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离婚纠纷真实案例(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导读: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第二种,直接去 法院起诉离婚 ,同上,也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 共同财产 ,并依法进行分割。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我国自1994年2月1日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原《婚姻法》、现《民法典》也均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由于新旧法的更替使用,部分1994年2月1日前的,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满足婚姻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即法律上承认双方具有婚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等问题,按照现有规定进行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的。在该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
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保护,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
毕竟事实婚姻不是登记婚姻,本来双方就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在一方坚决要求解除这种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即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的“待遇”不能完全等同。
事实婚姻离婚纠纷真实案例
邹某与陈某虽自认二人于1997年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并生育子女,但是二人实际于2013年2月25日才登记结婚。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简言之,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没有补办结婚证,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二人于2013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25日之前,二人的关系应视为非法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关系。没有认定是补办的结婚证,就没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了。
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从 1994年 2 月 1 日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起,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在 1994 年 2 月1 日之后,符合结婚条件的,若是诉讼离婚,则需要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将按同居关系处理,若认定为同居关系,则双方的关系无法受到婚姻法律规定的保护。且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结婚证或相应的结婚证明材料,所以尽管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是法律认可受法律保护,但是在离婚的时候也需要提供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明,补办结婚证,提供结婚证是可以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之一,也可根据要求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如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要求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