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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经济帮助继承人能不能申请执行呢

李楠楠律师2022.01.31353人阅读
导读:

经张风多次电话联系王英均表示拒不回张风处生活。诉讼中法院查明王英与张风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判决准予离婚但考虑到王英患病尚需治疗判决张风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予王英经济帮助5000元。现该案已过履行期限王英之子赵明向法院申请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经济帮助不等同于普通债权不能继承赵明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立案执行。如果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如果受帮助一方死亡则无帮助的对象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存在帮助一方理所当然地有权停止支付。而一般的债权当债权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代替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离婚判决经济帮助继承人能不能申请执行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经张风多次电话联系王英均表示拒不回张风处生活。诉讼中法院查明王英与张风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判决准予离婚但考虑到王英患病尚需治疗判决张风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予王英经济帮助5000元。现该案已过履行期限王英之子赵明向法院申请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经济帮助不等同于普通债权不能继承赵明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立案执行。如果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如果受帮助一方死亡则无帮助的对象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存在帮助一方理所当然地有权停止支付。而一般的债权当债权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代替债权人主张权利。关于离婚判决经济帮助继承人能不能申请执行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明早年丧父年已64岁的老母王英于2002年8月经人介绍与一位72岁的退休教师张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投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4年4月王英与张风发生口角后便回到其长子赵明家生活。经张风多次电话联系王英均表示拒不回张风处生活。2004年8月张风诉至法院要求与王英离婚。诉讼中法院查明王英与张风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判决准予离婚但考虑到王英患病尚需治疗判决张风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予王英经济帮助5000元。判决生效后还未过案件履行期限王英突然死亡。现该案已过履行期限王英之子赵明向法院申请执行。

对赵明是否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法院在审查立案时持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赵明是王英的儿子法院判决书中已明确张风应给付王英经济帮助5000元视为王英的债权其子有权主张。赵明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立案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经济帮助不等同于普通债权不能继承赵明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立案执行。笔者认为要弄清赵明是否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经济帮助的性质。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帮助的性质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负有的扶养义务有着原则的区别。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规定的是无条件的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对男女双方都适用目的是为了消除因离婚而导致生活确有困难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保障离婚自由。可见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基于原婚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社会道义责任是有条件的。

二适用经济帮助的条件。

一是被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如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情况二是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三是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绝非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带有特定的时间性。

三经济帮助的申请人。

由于经济帮助对象具有特定性即被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时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夫或妻)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一方当事人解决离婚时一定时间内的生活困难因此享有经济帮助权利的只能是受帮助者本人他人无权主张该项权利。如果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如果受帮助一方死亡则无帮助的对象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存在帮助一方理所当然地有权停止支付。另外由于经济帮助具有特定的条件当经济帮助未实现时该项财产不属于受帮助一方的遗产故经济帮助又不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当受帮助者死亡时经济帮助即消灭不存在将经济帮助作为遗产继承问题。而一般的债权当债权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代替债权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王英在尚未接受5000元经济帮助时死亡因被帮助的对象已不存在尚未实现的经济帮助又不属于王英的遗产因此王英之子赵明无权申请法院执行赵明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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