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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起离婚之诉限制——连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张芸律师2022.01.31355人阅读
导读:

连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对男方提起离婚之诉限制的案件原告:连某某,女。原告连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1月与被告同居生活后怀孕。某某镇派出所调解纠纷登记表为据,双方无异议。8月4日原告以被告对其殴打为由报警110,110民警将原告送至某某派出所。审理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和好,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因此案是女方提起诉讼的,因此,本案诉讼不受限制。那么男方提起离婚之诉限制——连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连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对男方提起离婚之诉限制的案件原告:连某某,女。原告连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1月与被告同居生活后怀孕。某某镇派出所调解纠纷登记表为据,双方无异议。8月4日原告以被告对其殴打为由报警110,110民警将原告送至某某派出所。审理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和好,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因此案是女方提起诉讼的,因此,本案诉讼不受限制。关于男方提起离婚之诉限制——连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连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

——对男方提起离婚之诉限制的案件

【案情】

原告:连某某,女。

被告:黄某某,男。

原告连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1月与被告同居生活后怀孕。2002年5月9日双方在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2年6月10日提出离婚诉讼,某某法庭以(2002)德民初字第××号立案受理,7月11日调解和好,被告当场将住房铁门钥匙交付原告,由于尚缺一个木门钥匙未能及时交付,原告即将铁门钥匙交某某法庭转还被告。由于原告没有被告住处房屋的钥匙,原告租住本县某某镇丁溪村9号。2002年7月23日上午,原、被告双方又发生争吵,经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调解,被告表示要搬到原告承租的住处共同生活,但被告没做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怀孕已近临产的客观事实。某某镇派出所调解纠纷登记表为据,双方无异议。8月4日原告以被告对其殴打为由报警110,110民警将原告送至某某派出所。派出所对原告作了询间笔录,但被告在法庭上否认殴打原告。2002年8月29日,原告以双方经法庭调解和好后,被告没履行承诺,没将钥匙交给原告,也没负担生活费,现已近临产,生活没着落,又常受被告殴打折磨,经派出所教育无效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认为过错在被告,要求被告承担分娩费用和生活费等。

审理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和好,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双方对原告在怀孕期间的生活费、分娩费用的负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2年3月起至孩子出生后2个月的生活费每月200元,房租及电水费每月80元及分娩费用计5000元,孩子出生2个月后的生活费另行起诉。被告只同意支付1000元,并要求抚养出生后的孩子。

【审判】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连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的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某某法庭调解和好后原告又起诉离婚,鉴于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没尽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致原告生活住处没着落,应视为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精神。本案在审理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和好,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予以准许。由于原告怀孕已近临产,被告有义务分担原告怀孕和分娩期间的生活费及生育子女费用并给予经济帮助。至于原告分娩后的子女扶养问题,原告主张另行处理,予以准许。关于原告所称被告对其殴打的暴力行为,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原告连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被告应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原告是个怀孕的女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案是女方提起诉讼的,因此,本案诉讼不受限制。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于2002年6月10日向某某县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诉讼,经某某县人民法院某某人民法庭主持调解和好,2002年8月29日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从时间上看没有超过6个月。那么,属于不属于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呢?法律并没有规定,留给法官做自由裁量。本案的原告在两次诉讼时,均属于怀孕的状态,且在第一次起诉调解和好后,双方的情况并没有好转,反而还恶化,甚至发展到打110报警的状况,而且原告已经越来越临近生产,在这种情况下,连某某甚至没有房子住,因此,她提出离婚诉讼,应该属于有新情况、新理由出现的情形。法院应该受理此案。

第二,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提供经济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本案中,原告连某某已近临产,又无固定住所,属生活困难。且尚未出生的孩子也是被告的孩子,被告理应支付与生育费用有关的一切费用,因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4000元的经济帮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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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诉吕某离婚纠纷案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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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王某诉吕某离婚纠纷案

    内容:王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原告:王某某,女。后双方亦未办离婚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的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婚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证据不充分,本案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本判决书送达后,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王某诉吕某离婚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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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143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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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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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位某诉任某离婚纠纷案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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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位某诉任某离婚纠纷案

    内容:原告位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一案,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任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位某某及代理人钟勤勇,被告任某某及代理人任传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故原告位某某主张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位某某负担。那么位某诉任某离婚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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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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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需满足的条件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需满足的条件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当然这个限制不是绝对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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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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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有哪些限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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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有哪些限制

    内容: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二项内容也明确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出现婚后主动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或者在发生前述三种情形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者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亦不受三种情形规定限制,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二项内容也明确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出现婚后主动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发生前述三种情形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者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亦不受三种情形规定限制,民法典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风范的要求,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有什么限制律师解答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但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有什么限制律师解答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但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民法典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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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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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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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以男方有私生子为由提起离婚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可以以男方有私生子为由提起离婚吗

    内容: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那么可以以男方有私生子为由提起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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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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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房产是男方婚前购买,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是无权分割的,但是加上名字之后就属于共同财产
  • 离婚时男方转移财产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时男方转移财产案

    内容:2003年9月石某提起刑事自诉,起诉马某、郭某重婚,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之中。2007年3月,石某提起离婚诉讼,因刑事自诉案尚未审结,离婚案中止诉讼。两人关系恶化后,马某开始隐匿、转移、变卖财产。中心认为,这是一起较典型的离婚财产纠纷案,有很多法律及司法实践问题值得研究和思考,故决定为石某的离婚案提供法律援助。财产保全无疑是避免夫妻共同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的一个有效的法律途径,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相同数额的担保。那么离婚时男方转移财产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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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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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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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是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怎样提起离婚诉讼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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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夫妻一方是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怎样提起离婚诉讼

    内容:《民法通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了监护人制度,其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在第一顺序监护人没有放弃监护权、没有作出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权的前提下,其监护地位不能被其他顺序人所代替。那么夫妻一方是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怎样提起离婚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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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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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审判前沿观点之: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民事审判前沿观点之: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

    内容:但是,对于他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则存在不同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民事审判前沿观点之: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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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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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情形下不允许提起诉讼离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哪些情形下不允许提起诉讼离婚

    内容:当然这个限制不是绝对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那么哪些情形下不允许提起诉讼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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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提起离婚之诉限制——连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男方提起离婚之诉限制——连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内容:连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对男方提起离婚之诉限制的案件原告:连某某,女。原告连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1月与被告同居生活后怀孕。某某镇派出所调解纠纷登记表为据,双方无异议。8月4日原告以被告对其殴打为由报警110,110民警将原告送至某某派出所。审理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和好,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因此案是女方提起诉讼的,因此,本案诉讼不受限制。那么男方提起离婚之诉限制——连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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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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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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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内容:在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当事人不知道离婚请求权损害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的,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的规定,以避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保护。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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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共有财产划分——丁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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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夫妇共有财产划分——丁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内容:丁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丁某某,女。请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004年11月8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原则上,结婚公民都享有依法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予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则界限。那么夫妇共有财产划分——丁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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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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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男方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内容:男方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双方自愿离婚应允许。如上述情况为女方所不争执或已经查明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判决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的查明舒适后第二审法院应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那么男方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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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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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方中止妊娠半年后男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且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的,经调解无效,一般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限制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限制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有哪些

    内容: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二项内容也明确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出现婚后主动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卖淫通奸姘居等)或者在发生前述三种情形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者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亦不受三种情形规定限制,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二项内容也明确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出现婚后主动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发生前述三种情形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者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亦不受三种情形规定限制,民法典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风范的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民法典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王熙律师
    2022.01.1354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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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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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不能离婚,需要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看,看选择哪种离婚方式,看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可以判离婚的情形等。离婚有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方式是双方协议离婚,协商好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另一种方式是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种情况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 彩礼返还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彩礼一般返还大部分,并不是全部返还。
  • 男方在什么情况下能提起离婚诉讼?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男方在什么情况下能提起离婚诉讼?

    内容:总之,离婚双方只要对离婚和其他附带问题持有异议,双方又不能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解决。遂甲依据亲子鉴定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乙方在离婚诉讼中称自己才生了孩子不到一年的时间,甲方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男方虽然违反程序去做了自己和孩子的亲子鉴定,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乙方若是不认可这个鉴定结果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不管鉴定结果如何,或者判决结果如何,不影响甲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此,甲方是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甲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那么男方在什么情况下能提起离婚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17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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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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