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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具备哪些职业道德

陈明月律师2022.01.31539人阅读
导读:

法官要具备哪些职业道德法官是一种神圣的职业这概由法官使命所决定。法院是司法体系的中心法官乃司法舞台上的主角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律界的主体道德且直接制约着社会的道德水准和司法状况甚至影响到国内外公众对一国之国家形象的总体评价。法官职业道德乃法官于业内和业外所应一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法官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在于审判实践。从美国法官行为准则德国法官法俄罗斯法官地位法的法律规定看公正是各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那么法官要具备哪些职业道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官要具备哪些职业道德法官是一种神圣的职业这概由法官使命所决定。法院是司法体系的中心法官乃司法舞台上的主角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律界的主体道德且直接制约着社会的道德水准和司法状况甚至影响到国内外公众对一国之国家形象的总体评价。法官职业道德乃法官于业内和业外所应一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法官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在于审判实践。从美国法官行为准则德国法官法俄罗斯法官地位法的法律规定看公正是各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关于法官要具备哪些职业道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官要具备哪些职业道德

法官是一种神圣的职业这概由法官使命所决定。法官的使命在于护法依法裁断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通过预设法律程序实现正义。公众对公正的期许很大程度上寄于法官而不论基于何种意识形态或处于何种社会制度。

法院是司法体系的中心法官乃司法舞台上的主角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律界的主体道德且直接制约着社会的道德水准和司法状况甚至影响到国内外公众对一国之国家形象的总体评价。法官职业道德乃法官于业内和业外所应一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它是社会道德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体现。它集中调整法官与社会法官与公众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它既是带有审判职业特点与道德行为规范的高度抽象概括同时又是富有操作性的具体指引。法官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在于审判实践。概言之“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集团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有特殊的约束力。”它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精神基础。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分层

从理论的角度可将法官道德分为低层中层高层三个不同的层面不同道德层次的追求使得个体的法官分别居于不同的职业层次并因而获得不同的社会评价。

(一)低层的法官道德

底位的法官道德指向的是法官的普通道德即法官首先应该是一个优秀的公民具备基本的善恶是非标准这是道德领域中对法官的最低层次的要求它要求法官不得逾越社会所能容忍的最低界限。诸如知礼仪明廉耻守良知讲诚信恒正直不骄恣戒贪惰避奢侈弃放荡为民者信守“仁义礼智信”为官者讲求“智仁信勇严”等所有这些美德法官均应全然具备。否则失却成就一名合格法官最最基本的条件!

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在一切道德品质中善良的本性在世界上是最重要的。法官必须首先是一个“善良”的人必须具备“三养”和“四心”即修养教养涵养恻隐之心善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德正方可能法严。良法赖于有德之士执行。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法官的人格力量和道德感召力绝对离不开低层的法官道德。

(二)中层的法官道德

中层的法官道德特指法官职业道德该项品质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在法官个人思想行为中的体现是法官个人在一系列的职业道德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它不仅欲迫使法官依规行动禁止超出界限之外且对法官的个体价值取向加以引导和培养。法官应有这样一种思想境界自己便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我国诉讼制度史上享有盛名的“马锡武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广为流传显然与马锡武本人的人格魅力是分不开的。不懈的职业道德追求乃优秀的法官生成之不可逾越的基础素质。

(三)高位的法官道德

综观世界各国有关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包含的共同的应然性品质大致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必须具有强烈的公正意识

公正既是法官职业存在的理由也是法官追求的价值目标。从美国法官行为准则德国法官法俄罗斯法官地位法的法律规定看公正是各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天平是法官的共同标志。公正乃司法之精髓公正的理念应成为法官必须具备的最为基本的素质而不问其来自何一国度处于何种社会制度背景以及受何种意识形态调控等因素。

(二)法官应当具有中立性独立性

司法公正必须以法官的中立独立为基础和前提此乃国内外之共识也是制度设计的通例。在本职工作内外法官行事应确保有关活动不会危及其独立性法官应该排除偏见保持中立超然的姿态法官审判案件不应该有利益涉入不仅实体上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而且在程序上也应该保持中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偏袒案件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利用审判职权谋取私利法官不得起草专家法律意见不得在职务范围外为收取酬金而提供法律咨询法官只服从法律等。尽管各国的社会制度司法体制和意识形态等有所不同甚至是本质上存在差异但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可以共享。

(三)法官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牢固的良心

司法工作是社会实践性操作性很强很高的技艺同时也是矛盾重重包涵艰辛的工作因此作为法官需要始终保持勤奋严谨求实慎言公正的工作态度和办案作风。法官要有精英意识对社会矛盾要有深入的洞察力在适用法律时要善于适用法律的精髓法官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良知。公众对司法机构公正裁判的信心存在于每一位法官对其职责的忠诚信守之中法治的水平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于法官的职业行为中。法官的良心意味着法官的责任法官的良心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正如中科院研究员邵道生先生曾尖锐地指出的那样现在无论理论界还是各级领导都将制度建设提到重要的位置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许多问题包括许多大案要案的发生并不是因为制度不完善也不是那些腐败者不知道制度是怎么回事关键在于制度一碰到权力就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在这种现实面前公正司法既需要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更有赖于法官的良心和责任感。

(四)法官应该具有超然性

法官要超脱各方利益之上要甘于寂寞淡泊名利超然隐身不求显达与显赫始终以追求正义为己任。法官不应该是大肆张扬的人要不入俗流。法官必须避免所有不适当行为及看似不当行为。法官必须意识到其将成为公众经常审视的对象。法官必须因此接受一般老百姓认为是负担的各项限制并主动自觉自愿的接受。

(五)法官应该唯法是尊

法官应当是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接受了良好的职业训练的人应该是通晓法律阅历丰富道德高尚的世间完人。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对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有特别的要求。法官的职业技能包括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的能力认知案件事实和掌握证据的能力逻辑思辨和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等等这些能力决定着法律的适用过程以及案件质量与效率。对于法官法律应该是其唯一绝对服从的对象。法官必须崇尚法律唯法是尊视法律为第二生命。否则他就不足以完成其职业项下的恒定使命。

(六)法官应当正直正派慎独

古今中外的任何社会法官的职责都是分清曲直判断是非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平停狱讼。联合国“司法独立准则”在法官资格中规定“担任司法官员的人应当为人正直并经过适当的法律培训。”作为法官不仅要有良好的职业技艺过人的学识而且能够在司法活动中将法律的正义价值施于社会这就要求其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与品格秉公执法刚直不阿清正廉洁正直正派而称职的法官无不具备这样的品格。

“慎独”即反映了社会要求与法官自我追求的统一。对于法官来说慎独即指向法官不仅在公正场合能够保持正面形象而且在没有公众参与的场合也要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这也是法官应有的一种境界一种品行!

三法官职业道德的根本理念

(一)维护法制统一

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和衡量的标准必须蕴涵法制统一理念维护司法权的统一性力除地方和部门行业保护主义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和谐有序的良好法治环境。法官的独立审判需要遵循法律统一这一宪法理念。宪法之所以规定法律统一理念是为了这个国家每一个地方的公民都生活在同样的法律制度之下。法律的统一不单要求法律条文是一致的还要求运用法律的法官对于重要法律条文的含义和精神及一些关键性的法律概念的理解是一致的与此同时也必须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对相关联的法律及法律效力规则的效力进行等级上的比较判断和划分。当法律之间或者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需要法官对应该优先适用哪个法律规范作出判断判断的依据就是法律位阶的划分。法制统一理念不仅体现在实体法的适用上而且当然地包括程序法的适用上。

(二)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最要紧的防线公正是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和不灭灵魂。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是法院法官肩负的神圣使命司法不公将会使法律的价值面临着毁灭性的摧残。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由人治向法治推进的转型时期而这种转型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系于司法能否公正。法官之于法治的贡献大小和价值衡量也正在于此。对任何职业道德的探究均须锁定公正的价值内核。

(三)维护法官廉明

“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廉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核。法官的公正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廉洁无私法官应当以清廉简朴为美德。法官要比其他人首先成为真正的人完美的人绝不能推波助澜混世沉沦追求俗利决不可与当事人发生任何利益关系。否则公正的价值必将贬损甚至荡然无存!法院与法官形象势必遭受重创

(四)维护当事人权利

法的本质在于对权利的定性定量人类法治的进程就是一个公民的权利不断得到尊重和保障的进程。从一定意义上说权利须依赖司法救济的方式才能得到最终保障。法律是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着活生生的秩序。司法裁判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给那些受到威胁限制剥夺的权利提供一种法律上的救济同时给公权力施以法律上的限制或约束。失去审判权的救济所有公民或法人的权利最后都难以从书面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当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诉求于法院时法官应该成为他们伸张正义的保护者成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通过法官公正及时充分的司法救济使法官的权力植根于人民之中成为人民借以追求幸福生活的助推器。在一定意义上说司法就是一种以特有的方式强化权利义务观念保障权利实现的制度和秩序。法官必须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倡导人文关怀的理念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融入到各种审判工作之中。只有这样审判工作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才能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提高法官职业的公信度才能使司法真正服务于平安社会和小康大同世界的建设之中!

(五)坚持法制化

司法理念是一种法官内在的存在但可以外化为法官的司法行为并可以从司法行为中得到衡量和评估司法理念本身也是一种约束法官行为的潜在规则在这一点上就其内在本质而言法律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与司法理念并无二致。从自然法学的角度来讲法律就是理念。在法治国家司法理念要形成一种对法官的约束机制就必须上升为法律这就是司法理念的法制化的原理。法官司法理念法制化的内涵主要是对法官的纯洁品性义务和崇高法治目的的法制化。在建设法官司法理念的问题上不仅指向法官的业内行为的义务而且指向法官的业外行为上的要求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官同时还是一位普通公民的双重身份问题要注意到法官作为普通公民的一些宪法权利既要反映法官职业的特殊要求也不能过分干涉法官的一些自由。可行的选择是将成熟的司法理念上升到法律层次。若仅以法院内部文件的形式予以表现非但缺乏法律效力也与法治本质相背离更易落于形式主义俗套!

四法官职业道德的法哲学价值

(一)保障司法权正常运行和法官职业健康成长

(二)引导社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通过法官个体的身体力行来带动法官整体继而以法官整体的优秀职业道德行为带动各行各业职业道德水准的提升和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积极示范和引导作用的体现。

(三)规范法官职业行为和业外活动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来规范法官的职业行为和业外活动充分体现其积极的规范作用。对法官而言这是最基本的和最起码的要求。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是社会公众的强烈需求也是法院工作的价值目标。法官是法院体制的核心部分是司法制度构成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是法治运行的人力基础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是实现司法公正最为关键的因素。裁判是否合法正当很大程序上取决于法官的素质。归根到底就是法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司法审判活动的斧正价值

从法律和司法的自身特点看法律条文本身只能是固定机械的原则然而司法的过程不可能机械地套用法律公式。法律的真谛和价值需要通过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及自由裁量权的正当适用所体现。针对案件的复杂性法律终是公正规则的框架无论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的法律法官都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自由裁量的存在目的是为了使司法裁判更加趋于公正。所以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律的重要补充真正的个案公正需要法官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有人形象地说判决是法官大脑过滤了的法律。自由裁量权既可能成为法官实现司法公正的锐利武器然而它也可能异化为法官裁判形式合法化而内在不公的重要工具。对一名人格高尚公正的法官而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会成为他裁判更加公正的条件而对于一名人格低下存在偏私的法官而言自由裁量权则成为其操作法律愚弄他人上下其手的利器。

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正确运用法律的过程起着重要的作用。“当法律出现模糊不清和令人怀疑的情形时法官就某一种解决方法的是与非所持有的伦理信念对他解释某一法规或将一条业已确立的规则适用于某种新的情形来讲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官职业道德信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司法行为也将铸成什么样的法律结果。若在法官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必然导致司法行为和裁判结果的偏差误国误民反之他必将福祉社会惠泽民众。由此可见法官职业道德这种斧正和纠偏的作用对于规范司法行为和建设平安社会意义重大。

我国的法治建设期待着法官们通过自身的职业活动来担当特殊角色法治的进程需要法官阶层来推动。但是我国的法官还没有完成职业化过程我们的制度环境还不足以使法官做到完全专业化和职业化我们的学术研究也未能为法官提供知识上和技术上的支持。然而历史又造就我们这个时代独特的法官队伍他们在构筑我国法治大厦的同时也在进行着自身职业化的塑造。因此当代中国法官担当着重大的历史责任。每一位有崇高理想的中国法官都应当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来善待和涵养自己的职业并为成就中国法官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化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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