容: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有何区别1、订立协议的主体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那么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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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外效应有何区别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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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外效应有何区别

    内容: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债务。而在离婚、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等案件中,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而针对对内效力作出判决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债务在对外效力上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该债务应对债权人负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外效应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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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结婚与同居有何区别

    内容:登记结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可要求分割,一方因故去世后,另一方有财产继承权;而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视为一般共有,一方因故去世后,另一方一般不得继承其财产。那么结婚与同居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30399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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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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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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