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琐事是婚姻的一大杀手

导读:
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受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双方曾约定离婚,但协议签订后,向民政局备案时拒绝离婚。在丈夫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因性格问题、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X、月、日提起离婚诉讼后自愿撤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上诉。上述事实得到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民事裁定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的证实。我们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的,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的认定。那么生活琐事是婚姻的一大杀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受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双方曾约定离婚,但协议签订后,向民政局备案时拒绝离婚。在丈夫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因性格问题、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X、月、日提起离婚诉讼后自愿撤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上诉。上述事实得到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民事裁定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的证实。我们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的,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的认定。关于生活琐事是婚姻的一大杀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张,女,汉族。
被告人:李,男,汉族。
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受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代理诉讼律师出席了庭审。名被告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解除原告张与被告李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与被告于2015年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相识,并于xx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她在妇幼保健院被诊断为非官方怀孕,输卵管被切断。于X、X日入住大营县中医院,X、X、X日出院,医生建议至少2-3年后怀孕。目前,女性的身体不适合怀孕。
因为相识时间短,他们仓促结婚了。婚后,双方关系不好。被告多疑,不信任原告。他多次到原告办公室对原告进行监控,严重耽误了原告的工作。现被告明知原告身体不好,但仍催告原告生育。
双方曾约定离婚,但协议签订后,向民政局备案时拒绝离婚。之后,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离婚后的半年内,双方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修复感情的可能。
被告没有答复。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于X日、X日、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女孩。在丈夫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因性格问题、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X、月、日提起离婚诉讼后自愿撤诉。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分居,但两人之间并无关联。现原告再次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上诉。
上述事实得到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民事裁定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的证实。
我们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向我们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与被告结婚。原告上诉后,双方并未改善夫妻关系。他们一直分居到现在,没有联系。前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故本院准予原告离婚请求。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的,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的认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04条判决如下:
原告和被告获准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