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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继承涉及哪些适用错误

陈宗琼律师2022.01.31632人阅读
导读:

涉外婚姻的继承涉及哪些适用问题一、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那么涉外婚姻的继承涉及哪些适用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涉外婚姻的继承涉及哪些适用问题一、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关于涉外婚姻的继承涉及哪些适用错误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涉外婚姻的继承涉及哪些适用问题

一、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中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1)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

(2)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

(3)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4)如果被继承人(必须外国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

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外国人继承遗产:

(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

(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

(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三、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需要办理的公证法律文书

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需要办理的公证法律文书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需要办理的公证法律文书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各国都有自己的民法、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处置方法、继承人顺序、继承时效以及办理继承遗产的必要程序等问题。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才能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

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

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投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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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遗产继承产生哪些条件时可以适用法定继承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在遗产继承产生哪些条件时可以适用法定继承

    内容: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二、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三、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四、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五、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情况下;六、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的情况下;七、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有效的情况下;八、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九、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的情况下;十一、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那么在遗产继承产生哪些条件时可以适用法定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3116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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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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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适用法定继承,是在既没有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涉外婚姻的继承的法律规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涉外婚姻的继承的法律规定

    内容: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那么涉外婚姻的继承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3195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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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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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赠是不可以适用代位继承的,只有法定继承才能适用代位继承。遗赠继承中,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人的遗产应用法定继承的方式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继承纠纷诉讼涉及哪些证据,继承纠纷出示证据应重视的错误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继承纠纷诉讼涉及哪些证据,继承纠纷出示证据应重视的错误

    内容: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那么继承纠纷诉讼涉及哪些证据,继承纠纷出示证据应重视的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3159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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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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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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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内容: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看前面已经有五位热心网友回复了,但是大部分都答复应该由该三叔和其他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继承,原因是其他兄弟姐妹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只有一位提到继承人应该只有“三叔”一个人。据此规定,本次咨询者所提到的是被继承人无子女,根本就不会涉及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适用代位继承。那么从继承法的角度讲,现在这个三叔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了。那么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318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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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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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如下: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适用遗嘱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适用遗嘱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适用遗嘱继承的条件是什么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那么适用遗嘱继承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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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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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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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是遗嘱有效、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等。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财产继承法解决的主要错误是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财产继承法解决的主要错误是

    内容:财产继承法解决的主要问题财产继承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继承人、继承权的问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的继承人在我国的法律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此外,依《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血亲可作为代为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那么财产继承法解决的主要错误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3174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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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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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中国法。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涉外婚姻要重视什么错误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涉外婚姻要重视什么错误

    内容:法院按照这套规则在涉外婚姻的案件中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由于各国的国际私法各有不同,所适用的实体法有异,其结果也存在差别,因此,在当事人了解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后,完全可以选择理想的法院地提起涉外婚姻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当然,无论以何种方式选择法律,都要一秉善意,以免使其行为无效。从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定来看,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是:作出判决的法院依其本国法有管辖权、作出判决的法院是依本国国际私法选定准据的、判决已经生效、被诉方得到合法传唤以及判决的执行无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那么涉外婚姻要重视什么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3011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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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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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应重视错误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代位继承应重视错误有哪些

    内容:代位继承应注意问题有哪些(一)、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有下面几点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此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那么代位继承应重视错误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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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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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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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有限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才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没有在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才可以代位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代位继承制度涉及哪些法律错误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代位继承制度涉及哪些法律错误

    内容:那么代位继承制度涉及哪些法律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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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14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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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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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3、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4、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涉外婚姻的继承错误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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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涉外婚姻的继承错误有哪些

    内容:涉外婚姻的继承问题有哪些1、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那么涉外婚姻的继承错误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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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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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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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原则上不可以适用在遗嘱继承中。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同居涉及到哪些法律错误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同居涉及到哪些法律错误

    内容:可理解为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并作出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那么同居涉及到哪些法律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3046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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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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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继承是不可以适用代位继承的,只有法定继承才能适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人的遗产应用法定继承的方式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或者继承境内外国人遗产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或者继承境内外国人遗产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内容: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或者继承境内外国人遗产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遗产的归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在我国境内的适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涉外继承案件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或者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外国以及遗产全部或者部分在外国的案件。我国民法典所以对涉外继承案件作出专条规定是因为涉外继承往往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适用上必发生法律冲突需要调整法律冲突的规范决定依哪国法律继承遗产才为有效。那么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或者继承境内外国人遗产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078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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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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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继承过户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2、房屋评估费用:这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有的地方就会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合同印花税、登记费和权证印花税组成。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免征契税,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则需要缴纳契税。二、当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是需要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房屋测绘、继承登记等手续的。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涉外婚姻的继承涉及哪些适用错误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涉外婚姻的继承涉及哪些适用错误

    内容:涉外婚姻的继承涉及哪些适用问题一、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那么涉外婚姻的继承涉及哪些适用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1.3163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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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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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要知道哪些错误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要知道哪些错误

    内容:关于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问题因为家庭财产有些问题,需要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所以想问:1、所以在汕头公证处出具证明,在珠海使用有效吗?所以,如果涉及房产,就必须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不动产是在珠海的话,那就只要到珠海的公证处公证。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如果是,非常一般人告诉你,这种分割并不一定要办理公证,只要你们就遗产的分割问题协商一致,签订个协议就行了。那么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要知道哪些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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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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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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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错误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涉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错误有哪些

    内容:涉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一、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那么涉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错误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3111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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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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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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