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婚姻解除
导读:
2011年2月7日何某与孙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小吵何某外出不归毫无音讯下落不明。2013年10月12日孙某以何某下落不明已满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之法院要求与何某离婚并自行抚养小孩。该类情形虽然不能判定孙某与何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可视为已经破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处理即对何某须进行公告查找通过查找确无下落人民法院方可解除他们婚姻关系。可见公告查找是解除“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解除。那么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婚姻解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1年2月7日何某与孙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小吵何某外出不归毫无音讯下落不明。2013年10月12日孙某以何某下落不明已满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之法院要求与何某离婚并自行抚养小孩。该类情形虽然不能判定孙某与何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可视为已经破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处理即对何某须进行公告查找通过查找确无下落人民法院方可解除他们婚姻关系。可见公告查找是解除“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解除。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婚姻解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孙某(男)与何某(女)于2004年在外打工相识谈婚并开始同居2006年4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7月28日生一男孩。2011年2月7日何某与孙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小吵何某外出不归毫无音讯下落不明。2013年10月12日孙某以何某下落不明已满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之法院要求与何某离婚并自行抚养小孩。另查明结婚后孙某与何某夫妻感情尚可。
分歧
孙某与何某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决解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规定直接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才可判决解除他们婚姻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衡量是否可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标准就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孙某离家前夫妻感情尚可又不足于证明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夫妻分居时间长短与感情好坏不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对“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婚姻关系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本身就说明“下落不明”在客观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属名存实亡婚姻继续维系下去没有必要予以解除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该类情形虽然不能判定孙某与何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可视为已经破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处理即对何某须进行公告查找通过查找确无下落人民法院方可解除他们婚姻关系。可见公告查找是解除“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