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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人诉讼地位

毋磊颖律师2022.01.31483人阅读
导读: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那么转继承人诉讼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关于转继承人诉讼地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转继承人诉讼地位

转继承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可以参加诉讼的

《继承法》解释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不需要以他人的名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二、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三、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区别

两者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第二,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第三,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第四,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不仅在遗嘱继承中会发生转继承,并且在遗赠中也会发生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未实际接受遗赠财产时死亡,该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受遗赠人应受领的遗赠财产。而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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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代位权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内容:在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债权人列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基本形成共识。但是,要指出的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的诉讼实施权应当受到限制。正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代位权债权人才提起代位权诉讼。也就是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处于被动的地位,并没有积极介入诉讼,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是主动要求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概念。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本来是作为原告的,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其利益受损而提起的诉讼,但由于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新的诉讼,竟又成了自己债务的被告,这样一来是荒唐的。那么代位权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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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女方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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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如何确定女方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

    内容: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分歧对本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必须以刘某为共同被告。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主体的另一方刘某在本案中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因此本案原审人民法院未依法通知刘某参加诉讼属漏列诉讼主体。其理由是陈某基于生效判决确认的刘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提出由李某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前案生效判决已判定刘某作为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在本案中应将刘某的诉讼地位确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那么如何确定女方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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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民间借贷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诉讼地位怎么样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在民间借贷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诉讼地位怎么样

    内容:出借人与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借款人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借款人配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夫妻一方基于家庭利益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利益归属于家庭的,则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民间借贷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诉讼地位怎么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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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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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代位诉讼。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将债权人列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均不妥。理由是其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代位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特征,代位权案件审理的结果,将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担保物权,此点亦符合原、被告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在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和其它债权人是共同原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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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的诉讼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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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的诉讼主体地位

    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将债权人列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均不妥。理由是其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代位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特征,代位权案件审理的结果,将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担保物权,此点亦符合原、被告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在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和其它债权人是共同原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的诉讼主体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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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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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内容: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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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让与后债权人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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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债权让与后债权人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内容: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没有诉讼地位,只是诉讼案件的参与人。而债权人在诉讼中诉讼结果对其有直接的影响,受让人的胜诉或败诉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诉讼代理人只是帮助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而不承担诉讼的法律后果,所以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合同法解释第二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而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另外,如果债务人抗辩成功后,债权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那么债权让与后债权人诉讼地位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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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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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内容:但由于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债务人实际上是以失去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方式,来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因此,建议对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时的权利作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支付义务的债务人也可以就债权人的代位权,提出上诉,甚至申诉。在代位权不成立的前提下,债权人当然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出独立的请求却可以获得支持。那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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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继承人诉讼地位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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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转继承人诉讼地位

    内容: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那么转继承人诉讼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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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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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如何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呢

    内容:如何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呢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在工程欠款诉讼实践中,后一种情况即项目法人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而被视为歇业的情况较为常见,有的项目法人甚至长期处于歇业状态,但未被注销。项目法人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项目法人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项目法人和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但不同性质的项目法人终止后应如何确定清算主体成为问题的关键。那么如何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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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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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中债务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代位权中债务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内容: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代位权诉讼无债务人参加也可以发生、进行和完成,故债务人不是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然,债务人也可以被列为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其追加为第三人。那么代位权中债务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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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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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地位有何标准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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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地位有何标准

    内容:对当事人申请对保险金先予执行的应予准许。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将被保险人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应负事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或驾驶员承担;或由后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保险赔偿问题。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地位有何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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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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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怎样的诉讼地位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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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怎样的诉讼地位

    内容: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无须再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存在及合法性进行实质的审查。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利以外,基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应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基于上述理由,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法院应予受理。那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有怎样的诉讼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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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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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内容: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所以,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利以外,基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应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法院应予受理。那么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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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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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此时,法院应通知债务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取决于其意愿。所以,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利以外,基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应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那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2.0891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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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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