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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归属案例

荣静月律师2022.02.01805人阅读
导读: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灿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意外身亡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刘灿死亡该保险金已属遗产应由刘春继承保险公司应将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支付给刘春。至于保险公司所辩称投保人已退保之理由因退保时间发生在保险事故之后且宿中与刘灿离婚时明确约定除一辆摩托车外其余财产全部归刘灿所有。2007年11月25日法院依保险法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春保险金12592720元。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同时为受益人在作为受益人的刘灿意外身亡后该身故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保险金归属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灿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意外身亡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刘灿死亡该保险金已属遗产应由刘春继承保险公司应将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支付给刘春。至于保险公司所辩称投保人已退保之理由因退保时间发生在保险事故之后且宿中与刘灿离婚时明确约定除一辆摩托车外其余财产全部归刘灿所有。2007年11月25日法院依保险法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春保险金12592720元。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同时为受益人在作为受益人的刘灿意外身亡后该身故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关于保险金归属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家住河南桐柏县的宿中和刘灿是一对夫妻。2002年春节前宿中的朋友李某向二人推销保险推荐他们购买一种意外伤害兼分红的两全保险小两口商量后一致认为这个险种既有保障还有分红比把钱存入银行划算。2002年2月5日两人一次性向李某所在的保险公司投保了两笔两全(分红型)保险丈夫为投保人妻子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趸交保费10万元和2万元保险金额分别为104586元和2097120元保险期5年至2007年2月6日期满。

保险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197,284,143,吧)值。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家庭矛盾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下双方于2004年6月7日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刘灿抚养宿中不承担抚养费除一辆摩托车归宿中所有外家中二层楼房及14万元存款全部归刘灿所有。

2004年10月他们的女儿因病医治无效死亡。2005年4月30日刘灿在南方出差时也意外身亡。刘灿的父亲刘春在办理女儿丧事过程中知道了女儿曾经买保险的事经向律师咨询因刘灿的母亲已去世刘春可以以女儿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保险金12582720元。随后刘春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表示投保人宿中已于2005年6月10日办理了退保手续并以此为由拒绝向刘春支付保险金。

刘春发现保险公司向他出示的退保申请书上为宿中办理退保手续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是宿中的亲戚宿均。刘春认为这明显是保险公司与宿中恶意串通损害他的合法利益遂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徐朋整理

退保无效保险金应支付

河南桐柏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追加宿中为第三人经合法传唤宿中拒不到庭。

庭审过程中针对投保人宿中退保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刘春诉称女儿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退保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产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自己不能继承保险金而退保带有明显的恶意且保险合同已终止退保行为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为无效行为。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法第15条赋予了投保人无因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退保故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合法有效。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灿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意外身亡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刘灿死亡该保险金已属遗产应由刘春继承保险公司应将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支付给刘春。

至于保险公司所辩称投保人已退保之理由因退保时间发生在保险事故之后且宿中与刘灿离婚时明确约定除一辆摩托车外其余财产全部归刘灿所有。

宿中在离婚后明知被保险人死亡事先未经受益人的继承人同意而恶意退保的行为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系无效民事行为。

2007年11月25日法院依保险法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春保险金12592720元。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宿中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解析

苏家成(桐柏县人民法院法官)一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死亡后保险金属于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人继承。

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同时为受益人在作为受益人的刘灿意外身亡后该身故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刘灿在死亡前已与丈夫宿中离婚女儿也因病去世其父刘春就成为该保险金的法定继承人并且宿中与刘灿离婚时明确约定除一辆摩托车以外其余财产全部归刘灿所有。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刘春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投保人恶意退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应属无效行为。

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在保险活动中均应遵守。本案中投保人在明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已产生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情况下却骗取保险公司与之解除一个实际上已经终止的保险合同其欲获得退保金的目的十分明显带有明显的恶意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投保人申请退保保险公司为其办理退保手续的行为应属无效法律行为。三保险人应当谨慎对待投保人的退保申请。

虽然保险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说明我国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无因解除合同的权利体现的是对投保人权利的保护。但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往往涉及保险费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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